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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谁买单?

[db:作者]  2013-10-08 00:00:00  互联网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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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有媒体报道,一名男童在某幼儿园内死亡,校门口摆满了花圈、遗像等,幼儿园已被封闭。幼儿家属称因孩子莫名死亡,但园方不给说法才出此下策。园方则回应称没有推卸责任,希望先查清死因。近年来,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频发,而伴随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学校处在十分尴尬的位置。

    学校为何成为“无限责任公司”,校园伤害究竟该由谁来买单?记者就此进行深入调查。

    ■本报记者 阳锡叶 通讯员 曹立志 喻超 欧阳志 石娟

    近日,广东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与入学新生签订的《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中,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这一条款引发社会质疑,认为学校想借此逃避责任。一些长期从事校园安全事故纠纷处理的相关人士表示,出台类似政策的学校并非“独此一家”,学校也有难言之隐。有校长直言,现在感觉学校出了事故,似乎在承担无限责任。在校园安全事故的处理上,陷入了“哪个闹得凶就赔得多”的恶性循环。也有校长表示,医院有“医闹”,现在学校也有了“学闹”,学校甚至是以10倍以上的赔付在处理和平息事故。某学校曾经有两个谈恋爱的学生因情感纠纷而出现自杀事件,学校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不得已赔了20万元。

    “学闹”让学校焦头烂额

    家长表示:学校不按时拿出一些钱来赔偿,下午就要“扛尸”到学校。许多教育教学活动,也停止了,有很多教师表示已经不愿意再当班主任了。

    听到学校的赔偿案例,湖南省某农村校长并不惊讶。他讲述了学校发生的真实故事。有一天,学校晚自习结束不久,校长接到了一个村民的电话,在距离学校两三里路远的十字路口出了一起车祸,有个学生被撞死了,有可能是学校的寄宿生。

    所有班主任马上奔赴车祸现场。经各位班主任辨认,遇难学生是该校初三某班的一位同学,系走读生。

    村民介绍,遇难同学的父母在外打工,由家中年迈的祖父母监管。当天放学回家后,他瞒着祖父母骑着父亲留在家中的摩托车在外游荡。当时,天色已暗,他的车速很快,在一个路口处,恰好对面驶来一辆没有车灯的三轮车,该同学当场身亡。出事时间恰好为学校晚自习下课不久,

    乡政府事发后也来到了现场,查清事发原因,理清各自责任,安抚家属等。可事情并没有就此平息。

    遇难学生的家长在事发地点搭起了灵堂。他们说:“我的儿子死在从学校到家里的路上,第一,我要找肇事司机偿命;第二,我要政府给我一个说法;第三,我要找学校偿命。不达到我的要求,我们不撤灵堂。”

    第二天上午,家长代表又来找学校要“解释”。学校表示,该同学意外死亡事件的发生,是他回家后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发生的,完全是他个人行为的结果。当然,从学校到老师到学生,无不对他的离去表示惋惜。校长答应协助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死亡赔偿。

    但是,家长表示:学校不按时拿出一些钱来赔偿,下午就要“扛尸”到学校(把尸体抬到学校)。放学后,家长代表召集了40多名村民,聚集在校门外,等“赔偿金”。

    为了保险赔偿金,家长又多次来找学校,这种状况前后持续了大约半个月,直到保险赔偿金下来才最终了事。至此,校长和该班班主任已经焦头烂额。

    该校新校长上任后,安全工作已经成为了所有工作的重头戏。每学期逢会必讲“安全第一”。每个老师都要签订安全责任状,班主任还要另外签订一份安全责任书,包括在任何偶发事件第一遇见者汇报制等,班主任还被要求从早上学生到校开始一直关注学生的一举一动。

    同时,要求班主任随时和本班所有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如有学生生病请假,要家长来学校领学生回去,绝对不能让他独自回家。每逢作息时间改变或节假日放假,都必须电话通知每一位家长,以免学生在外逗留。

    在此压力下,有很多教师表示已经不愿意再当班主任了。而许多教育教学活动,也开始停止了。

    “我忽然想到了‘因噎废食’这个词。”一位老师说。

    “现在的学校已经成了‘无限责任公司’。”近日,在湖南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召开的全省14个市州教育局长座谈会上,有教育局长感叹说,现在学生的安全问题,无论是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只要出了问题,买单的往往是学校和教育部门。他们期盼能从顶层设计开始做好规划、决策、协调和指导。

    学校成为“无限责任公司”?

    学校经不起折腾,又是教书育人的地方,遇到“学闹”,常常用人道主义的方法化解问题,但反而更加收不到效果,让人认为学生出事了,学校就要给钱。

    兰朝红是湖南省城步县一名农村教师,也是党的十八大代表。这几年,有一件事一直让她揪心:某学校老师带领学生外出活动,一学生意外落水,数分钟没能被打捞上来,老师急了,自己也想自杀跳进水中……后来老师虽然得救,但因压力过大差点精神失常。

    从此,兰朝红开始关注学生意外事故的处理问题。她发现“学闹”现象已经越来越严重,学校和老师面对学生意外伤害时,所承担的责任和压力实在太大。“就算是骨折之类的伤害,有的家长也会吵闹不休,学校疲于应付。”兰朝红说

    “在应对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学校是弱势的一方。”记者采访时,很多人表示,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总被认为是管理失职。一些不理解的家长则大吵大闹,学校为了顾及正常教学秩序和学校声誉,教师为了自身安宁,往往不得不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

    一位县中学教师告诉记者,2011年7月份,该县城某中学发生了一起学生溺水身亡事故,家长们停尸校门口,要求学校赔偿60万元。警方介入调查表明:该生当天上午在一民办培训中心学习,该培训机构是他班主任介绍去的,中午放学后回了家,吃过午饭后在奶奶的允许下出去玩,因误入危险地带游泳导致事故。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但该生家长采用“霸蛮”方法,坚决不搬走尸体。最后经过协商,该班主任赔偿了3.8万元,此事才算平息。

    在采访中,教育行政部门和校长、教师纷纷无奈表示,教育太弱势,学校经不起折腾,又是教书育人的地方,遇到“学闹”,常常用人道主义的方法化解问题,但反而更加收不到效果。

    郴州市教育系统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几年前,一位患先天性心脏病的学生在郴州北湖区某学校就读,放学回家路上不小心摔了一跤,结果身亡。家长为此到闹到学校,出于人道主义,学校给了3万多元的安抚费。

    “这是安抚费,但别人可不这么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带来的不一定是好的效应,认为学生出事了,学校就要给钱。”这位工作人员说。

    但动不动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赔偿,让学校有苦难言。兰朝红说,一些所谓的赔偿费用,完全是从办公经费里挤出来的,“学校赔好几十万,如果是农村学校,那还不得负债?此外一个关键问题是,有些事故是不是就是学校责任?”

    常德市安乡县一位小学政工主任告诉记者,去年4月,他们学校一个学生想从二楼窗户翻出离校(装有防护网,因为消防需要,未完全封闭),结果在往下跳坠地时造成腿部骨折。该生父母提出了总额为5万元的赔偿要求,最后在调解人员的协调下,校方负责60%(即补偿该生3万元),学生自己负责40%。

    这位政工主任说,经过学校的大力争取,保险公司向学校赔偿了29400多元,“作为一所小学,赔偿金达上万元时,学校根本就没有这个经济赔偿能力。”

    “现在社会上出现一种怪像,只要是学生出事,所有责任都归学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被调查者表示,学生意外伤害的赔偿应根据责任的大小进行划分,不能全由学校承担。校园外的学生安全,主要责任应在监护人而非学校,学生家长是第一责任人。

    学生伤害事件如何定责争议多

    在教育机构管辖的范围内进行的教育生活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需要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所发生的事故,和普通事故一样,需要按照正常的责任划分及处理途径处理。

    遇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怎么办?

    长沙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熊武林介绍,处理学校意外事故的一般程序是:当事人之间直接协商,协商未果可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失败向法院起诉。“这3种处理方式,都有不足,比如,家长在孩子发生意外后,很难心平气和地处理问题,学校又无法答应这些过分的要求。而走司法程序成本又高,时间也很长。”

    事实上,学校事故发生后责任最终由谁承担,如何承担,是学校与家长争论的焦点。

    2006年3月的一天,还是春寒料峭之时,益阳市赫山区某校二年级学生杨某在吃完中餐后,自己到厨房用瓢舀热水洗碗,一不小心,一个跟头翻到热水锅里,将屁股烫伤。学校马上将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及时诊治,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痊愈出院。

    家长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学生家长还经常上访,甚至上访到了省政府。后经法庭判决:学校对学生管理不严,导致学生不慎烫伤,学校负有70%的责任;学生违反学校的规定,擅自进入厨房取热水洗碗,学生作为未完全行为责任人,也应付30%的责任。学生获得赔偿金4万多元,一起校园伤害事故历经3年才得以了结。

    教育部于2002年8月21日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做出了具体规范。

    但在实施中,《办法》却存在许多尴尬,其一是这仅限于行政规章的层次,效力较低,难以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产生普遍的拘束力。其二是,该《办法》存在争议,有专家认为,民事责任必须由法律来认定,教育部作为行政机关,由它颁布这个《办法》来规定谁承担民事责任,谁不承担民事责任,本身就存在着问题。

    部分家长对此也并不买账。一位家长表示,学校只要对学生的危险行为进行过劝阻,如果孩子不听,再出事学校就不再为这件事负任何责任了。那什么叫劝阻,什么叫安全教育?如果老师一开学就对学生说:“你们不要拿刀子、棍棒相互玩耍,那样会危险。”这样是否就算是进行过安全教育,就算进行过劝阻了呢?孩子的遗忘性都很大,那么学期末学生玩刀出事了,学校是不是就不用再负任何责任了? 

    而“管理不到位、教育不到位”也往往成为了家长索赔的最大理由,一旦发生事故,不管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教育不到位是肯定的”。对此,不少校长、教师难以辩驳。

    那么,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陈文明对记者表示,对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如何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有明确的规定。

    依据法律规定,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应根据伤害来源和致害主体等综合判断责任主体,并不是发生伤害事故就一概都由学校来承担责任。概括起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不满十周岁的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首先考虑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证明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是由教育机构来承担的;十周岁以上的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只有在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责任,是由主张教育机构赔偿的人来承担的;学生(这里没有年龄限制)在教育机构内受到教育机构外的人员造成人身损害的,首先考虑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只有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补充责任不是终局性的责任,教育机构可以向侵权方追偿。

    陈文明说,这里我们需要强调一点,以上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范围及责任区域。教育机构只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或者被送到教育机构后(以校门为界,提供校车接送的,以上校车为准),在教育机构管辖的范围内进行的教育生活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需要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所发生的事故,和普通事故一样,需要按照正常的责任划分及处理途径处理,与教育机构无关。

    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李湘胜律师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但这种义务不等同于监护义务,家长将学生送往教育机构后不等于监护责任就已经转移,造成损害的责任还是应当由监护人来承担。不过现实与法律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距离,这种距离主要还是在于广大家长对法律、法理的认知上,很多时候,感性替代了理性,即使是司法机关,不得已站在被侵害方考虑问题的解决方案,从很多的判例来看,教育机构的责任已经近乎达到一种严格的责任状态,疏于管理、看护不力可适用于各种未成年学生受伤害的教育机构责任认定的理由之一,同时,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预见范围、学生年龄和应有的认知程度也往往是判决考量的范围。长此以往,教育机构会真正成为“无限责任公司”,这对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期待建立学生意外事故仲裁协调机构

    设置学校意外事故仲裁协调机构,学校、教师能够把更多的心思和精力用于教育教学上,家长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所拥有数百名、上千名学生的学校,难免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没有公正的第三方机构,经常会出现剑拔弩张的局面。”兰朝红专门提了一条意见,就是设置学校意外事故仲裁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协调仲裁工作,公平、公正地处理学校意外事故纠纷,维护校园的安宁。

    熊武林认为,在现行法律下,单独成立一个仲裁协调机构是比较难的。不过设立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纠纷调解机构是应对纠纷的一个好措施。

    而设立学校意外事故仲裁协调机构在其他地方已有先例。2012年4月25日,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内江市学校意外事故第三方调解暂行办法》。由“第三方”介入学校事故调解。

    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坪上镇洪溪学校教导主任肖汉斌认为,当学生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有异议时,如果能够有政府组织的多方参与的、独立的、专业化的调查和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机构介入,整个调查、处理和赔偿过程都由这个机构来实行,公平公正公开,不偏袒任何一方,这样学校、教师能够把更多的心思和精力用于教育教学上,而不是疲于应对家长的胡搅蛮缠。家长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无需请律师、上法院,这样可能更妥当。

    兰朝红建议,“第三方”由5名以上具有教育、医学或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职调解员组成,调解员由司法、教育行政部门聘任,随机抽调参与学校意外事故纠纷的调解工作。同时,组建教育、医学鉴定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事故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专家咨询。为尽量做到客观公正,还应建立回避机制,与当事人相关的调解员应回避。

    熊武林认为,“第三方”应属于公益性的行业调解组织,建议设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归口人民调解指导中心的下设机构,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并监督管理。第三方调解学校意外事故纠纷不应收取任何费用,其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报酬补贴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当然,对于学校来说,不少受访者认为,学校要尽到学生在校的安全教育义务和监管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同时,学校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作为校方领导,还应加强法制知识学习,依靠法律武器,使学校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积极参与校方责任险的投保,减轻学校的经济理赔责任。

    记者了解到,一些省份针对校园伤害出台了专门措施。广东省今年拟新制定《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意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2013年秋季开始,北京市由政府部门出资700万元,为公办中小学投保无过失责任险,以减少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体育锻炼和实践活动的风险。

    (通讯员 余宏 胡鑫对本文也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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