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体参与公共事务的方式多种多样,他们所赖以实行的基本条件就是信息公开。社会公众只有知情,才能参与其中,表达意愿与诉求。所以说,信息公开是有效公共治理的必要条件。
■熊庆年
近日,教育部公布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列出了高校必须向社会公开信息的10个大类50条具体项目,涉及招生考试、财务、资产及收费、人事、学术不端等多项敏感信息,并对公开的方式作了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一举措将有益于提高高校信息公开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促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建设。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社会环境下,高等教育已经成为具有高度敏感性的公共事务,如何更好地体现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是高等教育治理的核心问题。所谓公共治理,从根本上说,就是要让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使得公共利益能够真正反映民意。社会主体参与公共事务的方式多种多样,赖以实行的基本条件就是信息公开。社会公众只有知情,才能参与其中,表达意愿与诉求。所以说,信息公开是有效公共治理的必要条件。
事实上,信息公开是我国现代公共治理变革的重要抓手。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近年来,政府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在回应公众重大关切上不断迈出新步伐。教育行政部门积极贯彻这一精神,2008年教育部发布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10年发布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2011年起,教育部又先后要求“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发布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并公开招生信息。与此相应,许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制订了相应措施,全面推动高校信息公开。然而,我们不能不看到,高校信息公开远没有达到政策目标的要求。以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发布为例,2011年“985工程”高校均按时发布了报告,但文本长短不一、信息多寡不一、公开方式不一。有舆论直指“质量报告缺质量”。2012年教育部要求“211工程”高校全部公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但很多高校没有按时发布,还有一些学校甚至没有公开发布。
高校为什么不情愿公开信息?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可能有四:第一,高校领导管理层缺乏公共意识。此外,政府高度控制,社会公众可制约性小,服务社会的意识较弱。第二,对信息公开有顾虑。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在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的环境中,高校担心信息太透明可能会暴露短处,影响学校声誉,也可能会被竞争对手利用。第三,传统管理的制度惯性。信息越透明,对权力的限制性越强,可自由裁量的余地越小,而习惯于传统制度范型的领导者和管理者肯定不愿受到约束。第四,信息制度规范性差。从技术层面上看,高校管理大多还是粗放型的,数据定义不清,信息收集科学性规范性不强,制度化程度不高,数据集成度较低,导致各方对信息质量的担心。
此次教育部围绕“公开什么最有效、以什么方式公开最有效、怎样监督最有效”三个方面实行信息“清单”管理,50条《清单》均是具体指标,既可以按条督查高校是否做到公开,又可以清单为基础设计指标体系进行测评,便于督查。而在笔者看来,要真正将此次信息公开落到实处,还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强化法制。在一些教育治理现代化水平程度较高的国家,高校问责制度往往在法制层面上得到确定。比如在美国加州,州议会通过法案来规定高校必须公开的信息,以推动高校的外部问责。其次,政府做好示范。政府信息越公开,政策越透明,越能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高校也越有信息自信。再次,推动第三方评价。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平台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各地高校和第三方研究机构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如果第三方评价能够实现,信息得到科学、合理地利用,客观的评价占据舆论的主导,有利于打消高校的种种顾虑。再其次,推进高校内部治理变革。使高校内部权力合理配置,权力规范运行,信息应用价值提升。最后,不断提高信息制度的规范性。比如在美国,高校往往有专门的院校研究机构,院校研究以数据库为基础,高度专业化和职业化,通过学校数据深度发掘,为校内外提供规范、可靠、有价值的信息。
(作者系复旦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