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落实到学校体育工作,就是要依照法律来管理和规范学校体育的改革与发展。就目前来看,亟须在两个层面发力:在教育法律层面,学校体育专项立法应当提上议事日程;在行政法规层面,修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是当务之急。
学校体育事业是国家教育事业和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教育、体育法律体系的完善,依法开展学校体育工作、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和发展的法律基础已基本具备。但是,作为“母法”的教育法、体育法等基本法律中,提及学校体育的相关规定大多只有原则性的,没有(事实上也很难)涉及学校体育领域中实质性的内容。因此,学校体育法的制定已是势在必行。
学校体育事业涉及近2.5亿名大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权益和获得体育教育的权益,关乎中华民族身体素质的提高和国家人力资源强国的建设等重要课题。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关注的国家战略,因此,在国家教育、体育基本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学校体育法,应当成为教育法律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制定学校体育法的社会环境与法制基础已经基本成熟。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对新时期学校体育事业的发展提出纲领性的指导意见,对学校体育改革方向、工作重点以及具体措施提出明确的规定,这些,都是学校体育法制定可资借鉴的重要依据。
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行政法规是为了实施教育管理、基于教育法律指定的法规性文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即是教育行政法规层面的专门文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于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教委颁布,规定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原则,对学校体育工作的各个方面,如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与竞赛、体育教师以学校体育保障条件等做出明确规定。《条例》实施近25年,对学校体育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一个典型的事例是,在《条例》颁布之前,各级各类学校每天安排多少时间的体育活动、大学要不要开设体育课等存在不同意见。《条例》的颁布终结了争议,也使得学校体育各项工作逐步得到规范,形成了有法可依的新局面,促使学校体育迈上了新台阶。
《条例》的积极作用应当得到肯定,但应该看到,《条例》已日渐滞后于社会高速发展带来学校体育事业快速发展的现实。如《条例》中“粮食定量问题”等词汇概念已经落后于时代。对此《条例》进行更新修订已迫在眉睫。
强化法律意识,依法治理学校体育,从管理方式上讲,是为了使学校体育工作的各项管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从而实现由经验管理向法制管理的转变。这种转变,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其根本目的,在于为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提高、运动技能的掌握、健全人格的培养提供有效的、高质量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