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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社会保护型儿童福利制度

[db:作者]  1970-01-01 08:00:00  互联网教育报

  国家应建立由政府主导、多方协调联动的社会保护型儿童福利体系,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虽明文规定,对未成年人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重保护,但责任主体只有‘有关人员’、‘有关部门’等笼统叙述。如果一个孩子的权益受损发生在家庭内,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可能自己起诉自己,那么究竟谁来负责?”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师范大学教授汤素兰建议,国家在重修未成年人保护法基础上,建立社会保护型儿童福利制度。

  汤素兰认为,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执行过程中因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条文缺乏可操作性。比如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那么,依法另行指定的监护人指谁?

  对此,汤素兰建议,国家可参照国外经验,建立由政府主导、多方协调联动的社会保护型儿童福利体系,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省、市、县分别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开通类似110、120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在特殊情况下可充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表未成年人提起诉讼。(本报记者 柯进 张婷 高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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