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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重罚是保护孩子安全的利器

[db:作者]  1970-01-01 08:00:00  互联网教育报

  ■徐秉国

  日前,备受关注的“海南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万宁市第二小学原校长陈在鹏、万宁市房管局原工作人员冯小松,强奸罪名成立,分别获刑十三年六个月、十一年六个月。

  在一些法律专业工作者看来,此案就法院一审判决而言,基本符合预期且有许多进步之处。从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拘捕,移送检察院时罪名被更正为“强奸罪”,到最后强奸罪名成立,定性更准确。一改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开审时不让幼女家长参加旁听的恶例,虽不公开审理,但是让受害女生家长出庭旁听,程序更公正。最后,与“猥亵儿童罪”、“嫖宿幼女罪”相比,强奸罪的量刑更重。根据《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从重处罚;奸淫幼女多人、情节恶劣的,量刑起点为十年,最高可判死刑。只不过法院考虑到被告自愿认罪、悔罪的态度,以及强奸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在法定量刑范围内分别判了十三年六个月和十一年六个月的相对“从重”刑罚。

  刑事处罚讲究罪刑法定,也要求罪刑相适应。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某人的身份特殊而在刑罚上有所减、免。可以说,该案件的一审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上述要求与原则。但是,也有媒体报道,这个“从重”判决,在学生家长和民众的心中仍然感到“偏轻”。这又是为什么?

  在笔者看来,原因大致有二:一是有相似判例在前。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3起典型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其中一起是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在两年多时间里猥亵幼女7人,多达数十次,并将其中6人奸淫达数十次,最终鲍某某被判处死刑。因为有参照系在前,加深甚至是加大了人们对此案判决的心理预期,希望此案也能够重判为无期甚至是死刑。二是有深切的期盼在内。案件曝光后,人们对教师的理想期待与现实表现之间产生巨大落差,并由此产生了重判罪犯以保护学生身心安全的强烈企盼。

  在任何时代,教育总是肩负守护一方净土、捍卫世道人心的职责,学校总是学生身心安全得到呵护的地方,教师也总被认为既是“经师”又是“人师”,承担着对学生知识传授、态度培育、价值树立、安全保护的职责。这种安全不仅仅是为学生提供校舍等表层的“物理”安全,更为重要的是保护学生的身体安全与心理健康。

  然而,现实往往也会呈现事与愿违的一面。在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罪犯恰恰是学生信赖、亲近的在校教师。当传统的、理想的美好形像被颠覆得越彻底,反差越大,社会往往也就越难接受,越痛苦。

  痛定思痛,此类恶行必须被遏止。对于教育工作而言,既要重视教师职业道德的改善与提高以扬善,也要重视法律的制裁作用以惩恶,因为法律是文明和社会伦理道德的底线保障。有人曾说,“人可以不崇高,但不可以无耻。”对于教师来说,我们不会也不能强求其都成“圣”成“贤”,但不会也不能任其堕落“下行”成为残害学生的“魔鬼”、无耻之徒。如果教师本身已经失去“良知”,缺乏最低的职业操守,违背法定义务,对其违法犯罪行为就迫切需要法律的制裁,以保护学生免遭摧残。这是最后的底线,退无可退。

  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取决于其对弱者的态度。相应地,学生在教师的保护下安全地学习、生活,理应也必须成为一个文明社会的底线和基础,不容坍塌与破坏。

  “海南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虽是个案,“空前”却未必是“绝后”,其一审判决虽是“从重”,却是“重”而犹“轻”。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全社会日益形成“幼女特保,若有侵害,必受严惩”的氛围下,它必将成为今后此类案件判决的法制标杆,且只会更严、更重。同时,此案判决也向教师传达了一个清晰的信息——教师要规范自己的言行,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从而在社会上才能得以立身,学校才得以立信,教育才得以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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