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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新型传销盯上大学生!

[db:作者]  2014-10-09 00:00:00  互联网教育报

    在“依法治国”越发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也许唯有法制与教育,才能真正让青春不至于在传销之祸前继续毫无免疫力。

    ■邓海建

    今年7月,陕西一女大学生身陷河北传销窝点,公安干警辗转千里解救;9月,一女大学生失联多天后在山东一传销窝点被发现……近年来,大学生参与传销的案例层出不穷。新型传销披上了电子商务、金融投资等外衣,其活动愈发隐蔽化、信息化,缺乏相应防范知识的大学生极易落入传销分子的陷阱。(10月3日《半月谈》)

    青春殉葬于传销“鼠窝”,这是诸多大学生传销案令人扼腕的情节。有人说,这是利令智昏使然,不过如《左传》里讲的故事般,“取金之时,徒见金耳。”只看到发财梦,而一叶障目,终于见不到法令规则。这话自然不错,辩证而言,内因是本,贪欲与自治能力的短板,确实也是传销最蛊惑人心的“杀手锏”。

    只是,如果说少数大学生深陷传销窝点而不能自拔,从概率上可以解释为“例外”或“意外”,但以下这些数据或例子,恐怕就不能仅仅用“利令智昏”四字来轻飘飘诠释了:2003年9月,广西查获一个传销窝点,涉案人员500多人,其中90%是大学生。2004年3月,湖北、河南、陕西、云南等10多个省份的2000多名大学生在重庆“欧曼丽”传销案件中受骗。2010年8月,南京市查获了迄今为止全国最大的一起在校大学生传销案,案件涉及33所高校的834名在校大学生……及至2014年,“陕西榆林学院失联女大学生在河北身陷传销”、“一个传销团伙揪出6个大学生‘老总’”等新闻,仍不时跳出来刺痛公众眼球。

    从制度设计而言,中国严禁传销的声势从未止歇:1998年4月21日,政府宣布全面禁止传销。此后,《禁止传销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还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值得反思的是:一个法治社会,为什么最该知法守法的大学生,却在现实中成了少数传销组织的“中坚力量”——乱象的背后,仅仅是“利”字使然?

    这个问题,也许还有另外三个层面的解读。一是传销与反传销的博弈,使得新型传销更具有迷惑性。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增材制造、机器认知和学习等,这些新生代概念与技术,都可能成为传销的新式外衣。譬如去年8月,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国内传销十大案件,“云数贸联盟网”名列其中。“会员盘”、“电子币”,凡此种种,披着资本或产业的幌子,极具迷惑性。换言之,别说大学生,就是更精明的社会人员,恐怕也难逃其忽悠之术。

    此外,很重要的两个层面,在于“职业安全”教育缺失以及就业环境与能力的恶化。于前者而言,眼下的高等教育中,几乎没有对防止陷入传销等职业安全的教育,更谈不上建立反传销渗透的长效机制。按照墨菲定律,明知高校是传销受害的重灾区而不作为,是否等于放任大学生深陷传销风险?于后者来说,譬如2014年应届毕业生数量逾700万,在经济增长面临诸多困难情况下,相对于2013年的“最难就业季”,这一年曾被称为“更难就业季”——当此语境之下,加上精致利己思想作祟、就业签约压力倒逼,一不小心,就容易把大学生推到传销的骗局中去。

    作为“经济邪教”的传销,也许并不如“女大学生失联”事件更容易引发舆论关切。不过,其滋生的经济社会问题,同样值得警醒。然而,空泛的道德诘责显然阻挡不了传销对大学生的汹涌渗透,在“依法治国”越发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也许唯有法制与教育,才能真正让青春不至于在传销之祸前继续毫无免疫力。(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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