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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需要法治化解

[db:作者]  1970-01-01 08:00:00  互联网教育报

  在开放的社会,社会矛盾和冲突难以避免,只要法治保持均衡的底线,各方保持法律的共识,社会动荡的危险就会降到最低。

 

  ■廖奕

  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变动、价值观念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通过法治化解社会矛盾,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法治可以将社会矛盾转化为法律纠纷,运用良法的权威加以有效解决。

  探寻矛盾症结

  我国虽然总体上实现了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到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但依然存在着大量激发社会矛盾的体制性因素,如城乡二元结构、国企特权与垄断、有失公平的分配制度、GDP至上的经济发展方式等。由此衍生出的城乡差距、贫富分化、权力腐败、环境污染、财富和收入分配不公、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乏力等问题,对社会稳定提出了严峻挑战。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态势,在互联网的“集聚”效应下,无形中强化了大众的心理焦虑,增加了社会矛盾化解的难度。

  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症结究竟何在?党的十八大报告给出了答案:“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具体而言,人民日益增长的权利需求与落后的制度供给之间的不协调没有得到改变,正是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症结所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不均衡,导致种种难以逾越的社会鸿沟,造成民众权利期待的不断落空,进而生发强大的社会仇怨,激起众多的集群事件和抗争行为。

  树立法治思维

  站在法治思维的立场,社会矛盾并非一概都是可怕的越轨和骚乱,只有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冲突才是刑法调控的对象。当前,我国大多数社会矛盾和纠纷都可以通过民事渠道加以解决。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民事纠纷是国家事务的基础,绝对的和谐既不可能,也不可欲。当代社会学研究证明,表面层次的分歧甚至可以产生有益的冲突,增进社会有机体的整合。如果将一切社会问题都归入法律的强力治理,势必会让矛盾升级,政府和民众都会不堪重负。

  法治思维强调权利保障与权力控制,实现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均衡互动。国家公权与公民私权的均衡,是法治运行的基石,也是社会稳定的根本。在开放的社会,社会矛盾和冲突难以避免,只要法治保持均衡的底线,各方保持法律的共识,社会动荡的危险就会降到最低。

  如果我们固守传统的“刚性维稳”模式,社会矛盾恐怕会越积越深,“依法治国”会异化为“以法治民”。如果我们坚持法、理、情均衡一体的动态法治原则,建立释法说理、民意表达、风险评估、纠纷解决、协作联动的法治模式,社会矛盾化解自然就会水到渠成、事半功倍。

  完善法治机制

  以法治化解社会矛盾,需要法律功能实现机制的完善。但在现实中,法律功能往往难以得到充分实现。法律如果仅是政治权威的象征,就难以发挥社会均衡的功能;法律如果强调事后惩罚,就难以起到事前预防的作用;法律如果对国家权力不恰当保障,就难以对公民权利悉心呵护;法律如果一味追求抽象平等,就难以通过区别对待实现“具体正义”;法律如果囿于部门、条块分割,就难以实现社会矛盾化解的过程性联动。

  “法律通过调整自己调整社会”。法治并不只是一套规则体系,它还是一种程序装置,一种活生生的社会过程。法律要发挥应有功能,必须针对社会矛盾的客观情势加以风险评估和重点推进。在社会矛盾化解中,必须注重风险评估和社会矛盾高发领域的重点立法。当前“三失”问题(失业、失地、失房)突出,引发的社会冲突很多,就需要加强社会立法。社会法对于保障经济弱者权利、解决劳资纠纷、实现社会安全,意义重大。

  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做到不制造矛盾。政府行使的公权一旦腐败,势必成为社会冲突的渊薮。当前的干群矛盾、官民冲突,很多时候是因为腐败问题和乱用权力引起。坚守法治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义,也是实现社会协同治理与管理创新的关键。在社会矛盾的处置上,政府执法应当实现由“刚性压制”向“柔性治理”转变。执法者要善于充当中立的调停者,将社会矛盾的过激化因素有效剥离,使冲突各方现实地处理对特定问题的不同要求。而执法过程中的听证、协商、谈判机制有利于民意的合法释放,有助于矛盾的缓和消解。

  法治的权威和公信是社会矛盾化解的关键支撑。在法治社会,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与和谐的核心力量。司法应当具备化解社会矛盾的权威力和公信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法律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面对城乡差距引发的纷争矛盾,司法者应以制度变迁的宏观走向为理念基准,积极保护农民迁徙的权利、合法收益的权利及各种在城市化进程中容易遭受侵犯的人身与财产权利。面对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司法者既当怀有正义之神的怜悯,又不能流于滥情,通过法律援助的制度性力量体现对弱者的关怀,决不能以非法“劫富”为代价。面对家长里短的民事纠纷,司法者不应视为细故而懈怠,灵活运用调解和判决方式,在各种利益博弈中寻找均衡。面对破坏社会稳定的暴力犯罪,司法者应当依法严惩,使每一个判决都能让公众感到公平正义,成为社会矛盾化解的判例典范。

  在立法优良、执法严明、司法公正、守法一律的法治机制保障下,社会矛盾化解会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实效化。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宪政与法治国家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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