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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闹”事件频发考问制度之弊

[db:作者]  2014-08-11 00:00:00  互联网教育报

    解决“校闹”问题必须着眼制度层面,注重顶层设计,加快推进《学校安全法》立法进程。职能部门也要对各类“校闹”事件坚持“零容忍”,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刘静

    近年来,湖南一所大学因一名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导致脑死亡,一直在医院抢救,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每当这名学生在医院欠费之时,便是家属来学校闹事之日。学生家长更是开出了要学校一次性赔偿800万元的天价。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由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的“校闹”事件不断升温,大有和“医闹”并行之势。“校闹”事件不分大、中、小学,家属轻则围攻学校领导和教师,重则聚众游行静坐、堵门堵路,冲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甚至伴有打砸行为。 

    “天地君亲师”,在我国的传统中,教师一直与至尊天地和人伦父母一样受到尊重,学校更是庄严神圣的地方。令人遗憾的是,一些学校和教师如今却因学生事故人身伤害事故而被置于风口浪尖,不得不承受一些压力和非议,有的甚至被迫中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其实,不管在哪个国家,只要有学校和学生,就难免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为什么在西方国家能依法依规得到妥善处理的学生伤害事故,在我国却演变成备受社会和媒体关注的“校闹”事件?每一起“校闹”事件背后都有其复杂的成因,具体原因要具体分析。但此类事件一再发生,就有理由考问制度之弊。 

    考问之一:法制缺失。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可以直接遵循的只有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等10部门2006年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一些地方法规。这些部门规章一方面缺乏法律强制约束力,另一方面对各类伤害事故应如何补偿缺乏具体规定。由于无法可依,一些学生家长往往“信访不信法”,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由此衍生成了大大小小的“校闹”事件。 

    考问之二:政策缺陷。前文所述某大学因脑死亡已成植物人的学生,住院已近两年,花费了100多万元。但依据现有的社保政策,大学生医疗保险及大病困难补助只能报销不到10万元。这应是一些“校闹”事件当事人的无奈之举。我国的大学生社保政策从制度设计到保障水平都存在不少缺陷,比如意外突发疾病没有纳入18种特殊疾病之中,进统筹的范围和报销比例只能按照普通病例对待,财政部门对大学生大病合作医疗未出台补助政策等。此外,针对学生意外死亡的保险理赔过低也加大了事件的处置难度。 

    考问之三:管理缺位。在处置学生伤害事故时,由于法律、政策未对各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界定,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不愿或不敢管,难以形成工作合力。有的地方担心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政绩,甚至要求学校“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以维稳为由要学校作无原则的让步。殊不知这样是非不分、牺牲原则和稀泥的做法,只会“按住葫芦浮起瓢”,让家长看到了“校闹”的好处,只会给学生意外事故的处理留下隐患。

    “校闹”事件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如果任由发展,可能会和“医闹”一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当然,解决“校闹”问题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解决此类问题必须着眼制度层面,注重顶层设计,加快推进《学校安全法》立法进程,加快社保政策和保险政策的统筹协调,将法治精神贯穿于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全过程,用相关政策托底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救治和赔偿;另一方面要立即行动起来,职能部门要对各类“校闹”事件坚持“零容忍”,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健康和谐的育人环境。 

    如此,才是减少“校闹”事件频频发生的治本之策。

    (作者系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维稳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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