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农村教师队伍,必须从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入手。在基本工资制度短期内不会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关键是要加大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力度。
■范先佐
农村中小学师资弱,是一个共性的问题,也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多数学校在走这样一个怪圈,新教师一般招聘不到,偶尔招聘一两个新教师,学校精心培养,成效也不错,到第三年已经成为学校的骨干,而此时也到了教师调动的最佳时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研究”课题组对中西部一些艰苦边远地区学校的抽样调查表明,50%的校长反映近年来有教师流失的情况,且流失的主要是骨干教师和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有的地方甚至由于教师的大量流失,致使学校无法正常开课,有些村小只剩一个“留守”教师。
农村教师的大量流失加剧了农村地区中小学师资短缺,造成了义务教育阶段师资配置严重不均衡。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入手。目前我国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城乡、地区之间差别不大,但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等辅助性工资差距巨大。因此,在基本工资制度短期内不会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关键是要加大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力度。
省级统筹教师绩效工资
要让政府真正负担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必经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从我国财政收入分配的格局和多年的实践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不能由基层政府负担,省级政府应成为教师绩效工资最主要的负担者。
当前,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全国基本固定和统一的情况下,教师工资待遇的差距主要是由于绩效工资没有形成统一标准而造成的。因此,要解决省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差距过大的问题,必须实行省级统筹,使其更好地在全省范围内发挥应有的宏观调控能力。
逐步建立以省级统筹为主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保障机制,将地方基层政府负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的责任逐步上移至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尽可能保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的稳定来源。省级政府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教师编制标准制定全省统一的绩效工资标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各个县市可高于省级标准,其超出部分,由县市财政负担。这样做,应该说不仅不会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产生管得过死的弊端,反而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为中小学教师创造一个大体相近的工资福利条件,从而有利于艰苦边远地区教师队伍的稳定和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实行边远地区教师津贴制
艰苦边远地区农村教师津贴应是专门给在农村乡镇初中、小学、村小和教学点工作教师的待遇倾斜政策,并且应体现越是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越高的政策价值取向。
根据国家的财力状况,津贴标准可按照艰苦边远农村学校教师津贴相当于基本工资1至3倍发放,每档的提高比例可确定为笫一档的2至3倍,按低、中、高三种不同标准测算,低标准最低档为每月120—240—360元,高标准最高档为每月720—1440—2160元。津贴是给岗位的,不是给身份的,在岗则得,离岗则无。当然,针对农村教师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只给岗位,可能会存在获得岗位的教师工作动力不足、出工不出力等问题,津贴的发放可以实行“岗位+业绩”的责任考核机制,在艰苦边远地区教师津贴额度中拿出60%给“岗位”,留出40%给“业绩”表现。
至于如何分档,我们建议,先由省级政府依据农村地理环境和条件恶劣程度对农村教师津贴适当分为1至3档,形成合理的等差梯度,建立全省统一分类标准的农村教师补贴。在省级政府分类的基础上,县级政府再依据本县农村地理环境和条件恶劣程度对农村教师津贴再适当分为1至3档。即在全省范围内形成4类地区,分6个档次。
我们认为,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平衡统一省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收入;另一方面因为条件越恶劣、距离越偏远的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越多,可以激励更多的优秀教师到农村偏远地区任教。根据我们初步测算,加上原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社会福利,最艰苦边远地区农村教学点的教师月工资可达3000至4500元左右,基本上可以稳定农村教师队伍。
全面实施养老、医保制度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种保险总额,一般应占教师本人基本工资的20%左右,其中教师个人缴纳7%左右,剩余部分由地方财政缴纳。教职工无论是公办教师还是代课教师,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险待遇。地方财政要将属于地方政府缴纳的保险资金全额纳入预算,不得留有资金缺口,不得将责任转嫁给学校或教师个人。同时,应积极实施农村教师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农村教师安居工程。
正视代课教师待遇问题
代课教师的存在是一个客观现实,要在短时间内取消我国教师队伍中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因此,必须妥善解决农村中小学代课教师工资待遇问题。
第一,必须正视农村代课教师在一定时期内仍将存在的事实,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及早制定农村代课教师的聘用标准、考核办法和辞退制度;第二,因地制宜,每年安排一定的教师编制,将多年在教学中兢兢业业、已取得大专学历和教师资格证的优秀农村代课教师直接转为公办教师,其余农村代课教师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聘期、权利和待遇等;第三,将农村代课教师工资全额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直接在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以解决农村中小学的后顾之忧,消除农村中小学教育乱收费的隐患;第四,努力提高农村代课教师的工资待遇,尽可能与当地公办教师同工同酬,至少要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五,应逐步将农村代课教师医疗、失业和养老保险等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让他们安心从教。
新教师实行事业编、年薪制
从2012年起,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县城)新录用教师实行“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新机制,新录用教师招录对象为在岗未入编的符合条件的资教生(含特岗生)、应届或往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新录用教师实行年薪制,在艰苦边远地区任教的,每人每年3.5万元,在其他地区任教的每人每年3万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增,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使用事业单位编制,旨在激励优者从教、保障教者从优,使新录用教师在农村体面教书,尊严生活。两年新录用的2.5万名教师,绝大多数都充实到农村乡镇学校及村小和教学点。实践证明,这对加强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应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加以推广。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