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圣足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超过半数的省级政府以及计划单列市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在中央及各级政府财政政策的扶持和推动下,我国民办职业教育已成为整体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财政扶持民办职教发展目前还存在不少瓶颈制约。
一是观念障碍。认为民办教育法定意义是非财政资金投入举办的教育,这一度成为一些地方不设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理由。另外,一些民办学校虽名为非营利学校,但实际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关联交易和灰色回报。这也导致财政部门担心,投入财政资金,是否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制度约束。在现有财政预算教育支出类别里,没有与民办教育相对应的具体科目,因此财政对于民办教育的专项资金,很难列入经常性预算。即使列入,一些地方在审议预算时,也很难通过。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只能作为一种奖励基金,缺少刚性保障。
三是监管困难。因缺乏有效监督手段,公共财政进入民办教育领域,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流失风险。调查发现,不少地方财政投入民办学校的专项资金,或多或少存在被挪用和使用不当的问题,未能充分发挥预期的资金杠杆效应。
总体来看,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制约,虽然过去财政扶持民办职教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公共财政进入民办职业教育的渠道还不够通畅,扶持力度有待增强,所起的推动作用或说有效性仍比较有限。
遵循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简称《决定》)的统一部署,完善顶层制度设计,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所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其中,财政政策的引领十分重要。而要切实提高财政扶持民办职教发展的有效性,则必须坚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
第一,要进一步厘清财政扶持的基本原则。
一是分类管理、分类扶持。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特别是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发展,这样不仅政策风险小,而且针对性强。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尚未修改和分类管理制度还没出台前,从法理上讲,目前并不存在营利性学校。对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财政可以少扶持一点,而对于不要回报特别是捐资举办的学校,财政则可多扶持一些。
二是扶优扶强、提升质量。这是国务院《决定》的基本要领,也应是财政扶持民办职教发展的关键所在。通过扶优扶强,发挥马太效应,倒逼职业院校改进教学、提高质量。财政政策的引领,重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学校优胜劣汰,办出一批好学校。
三是重在促进、有度监管。促进发展是根本目的,规范也是为了更好促进。财政资金投入民办学校以后,应该加以有效监管,一些地方通过开展专项审计、实行政府采购、开设银行专户等举措,已取得较好成效。需要指出的是,监管过度则可能会抑制学校活力,故在扩大财政扶持时,维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也同样重要。
第二,要进一步明确财政扶持的重点投向。
一是保证学生同等权益。民办校学生与公办校学生一样,都是国家公民和纳税人子女,其同等权益都应获得公平保障。譬如,中职教育免费政策,也应覆盖到民办职校学生。另外,对于民办中职学生每年生均1500元的生活补贴及助学贷款贴息政策,也要全面落实到位,不能打折扣。
二是推动师资队伍建设。强校必先强师。为遏止民办职校师资严重流失的局面,各级财政应尽快设立专项基金,建立教师从教津贴,健全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通过转移支付、配套奖励、特殊津贴等办法,尽可能改善教师的即期及退休待遇。同时,应考虑将民办职校教师培训培养工作纳入“国培计划”,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以提升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三是促进内涵质量提升。可以借鉴台湾地区五年一轮的私立院校教学评鉴制度,实行民办职业院校教学卓越计划,通过重点项目引领和财政资金配套,推动民办职业院校转型发展。打造面向各类职业学校的公共实训平台,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职业教育联盟,构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促进民办职校教学质量普遍提升。
第三,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扶持的政策工具。
一是坚持普惠性和竞争性结合。凡是面向学生的财政政策,都应是普惠性的,以确保公平。凡是面向学校的财政政策,则可引入市场机制,突出竞争性,以提高扶持的效率和效益。
二是坚持奖补结合并逐步以奖代补。除了涉及基础性和保障性的财政投入可以继续以补贴手段为主外,其他财政性投入都应以奖励手段为主,做得好的奖得多,做得不好的奖得少甚至不奖。
三是坚持硬件投入和软件投入并重。现在很多地方规定,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硬件,造成了不少重复建设。应深化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将资金列入经常性预算,并打通其与人员经费之间的梗阻,允许财政资金用于职校软件建设尤其是队伍培养上,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
(作者系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