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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保险为什么不那么保险

[db:作者]  2013-12-17 00:00:00  互联网教育报

    ■本报记者 刘博智 宋伟涛 李小伟

    12月9日下午,四川泸州一名初二男生在体育课慢跑锻炼时突然晕倒,经医院13小时抢救无效后,不幸意外死亡。家长要求学校赔偿120余万。

    类似的校园意外伤害引发的赔偿争端频频发生,让人不由得发出一连串的疑问。

    校园意外伤害为何让家长学校两难?

    据泸州市教育局局长刘涛介绍,这个初二的男生小牟是在12月9日下午第三节体育课进行慢跑锻炼活动时于16点46分突然晕倒的,体育老师立即拨打了120电话并通知校领导,随后班主任及时将情况告知了家长,在等待120到来时,学校卫生员按照医生要求对该生进行及时救护。16点53分120赶到现场展开急救后,与学生家长一同将该生送往区医院继续抢救。经医生全力抢救,凌晨6:00宣布死亡。诊断结果为脑血管意外、心源性猝死。

    “按照四川省的要求,学校购买了校方责任险,如果学校负全责的话,最高可以赔偿45万元。但这个事故中学校没有责任,即使通过行政部门做保险公司的工作,也最多只能赔5万元,家长要求赔的120万元哪里去找?”刘涛说。

    如果说小牟的意外和家长的要求是比较个别的案例,绍兴某小学二年级的聪聪下课走楼梯时不小心摔成骨折,就是校园里经常发生的事故了。聪聪的父亲黄先生不仅心疼孩子,更头疼聪聪住院的花销,虽然学校已经垫付了一部分,但后续费用该怎么办?他想起自己去年曾给学校缴过45元保险费,但一打听,因为绍兴市保险协会要求每名学生缴纳60元而教育局不让涨价的分歧至今没解决,保险公司根本不来理赔。“我不知道孩子的治疗费用能不能报销。”

    家长既要承受自己孩子受伤的痛苦,又要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不满情绪也就难免了。

    “在应对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学校是弱势的一方。”记者采访时,很多学校管理者表示,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总被认为是管理失职。一些不理解的家长则大吵大闹,学校为了顾及正常教学秩序和学校声誉,教师为了自身安宁,往往不得不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

    “即使学校承担责任,责任的性质认定与比例划分也很难。”贵州省六盘水市第十七中学校长郭桂先告诉记者。据了解,当前处理此类纠纷最大的误区在于,很多人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承担的是监护责任,一旦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就应承担全部责任。

    而实际上,学校所承担的不是监护责任而是看护责任(对学生的看护不到位,或是平时宣传教育不够),但看护责任并不是对事故负有无限责任。

    中国教育报刊社法律顾问杨毅律师告诉记者:“学校作为学生最直接的教育者和管理者,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注意义务理应高于一般人的行为标准,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但这种注意义务仍应有其合理的范围,不能要求学校履行超出其职责范围的无限注意义务。”

    杨毅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及致害原因,将学校责任分为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和补充责任三种,但校园意外伤害发生时,在学校承担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问题上,容易存有分歧。同时,因比例划分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幅度过大,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未成年人及学校对法律推定事实的文书认同感与自身诉求利益甚至客观事实有着较大出入,导致矛盾纠纷不能通过法院有效化解。

    责任认定“斩不断、理还乱”,家长愤怒、学校无奈的难局怎么解?

    “学平险”是“唐僧肉”还是鸡肋?

    已拥有28年历史的“学生平安保险”,推行之初由学校统一购买,投保率几乎达到100%。庞大的分母曾经成为各大保险公司争抢的“唐僧肉”。然而,学生群体好动易出事,高赔付率稀释了分母上的利润,“学平险”被许多保险公司打入冷宫。对于家长而言,“拒赔多”、“理赔难”的事实让50元的保险失去了“兜底”功能,很难发挥经济补偿作用,“唐僧肉”变成了鸡肋。

    “不买吧,担心。买吧,又没啥用。”这是家长们的普遍心声。“我也经历过孩子受伤出险后报销的经历。因为手续繁杂、需要多次往返、钱数又不大等原因,最后不了了之。”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留学处处长苗丹国接受采访时说,“这样的经历让我对‘学平险’不敢抱太大希望,只好另外给孩子买了一份商业保险。”

    “学生平安保险”并不平安,已经成为很多学生家长的担忧,这与投保过程不规范、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上存在职责缺失、监管不严有很大关系。

    据了解,在很多理赔纠纷案例中,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许多家长往往是买了保险,孩子住院后才知道“学平险”很多情况是不赔的,比如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意外伤害责任也不包括探险、攀登等高风险活动。而且孩子住进医院,有的医生会问有没有保险,如果说有,就倾向于开高价药、自费药,实际上增加了家长的负担。

    但太平洋保险公司业务主任王国真认为,将板子完全打在保险公司身上也有失偏颇。很多情况下是因为学校中间经手,出于方便的考虑,将赔付细则的宣传和解读简化为“告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上面对赔付细节没有做出全面的阐述,导致学生家长对保险的认识简单化,以为只要上了保险就进了“保险箱”。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学平险”赔付率居高不下,业务拓展越大亏损就越多。现在很多保险公司的团险业务已经不做“学平险”了,有些为了保持险种的完整性,仍然会有,但已不是主推项目。

    “50块钱能保住多大程度的伤害?普通的头疼脑热还能应付,但在意外伤亡面前,‘学平险’的力量就显得绵薄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业务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2013年6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要求,保险公司有义务做好充分的客户询问、客户告知与核保流程。一旦发生保险纠纷,保险公司不能以“免责条款”和“未如实告知”等理由拒绝理赔。也就是说,只要收了保费就要对保险责任事故进行理赔。但是对于学生这一特殊投保人群,这一解释还缺少有针对性的办法。

    学校为何认罚不认责?

    “针对‘医闹’,国家层面有强硬的政策法规,但是面对‘校闹’,现有的制度难以落实,解决不了问题,给学校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不良的影响。”刘涛说。

    杨毅认为,从情理法的维度上看,家长不仅需要法理层面上的额定赔偿标准,还需要在“情”上得到足够的赔偿。而学校在处理“校闹”问题上,“以情代法”的思维已成流弊,“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不闹不解决、一闹就解决”等非理性法则盛行在校园纠纷之上。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无法可依,有法太弱”的现状更为“校闹”提供了空间。

    据杨毅介绍,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目前可以遵循的只有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等10部门2006年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一些地方法规。这些部门规章缺乏法律强制约束力,对各类伤害事故应如何补偿缺乏具体规定。

    “因为家长不同意走法律程序,小牟的事故最后是由泸州区党委出面,赔偿家长10万元。我从上世纪80年代当校长到现在,越来越感觉到学生意外事故处理起来太难了!学生平安险是自愿购买的,很多家长不重视。校方责任险倒是由财政统一购买了,但学校如果要从保险里面得到钱赔给家长,明明没有责任也要背黑锅,谁来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呢?”刘涛无奈地问。

    中国教科院体卫艺中心主任吴键指出,“校闹”让校方感到害怕,而规避风险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是进行“圈养”式教学——放弃许多有一定危险性的基础传统体育项目,甚至限制学生在校园里的活动。此类现象的发生,导致体育课的健身性、趣味性大打折扣,体育那种出血、出汗、出力的运动都没有了,“坐着”就能把体育课上完了。这样的体育课培养不出学生顽强拼搏的精神,培养不出学生吃苦耐劳的品质,从而也就失去了体育课的本质意义。

    团中央新时代学生体质健康促进中心副主任陈智勇认为,“校方责任险”的设计初衷是为了解除体育教师和学校肩上的枷锁,但对于学校来说,安全问题是首责,是一票否决的问题,“校方责任险”的赔偿前提是学校的责任认定,而如果是学校的责任,学校又要接受行政处罚。这样学校管理层会处于两难境地:认可责任,则有行政惩罚;不认可责任,常常得不到经济补偿。所以,有的校长宁愿“私了”,也不愿意签字认定是“校方责任”。这就给“校闹”留下无限空间。

    国外借鉴

    美国:

    1990年起出台《校园安全法》、《校园禁枪法》《校园、社会禁毒及安全法》、《危机计划制定实用资料:学校和社区指南》、《联邦应急计划》、《全国紧急状态法》、《灾难救济和突发事件救助法》等法律法规,还建立了应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组织体系,采取联邦—州—县/地方政府—学校的纵向管理组织体系,确认各个管理系统在事故处理中的责任。鼓励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私人机构、基金会等参与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还设立了学校安全服务署和校外监督委员会两个民间组织,还有专门的危机管理教育培训机构为学校安全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

    英国:

    政府和社区没有专门的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机构,一般是事故发生时成立临时性机构进行事故处理,例如“紧急内阁委员会”。学校也没有专门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对处理机构,多数挂靠在安全部门或者是心理咨询部门,但学校所有的辅导员都经过专门的应急管理训练,具有较强的应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能力。学校的安全部门由受过训练的专业保安人员负责,在校区进行24小时巡逻,并负责提供预防犯罪的信息以及监测校园内的不法活动。除了学校校内的心理咨询机构之外,还有一些民间组织设有专门负责加强青少年精神健康教育并预防青少年、大学生自杀的慈善机构。

    日本:

    1959年颁布《日本学校安全法》,并据此成立了日本学校安全会。1960年为义务教育学校设立《学校事故互助保险》制度。1985年制定《体育学校保健中心法》,并据此设立“体育·学校保健中心”,2004年改名为具有独立行政法人资格的日本体育振兴中心。学校事故补偿制度,一是推行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制,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体育学校保健中心法》等法律法规。二是建立和完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社会化机制,赔偿通常采取“共济给付”的办法。大部分学校机构都加入了学校健康会,一旦出现学校或教师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负有责任并赔偿损失的情况,即可要求学校健康会支付赔偿。此外,绝大多数学生都参加了日本体育振兴中心的保险,一旦遭遇伤害事故,就可获得相应的赔偿。

    加拿大:

    主要是从侵权行为的角度看待学校事故。所谓侵权行为是指“包括违反合同在内的一系列民事过错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补偿”,法律责任是监护责任、违反监护事故的标准和造成一定的伤害。学校及教师因工作特点负有特殊的监护职责,法院决定教育者是否有过失时,就要考虑是否违反法律或规则。因此,学校事故认定原则主要包括:细心父母原则、替代性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以及相应的操作性原则。根据细心父母原则、替代性原则以及共同过失原则,判断校董会以及教师对学校事故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来确定相应的责任主体并以此进行损害赔偿,成为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网友热议

    @悲催的鸵鸟:我校近来在体育课上接连出了几次事故,让我很是头疼。家长跟学校讨说法、打官司,动不动就要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索赔,这显然不妥嘛,只好对簿公堂,真让我疲于应付、难于招架。

    我校虽然体育课照常上,体育活动也组织,但经历了几件事情后,教师形成了“宁肯让学生坐死,也不让学生跑死”的共识,体育活动被当成极大的安全隐患而减掉了。长此下去,必定会导致学生们体质下降,身体素质越来越差。我虽然看在眼里、痛在心里,但已顾不上这许多了。

    @溪边的树:学生的安全是最重要的,万一出了事情,大家都负不起责任。我们学校好几年没有春游了,剥夺了孩子们享受春天、亲近大自然的权利,每次看到他们失望的眼神就感到很心疼。后来我想了一个主意,把学生组织到操场上去,每个班出节目,模拟春游的情景开展活动,也算是对学生们的一种补偿吧。

    没想到,我校的这一举措被媒体报道后,大家都说不该如此。可我心里跟明镜似的:出外春游就有安全隐患,不出事还好,出了事全是校长的责任,我才不当这个出头鸟呢。

    @萧炎少将:现在学校太过于注重校内的安全,学生出现一点事都由教师来担责任,导致现在体育老师上课都束手束脚,跑不敢跑,怕学生摔着,跳不敢跳,怕学生磕着。所以很多老师怕出现事故,体育课宁愿站一节课也不能跑一圈。如此下去,坑的还是国人未来的身体素质。“阳光体育”在大多数学校也只是个口号,达不到活动量。

    @李老师-凌云:设计好了、组织好了,安全、医疗保障到位,没啥不可以,且应当鼓励开展。有感于日本幼儿园近乎“魔鬼”般的教育训练,不少北京的中学生在体育课、校内各种活动中动不动就意外受伤,很久以来一直是老师们的心头大患。

    @lovely78飞翔:以牺牲学生课间活动和午间活动换来的安全你认为值得吗?教育部规定中小学生要保证每天至少1小时的课外活动时间,而现在很多学校怕学生出意外,担心家校之间因学生安全问题而产生纠纷,体育课形同虚设,即使上了也不敢让学生跑,更不敢让学生跳。更有甚者,课间10分钟的休息除了上厕所,哪里也不准去,只准在教室里待着。这样做,学生安全问题确实少了,只是谁考虑过儿童的身体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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