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玉乔
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经济伦理学、政治伦理学和西方伦理学,著有《生态经济伦理研究》等5部专著,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60余篇学术文章。
孔子曾说过:“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其意指,生活于社会状态中的人担心的不是物质财富不足的问题,而是物质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担心的不是贫困问题,而是社会动荡不安的问题。孔子的话既反映了人类对待物质财富分配问题的普遍态度,也揭示了财富伦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强调和追求物质财富分配的公正性。
什么是物质财富分配的公正性?现实中往往存在着这样的事实,当某一个人对物质财富分配的公正性表达某种具体的诉求时,他的诉求既可能得到他人的认可,也可能无法得到他人的认可。如果是前一种情况,说明他对物质财富分配的公正性诉求与他人的同类诉求是吻合的或一致的;如果是后一种情况,说明他对物质财富分配的公正性诉求与他人的同类诉求不是吻合的或一致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这两种情况告诉我们:物质财富分配的公正性与个人的公正性诉求直接相关,但它并不是由个人的公正性诉求决定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任何一个人对物质财富分配所表达的公正性诉求不可避免地会被打上个体性、自私性和特殊性的烙印,它们很容易与他人对物质财富分配的公正性诉求相冲突。正因为如此,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让其成员仅仅从个人的角度就物质财富分配表达公正性诉求,而是必然要找到一个能够代表所有人的视角来就物质财富分配提出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公正性诉求。这种视角只能出自“社会集体”——它在人类社会中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政府”。
当个人就物质财富分配表达的公正性诉求难以吻合或难以达到一致时,政府就会以“社会集体”的名义就物质财富分配的公正性提出一种旨在体现集体性、公共性和普遍性的诉求,以避免个人在参与物质财富分配过程中可能陷入难以化解的分配利益矛盾。当然,政府以“社会集体”的名义就物质财富分配表达的公正性诉求也不应该建立在不合理地侵害个人物质利益的基础之上,它必须充分关心和尊重个人对物质财富分配的公正性诉求。否则,它以“社会集体”的名义就物质财富分配表达的公正性诉求不可能真正具有集体性、公共性和普遍性特征。在如何保证物质财富分配最大限度地体现公正性的问题上,不同的个人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集体之间存在激烈的博弈。总体来看,物质财富分配的公正性不是个人和社会集体各自单方面满足的状况,而只能是这两种分配利益诉求达到吻合或一致的产物。
财富伦理强调和追求物质财富分配的公正性——即分配正义,但它把这种公正性的实现同时寄希望于“个人”和“社会集体”(主要是政府)。在财富伦理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体现公正性是“个人”和“社会集体”在物质财富分配领域共享的一个价值目标,但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是“个人”和“社会集体”相互博弈又相互妥协的结果。以一个社会如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为例,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最低工资标准当然是越高越好,但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最低工资标准必须依据整个国家的财政状况来确定,并且应该有利于所有人。这样一来,个人和政府之间就不可避免地会在如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上展开激烈的博弈。如果这种博弈无休无止,则最低工资标准永远都不可能产生。通常的情况是,当最低工资标准问题被提出来之后,个人和政府之间在进行激烈的博弈之余还会进行某种妥协。只有出现这样的妥协,一个社会才能最终确定某种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最低工资标准一定在某种程度上兼顾了个人和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它也是人类社会分配物质财富的一种方式)的公正性诉求,因而它是公正合理的、也是可以让个人和政府同时接受的标准。
毫无疑问,物质财富分配的公正性必须兼顾“个人”和“社会集体”的公正性诉求。个人对物质财富分配的公正性诉求五花八门,社会集体对物质财富分配的公正性诉求也不一定具有不容置疑的合理性。人类社会现实通常是这样的:物质财富分配的公正性只是大体上兼顾了“个人”和“社会集体”对物质财富分配的公正性诉求,或者说,它只是大体上兼顾了“个人”和“社会集体”的分配利益需要。因此,人类社会在分配物质财富方面所达到的公正性不可能是一种绝对的公正,人类在分配物质财富过程中实现的分配正义只能是一种相对的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