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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信息公开要有可操作性

[db:作者]  1970-01-01 08:00:00  互联网教育报

  ■倪浩博 

  同以往相比,当前招考信息公开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有关部门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公开”、“能公开的都要公开”,这是符合社会发展和广大考生利益的。但是,这些说法仍然含糊、笼统,缺乏可操作的规则和实施方案。

  招考信息是指招考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招考信息公开是指招考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向社会成员公开与招生考试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多年来招考部门在信息公开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创新,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人们都能深切感受到招考信息公开给大家带来的方便和实惠。但招考信息公开工作总体上仍跟不上时代进步的要求。从实际情况看,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招考信息公开缺乏具体操作标准。招考工作在严守工作纪律,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条例,加强招生考试报名、考务管理、考务人员培训等方面,均有足够具体明确的操作规则和要求。但在招生考试信息公开方面,只提到“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公开”,“能公开的都要公开”。用词比较含糊,要求不够明确。至于公开什么、公开程度、公开范围、公开渠道、何时公开都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要求,也没有可操作的招考信息公开的规则和实施方案。

  招考信息公开与保密的界定不明确。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必须保密,该保密的信息被公开和该公开的信息被保密可能会涉及哪些社会稳定问题等均有待研究。

  “重保密轻公开”和“轻保密重公开”的思想在招考工作人员中均有存在。一方面封建专制社会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刑不可知,而威不可测”的传统官本位观念在一些招考工作人员中依然隐约存在,另一方面或因一些工作人员作风懒惰,造成信息公开虚无化。许多重要信息不愿公开,重大决策也缺少听证咨询等程序,即使有的履行了“听证”、“专家咨询”等形式,仍未达到“能公开”、“接受市民咨询问责”的程度。信息公开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有的公开内容不全面、程序不规范,有的原则方面公开多、具体内容公开少。相对于“重保密轻公开”,“轻保密重公开”的思想较少,但一旦因轻保密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很多人又转为“重保密轻公开”。

  随着社会民主法治观念的日益深入,人民群众对民主权利的实现和切身利益的维护愈来愈强烈,依法问招问考的意识和行为越来越强。现代政治理论指出:公开是公正、公平的前提和条件,没有公开,就没有公正和公平。信息公开,不仅能增强招考机构与公众的沟通与交流,起到方便人民群众、服务人民群众的直接效果,而且能使权力行使置于公众的公开透明监督之下,消除暗箱操作,间接有利于增强招考部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促进招考部门作风建设,促进招考事业科学发展。因此,加强招考工作信息公开的研究,符合招考工作的根本宗旨,体现了社会的需要、考生的需要、招考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招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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