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党委始终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注重强化责任担当,明晰纪委职能定位,以实际行动支持纪委扎实履职,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一、主动担当,强化党委责任意识。学校党委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坚持把学习贯彻中央和教育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作为党委班子的必修课;召开专题常委会研究反腐倡廉工作,明确重点任务由校领导牵头,确保责任到位,切实加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书记和校长主动要求纪委放下包袱,大胆对其履行“第一责任人”与“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其在决策、执行、廉洁从政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提醒。学校强化反腐倡廉工作“四个坚持”,即书记、校长和纪委书记坚持每人每年至少一次为处级干部做廉政专题讲座,每学期听取纪检工作汇报和重要信访调查情况分析;坚持班子成员每年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督促其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重要信访及案件处理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每年召开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强化责任意识,一级抓一级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二、建章立制,明晰纪委职能定位。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是履行党委主体责任的重要保证。学校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纪委监督责任的履行,实现反腐倡廉建设与学校事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在《吉林大学章程》、《吉林大学反腐倡廉建设2011—2015年工作规划》中,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地位、职责、功能进行明确定位,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和使命意识。学校还制定《吉林大学基层纪委工作办法(试行)》、《吉林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监察工作实施细则》,支持纪委将工作的重点回归到监督主业,明确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推进了纪检监察工作实现“三转”,增强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行监督职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制定实施《吉林大学中层单位反腐倡廉建设考核评价实施办法》,为中层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抓手和客观的评价标准,提升了中层单位积极配合纪委开展执法监察、查信办案工作的意识,进一步强化了纪委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协调和监督地位,提高了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三、狠抓落实,保障纪委扎实履职。学校党委充分采纳纪委在制度建设、干部任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等方面的监督意见、建议,尊重其行使否决权。在学校机构改革和干部换届工作中,首先听取对信访举报的调查处理和对干部廉洁性审查的意见,做到纪委存在疑议不上会。在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涉及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前,首先听取纪委意见,做到存在风险不决策。在涉及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后续整改工作中,突出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全力支持纪检整合监督力量,创新监督模式,抓督促、抓落实、抓成效。
学校高度重视纪检监察组织建设,为纪委执纪监督提供有力保障。为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部门的监管,学校成立了医学部纪工委、农学部纪工委,在附属医院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单位设置二级纪委并配备专职纪委书记,基层纪委由原来的7个增加到10个,为中层单位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此外,学校还注重加强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干部交流,进一步改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