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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工作特点安排体育教师

[db:作者]  1970-01-01 08:00:00  互联网教育报

  编辑部:

  记者近日在某地一所初中采访时,遇到一位体育教师。虽然他已经57岁了,但还在承担一线课务,领着学生又是跑又是跳,动作示范时频频喘气。学校校长介绍说,因为体育教师不足,这位教师目前每周有十五六节课,作为学校领导心有不忍,但为了开足课程也只能如此安排。

  体育是学校工作的重要方面。尤其是“阳光体育一小时”等活动开展以后,学校体育教师的任务更重、责任更大。再加上体育教学主要在室外进行,受气候等环境的影响较大,体育教师的教学需口传身授,体能消耗较大。目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一般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很少考虑不同学科教师工作的不同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要求“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在采访过程中,多位校长、教师表示希望在确定编制、安排课务时,能从“工作特点”出发,放宽体育教师编制比例,同时充分考虑体育教师的年龄因素,对超过一定年龄体育教师的工作量,作出更加人性化的规定。

  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苏省南通市教科研中心体育教研员倪胜勇,他建议推广上海等地的做法,明确规定体育教师超过一定年龄,承担的教学任务就可以减少一定比例。这些教师的直接教学任务减轻以后,可以加强教学研究,承担青年教师的业务辅导和教学督导等工作。这样的安排设计,对于体育教师来说,本身也是一种人性关怀的体现,对学校体育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提升也是好事。

  ■记者 陈瑞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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