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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治需要公众参与

[db:作者]  2013-11-29 00:00:00  互联网教育报

    ■龚哲

    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和环境突发事件教会人们认识什么是苏丹红、三聚氰胺和pm2.5,这使得刚刚完成环境觉醒的公众一夜之间就陷入了对环境的恐慌。于是乎,对于环境立法质量不高、环境执法力度不强、环境司法救济不足的指责纷沓而至。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环境法治水平还无法满足解决环境问题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法律、制度仍是公众面对环境困境时最为依仗的手段。然而,在环境法治的建设进程中,公民绝对不能仅仅充当过客或者是旁观者,应当充分发挥其能动作用,推动环境法治的进步与完善。

    正确的环境价值观是环境法治的思想基础。法治以民主自由为基础,需要民主的力量。在现实的法治实践中如果缺少政府和公众的有效“互动”,任何形式的法治都是行不通的。一直以来,我们的环境法治一般都是由官方发起和推进,多数公众似乎习惯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被动”。这一方面是公众法治理念的缺失,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因为公众没有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没有正确的环境价值观,就不会正确地看待环境保护,更不会有环境法治的觉悟。对于公众而言,正确的环境价值观体现在:必须认清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我们对自然所做的每一个修改都是在改变自己;必须明白环境利益不仅仅是公共利益,更是个人利益,环境保护不只是国家和企业的任务,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必须转变生活方式,这要求我们要合理膳食、适度消费、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绿色出行等,就是生活中尽量做到少给自己的环境增加负担;必须正视发展中的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不仅不能破坏自己的环境,更不能破坏子孙后代的环境。

    公众参与是环境法治的民主基础。环境法治意味着依照表现为法律形式的人民意志来保护环境,以法治抑制“政治人”和“商业人”的道德恶性,使污染破坏环境者无法任意横行。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环境民主,也就没有环境法治。从某种意义上讲,公众参与的环境法制就是环境法治。首先,公众应积极参与环境立法,可以通过选出能够代表自己环境利益的各级人大代表直接表达自己的环境诉求,也可以通过意见征集和各种媒介表达自己的环境话语,推动环境立法的质量提升。其次,公众应积极参与环境法律的实施。我国环境法制实施面临的难题不仅仅包括“法治不够”,还包括“民主不足”,公众参与程度越低,法制实施的法治化程度也就越低,进而造成恶性循环。因此,在涉及公共环境利益和代际环境利益的情况下,应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各种环境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还可以组成环境公益组织,宣传推广各种环境法律,并以合法的方式组织各种群众性活动,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提起环境诉讼。另一方面,当涉及自身的环境利益时,我们不能过多地依靠一些法律手段之外的“私了”方法,因为这样会降低法律的威慑力。同时,公众还应积极参与对环境法律实施的监督,通过检举、控告、申述甚至诉讼等法律赋予的手段来限制权力的滥用。

    公民中的一些特殊群体是推动环境法治发展的中坚力量。环境法治中的公民特殊群体是指那些较早完成环境觉醒,有着更强的环境忧患意识,以及能以自己的知识结构、社会洞察力等个体力量影响和推动环境法治的人群。相对于一般社会公众,他们更为理性,更容易与国家政府以及各级管理者形成互动,因而他们更能够代表公众表达环境话语,是推动环境法治发展效率最高的一股力量。这些群体主要包括学者、科学工作者、新闻工作者以及具有环境良知的企业家。学者的理论研究可以少一点浮夸与空洞,与现实更贴近一些。科学工作者要引导公众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环境及技术应用。任何科学技术,只要有能够对人类生存造成损害的疑点,在利用的过程中必须谨慎,这也是科学的严肃性的体现。新闻工作者要更多一些正能量,要监督更要引导,对于负面的报道需要真相。企业家的环境良知不能仅仅反映在自己的绿色生产,更要引导本行业以及关联行业的绿色生态化。中坚力量真正发挥自己的力量,实现的不仅是自身的价值,更是实现了整个社会的价值。

    任何形式的民主与法治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环境法治更是如此,而更多的公众参与才会有更好的法治。(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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