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毅哲
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23日,教育部督导办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主要有如下背景:一是《教育督导条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督导机构要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指派督学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同年,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建立督学责任区的设立原则和职能及责任督学的任务和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规定及《意见》的精神,需要对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工作作出进一步规定,确保这项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二是世界上教育督导制度较完善国家的普遍做法。英国、法国一直实行责任督学制度。通过经常性或随访督导对规范本国学校的办学,促进教师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是各地基本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制度。目前,全国有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建立了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制度。同时,各地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和提升各地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使之形成科学、规范的制度,更好地指导各地有效开展工作。
问:制定《办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首先,这是加快转变教育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必须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切实强化督导。《办法》的施行,有利于加强对学校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行为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提高了对学校督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其次,这是加强对学校监督和指导的现实需要。我国基础教育面大量广,发展不平衡,学校之间差异较大,存在办学、安全等多种问题。要解决好这些问题,亟须加强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在中小学校实施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责任督学依照《条例》和《办法》对学校实施常态化、公开化监督指导,有利于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坚持依法办学,切实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教育质量。
问:《办法》对挂牌督导是如何界定的?
答: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在区域内每一所中小学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阶段(含直属学校)。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问:《办法》对责任督学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做了哪些规定?
答:责任督学有五项基本职责: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同时规定,责任督学有权对学校管理、招生收费、课程开设、教育教学、教师师德、学生学习和课业负担及学校安全卫生、校风、教风、学风等情况进行督导。
责任督学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进行经常性督导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督导结束后,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同时实行回避制度和定期交流制度。
问:《办法》对责任督学的聘任和考核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七条规定了督学应具备的6个条件,即政治素质、政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学历、业务能力、身体条件。《办法》规定责任督学也应符合这些基本条件,并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职结合。《办法》还规定教育督导部门要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并对督学考核结果做出了续聘和奖惩规定。
问:《办法》对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了保证责任督学顺利有效开展工作,《办法》要求各地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要开展督学培训,提高督学的能力和水平。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要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为保证经常性督导工作的顺利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并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接受督导和整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