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问题的关键是教育质量观的转变。教育质量观的核心因素是人,而不是人之外附加的评价标准以及这种标准下僵化的数字符号。
■吴亮奎
教育公平的本质是什么?教育如何对待那些“条件较差”、“实际成就较低”、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们?当我们把公平的标准基于某种外在的绝对条件的时候,教育是否还能够促进个体发展的平等?本文就此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差异公平”的概念,从课程与教学的角度分析了差异公平的视角、特征和功能。
教育公平的本质:关注个体差异
从目标的角度考察义务教育学校课程与教学的公平问题有两个视角,一个是基于不同学生各自所取得的实际学业成就的比较,我们称之为“成就的视角”;另一个是基于不同学生各自所取得的实际成就与他能够获得的最大成就之间的差值的比较,我们称之为“差异的视角”。第一个视角关注的是学生在学校生活中的绝对学业成就,是实际的学业水平的比较;第二个视角关注的是各个学生潜能的发挥程度,是对同一个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学业成就前后差值的比较。
对个体在发展过程中实际成就的关注和对个体潜能发挥程度的关注具有不同的教育意义。这两种不同的问题视角形成了不同的教育公平观。一种是在对个体发展过程中差异性忽视的基础上形成的公平,称之为“实际成就的公平”;一种是在对个体发展过程中差异性认同的基础上形成的公平,称之为“差异性公平”。
差异公平的特征:目标、过程和结果的分析
目标的差异性。基于儿童个体差异的课程与教学目标把儿童个体潜能的发展作为目标的核心,课程与教学不是为了对儿童进行区分和分层,而是要求课程与教学以适合儿童个体差异的方式促进儿童潜能的发展。义务教育课程与教学必须顾及每一位适龄儿童应当接受的学校教育的需要,在教学目标上认同儿童间的差异。它不是将儿童间的差异作为对儿童进行等级区分的理由,而是将儿童间的差异作为调整教学目标的一个初始原因。从这个前提出发,义务教育学校自身是不能够对学生的学业和品行进行区分鉴定的。对学生学业的问题、品行的问题,学校有关心和解决的责任。义务教育学校对每一个儿童有进行公平与平等教育的义务而没有拒绝公平和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有接受优质平等的义务教育的权利,不能被优质学校作为挑选的对象。
过程的体验性。从公平的视角看课程与教学过程,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课程的设置与选择问题,一是具体的实施问题。课程的设置与选择要从学校和学生的实际出发,在学校生活中,儿童应该拥有适合其自身特点的课程,学校提供多样化的课程以供儿童在学校生活中选择,然后根据不同儿童的特点组织让不同儿童都能够接受的教学。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关心不同儿童在学习过程中的有差异的个人体验。
结果的多样性。结果的公平不是等齐划一的公平,而是具有多样性的公平。教育不是竞技,教育不应具有竞技性,义务教育更不具有竞技性。过去社会的教育特别注重教育的选拔功能和淘汰功能,这与教育的育人本义是有所偏离的。
从培养合格公民的角度看,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进步是成为一个公民的基本要求,而不是将这种进步无限地向上拔高,儿童的进步具有相对性。中国儿童很难感受学业本身给他们带来的幸福,人们常见的高中生进入大学阶段后无度的“放松”与我们的基础教育价值取向的偏差有着必然的联系。如果在成长过程中被过早地定型,人就会出现早熟的现象,没有儿童个性的儿童就可能成为社会的怪胎。儿童的个性具有多样性,教学结果的评价也应该具有多样性的特征。
差异公平的价值:促进个体平等
正是考虑到了不平等的社会现实中人的意义和价值,差异公平才将视角转向个体,通过对个体差异性的认同寻求社会的平等。差异公平的视角下,教育质量观的核心因素是个体的人的发展。义务教育的普及解决了儿童受教育权利平等的问题,但受教育权利的平等并不意味着教育公平的完全实现。教育公平问题的关键是教育质量观的转变。教育质量观的核心因素是人,而不是人之外附加的评价标准以及这种标准下僵化的数字符号。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合格公民、打下“成人”基础的教育,义务教育的质量观应该是建立在学生的全面和谐发展之上的质量观。让每一个儿童健康成长,成为健康合格的优质公民是义务教育质量观的核心。
义务教育学校课程与教学公平,要求为每一个儿童提供优质的课程和优质的教学。不同的儿童,由于其个人的先天素质、家庭背景、生活经历存在着差异,因而其享受到的公平应该是基于其个人身心特点、发展需要的,而不是要在儿童的身心特点、发展需要之外附加一套符号化的评价标准,并以这个符号化的标准作为是否公平的依据。
因此,从学生个体出发,基于学生个体发展的差异来分析义务教育学校课程与教学目标是解决教育不平等问题的第一步。就义务教育来说,公平的起点是每一个学生发展的个体差异性。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