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3日讯(记者 焦新)教育部今天发布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应当按照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方针进行。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对申请报名的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其招生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高等学校对国际学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汉语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高等学校具备条件的,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学位论文摘要和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语,由学校或者学生所在院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