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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考试法》根治招考弊端

[db:作者]  2014-02-18 00:00:00  互联网教育报

    ■雷泓霈

    近日,央视调查报道《MBA考场里的神秘电波》,揭露了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考试中,存在的无线电传送答案作弊问题。教育部派出的调查组目前正会同黑龙江省教育部门,调查哈尔滨理工大学在MBA招生环节存在的问题。黑龙江省公安厅已经按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立案,对涉嫌参与作弊的相关组织和个人展开调查。初步调查已经确认,哈尔滨理工大学存在考试招生环节的违规行为。

    另据教育部网站报道,教育部将全面开展高校自主招生实施情况检查,同时全面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将暂停其自主选拔录取的资格,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在自主招生日益成为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个别高校出现“招生腐败”问题时,出台责任追究制,可谓顺应时势,但是在法律层面还缺少利器,如果能够出台《考试法》,让法律成为考试公平的看护神,让法治精神成为考试的必然底线,让违规者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通过《考试法》以及责任倒查,彻底查处舞弊案件,有效遏制和打击各种寻租行为,这才是维护教育公平的最好路径,也是最有效、最有程序化和值得信赖的法治路径。

    当下,我们已经有了一些与考试有关的法规,比如,我国目前对考试违规的处罚有三个法即《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机关工作人员招考,不是针对自主招生、高考招生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自主招生以及高考舞弊等虽然构成了“扰乱了学校的正常考试秩序”,罚款和行政拘留等处罚,显然太轻微,违规成本太低,根本无法对违规者形成威慑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处罚同样力度较轻,甚至将处罚权力交给了“枪手”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等,显得既不严肃又缺少惩罚力度。比如对哈尔滨理工大学在MBA招生环节存在的问题,黑龙江省公安厅是按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立案、对涉嫌参与作弊的相关组织和个人展开调查的,缺少直接有力的专门法律作为准绳。

    招考舞弊、自主招生寻租等事件的发生,对社会构成了极大的危害,严重吞噬了考试公平,形成了不公平竞争,侵蚀了考试公信力。所以,应该将国家教育考试法的立法工作提升到重要日程。据笔者所知,《考试法》草案早在2005年就完成了,依照草案,一些考试过程中的违纪作弊、徇私舞弊行为将视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如果触犯了刑法,就会按照刑法的法律责任标准来认定。最高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极个别案件可以追加刑期。比如恶性舞弊事件,“枪手”、“替考”等,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定性为违法,“枪手”及雇主将可能受到罚款、拘留或者终身禁考等制裁。处罚力度增加了,处罚范围扩大了,严重违规者要负刑责,承受锒铛入狱的代价,这种严厉而规范的法律,才是考试公平的最好的守护神。(作者单位:河南省开封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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