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权,儿童是人,是一个生命体,享有最基本的生存的权利。
发展权,儿童是发展中的人,享有发展的权利,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等全面发展的条件。
受保护权,儿童是弱小的、不成熟的人,享有受保护的权利,有权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
参与权,儿童是独立的人,享有参与的权利,有权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发展其表达和处事能力。
“3/4的家长从来没有听说过儿童权利,即使知道的也不了解具体内容,较多的回答是‘受教育权、游戏的权利、隐私权、平等、受尊重’。”中国儿童中心科研与信息部部长霍雨佳说,这个结果并不出乎她的意料,“许多家庭教育过程中的行为偏颇,就是源于家长普遍缺乏对儿童权利的认识,没有把儿童当成独立的、平等的个体来尊重。”
■本报记者 杨咏梅 实习生 欧阳美娴
近日,中国儿童中心推出一份对武汉、南昌、乌鲁木齐、哈尔滨、南京、成都、南宁等7个城市2049名五年级学生家长的《城市小学生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数据显示这些平均年收入为11.16万元的家庭中,家长儿童权利知晓度不高,鲜有家长能够完整说出儿童所享有的权利。50.43%的家长和孩子谈话最多的主题是“学习”,57.78%家长陪伴孩子花费时间最长的是“写作业”,说明家长对儿童权利的认识还比较片面。
尊重儿童权利是家庭教育的底线
“事实上整个社会对儿童权利这个词都不太清楚。家长最关心的是孩子的学习,该考多少分,该怎么提高学习成绩,而不是如何把孩子养育得健康,对社会有用。要尊重儿童的权利,就应该关注儿童的需要,而不是家长的需要,就应该着眼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什么,这个健康成长是一个‘全人’和‘全程’的概念,而不能只看眼前的分数。”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副主任童小军指出,这份调查报告表明,中国家长对儿童权利概念很陌生,也暴露出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22年了,媒体对儿童权利的宣传多么缺乏、多么无力。
在童小军看来,每个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健康成长,但从儿童权利的角度思考什么叫作健康,就不应该让孩子按照我们的标准走,儿童权利观念下的健康,不只是要身体好,还要智力发展好,还要具备社会道德意识,积极向上,身体、心理、智力、社会行为、道德修养,样样都健康。通俗地讲,就是家长首先要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知道怎么把孩子的身体养好、养健康。家长要着眼于未来,不应只关注孩子现在考多少分、排多少名,而是应该关注孩子每个阶段的发展,培养孩子待人接物、处理应急事务、自主自立、自我管理、自我参与的能力,具有积极向上的思想状态。
主持该项调查的课题负责人霍雨佳举例说,调查发现,家长们平时陪伴孩子的平均时间是4小时,周末陪伴孩子的平均时间是8小时,看起来陪伴的时间还是挺充足的,但是这些时间大部分用于陪孩子“写作业”和“上兴趣班”,“聊天”的主要内容也围绕着孩子的学习,只有18.87%的家长和孩子谈论“生活习惯”,接近10%的家长和孩子谈论“兴趣爱好”。这就值得警醒了。
“儿童权利不被家长知晓,表面上反映了在我国家庭教育领域中,无论是研究、指导领域还是在具体实践中,儿童权利的传播远远没有达到尽人皆知的程度,实质上折射出的是传统家庭教育观念及教育行为对儿童权利的排斥。”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关颖认为,儿童权利是法定的,而不是成年人给予的,“尊重和保护孩子的权利,是家庭教育的底线和基本内涵,这是家庭教育中应当强化的新理念。”
从儿童权利的视角审视家庭教育
作为教育社会学的专业研究者,关颖认为从儿童权利的视角审视家庭教育,关键在于从几个基本角度认识“儿童”是什么——
首先,儿童是人,是一个生命体。孩子只要来到世上,就获得了生存的权利,无论是怎样的家庭状况,父母面临怎样的不利因素,无论孩子是丑是俊、是伤病是残疾,父母都没有权利扼杀、抛弃、漠视这个生命,家庭有责任为孩子的健康生存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尊重他们作为人的尊严,否则就是违法的。
其次,儿童是发展中的人,儿童阶段是不可能省略的阶段。一个人如果活到80岁,他的一生只有29200天,人活到18岁只有6570天,每一天对孩子来说都有特殊的意义。这6570天不仅仅是成人生活的预备,孩子应该享受大自然赋予他的童年生活,身心的健康发展才有可能。现在我们的教育有一个误区,认为孩子的现在只是为了他的将来,从而忽略孩子当下的、自身个性的成熟和作为孩子的各种需要。家长玩命让孩子上好的幼儿园,上重点小学……结果孩子还没上学就厌学了,考幼儿园比考研究生竞争还激烈。为了孩子的未来而牺牲他们的现在,是违背孩子自身成长规律的,结果是为孩子的发展制造了障碍,使其偏离正常轨道。
再其次,儿童是弱小的、不成熟的人,是特殊的权利主体。孩子从出生的那天起就享有除选举权、被选举权、婚姻自由权之外的所有公民基本权利,同时还享有不同于成年公民的、受到特殊保护的特殊权利。对儿童给予特殊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
最后,儿童是独立的人,不是成年人的附庸和实现自身理想的工具。孩子有自己的思想、需求和自身成长的特点和规律。孩子到了一定年龄,对自己的事有了主张,他就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实际上,成年人为孩子所做的一切都是为孩子成长提供支持、创造条件,而不能代替孩子的成长,也不应当把成人社会不适宜孩子的东西强加给他们,因为孩子不是成年人的附庸。就家长来说,无论有多么正确的观念、掌握了多么科学的方法,付出了多么大的努力,如果不能够作用于自己的孩子,不被孩子所接受,全都无济于事!
期待儿童权利的概念深入人心
“可惜现实生活中,这些简单的道理不仅常常被家长们忽略,而且还被家长们排斥。”关颖叹了一口气说,比如有的家长说“小孩子有什么权利呀,还不是得听大人的”,还有的说“现在的孩子就够难管了,再让他们知道自己有那么多的权利,更得翻了天了,我们当父母的怎么玩得转呀”。即使是家庭教育的指导者、研究者,也未必意识到“尊重是爱和教育孩子的前提”。关颖强调说:“没有尊重的爱是让人痛苦的爱,没有尊重的教育不是真正的教育,甚至会伤害孩子。尊重什么呢?我认为就是尊重孩子的权利。对父母来说,尊重和保护孩子的权利,是抚养教育孩子的底线和基本内涵,也可以说是家庭教育的起点和归宿。”
“孩子不是个人的财产,他是独立的主体,是国家的、是社会的,是有自己独立的主权的,可惜这一点许多家长很难理解。”童小军指出,儿童权利中受保护权被忽视首当其冲,比如肢体虐待、精神虐待、网络虐待、媒体虐待,随处可见;其次是参与权,理解起来不难,但是家长往往不知道如何培养孩子参与的能力;再其次是发展权,家长的理解比较片面,过于重视智力发展,忽视其他方面的发展。
童小军呼吁说,家长要在孩子“全人”、“全程”健康成长的理念上达成共识,要在家庭教育指导中避免有损儿童权利的言行,避免那些表面上爱孩子实际上伤害孩子的认知和行为。一定要加强儿童权利的研究,加大儿童权利的宣传,宣传要连贯而持续,内容和方式上要通俗易懂,让儿童权利的概念深入每一个家长、教师和儿童的心中。
链接
儿童权利公约
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
1992年4月2日,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将《公约》规定的各项基本准则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儿童权利公约》将“18岁以下的任何人”界定为“儿童”,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指的“未成年人”是同一含义。
儿童权利
生存权:包括生命权、生活保障权、健康权以及成年公民所具有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国籍权、名誉权等。
发展权: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休息和闲暇的权利、信息权、娱乐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受保护权:儿童享有获得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保护的权利,包括受监护权、受抚养权等,必要时社会应予以援助,使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和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
参与权:儿童享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自己的感情和对事物的意见,享有对影响他们的任何事项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
(下一期,我们将讨论家庭教育过程中哪些习以为常的言行实际上是不尊重儿童权利甚至是伤害儿童权利的,欢迎读者来稿讨论jiatingjiaoyu@edumail.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