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并将青少年法治教育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举措之一,提出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此举可谓抓住了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
所谓法治社会,就是全民信仰和践行法治的社会,其前提是法治精神在全社会的普及、法治文化在全社会的形成。而这种精神的普及、文化的形成无外乎两个途径,一是来源于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的内在体验,二是来源于外在的教育和引导。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恰恰具有基础性意义。
人的观念塑造和习惯养成基本上是在青少年时期完成的,而且一旦形成,便十分牢固。想通过教育手段使一个法治观念薄弱的成年人观念幡然一新,以期重新养成法治信仰会比较难。这就是法治教育要“从青少年抓起”的根本原因所在。此外,国民教育体系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对于绝大多数没有接受过专门法学高等教育和从事过法律职业的人来说,其大部分的法律知识都只能从国民教育阶段习得。因此,国民教育体系中的法治教育水平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全社会、全民族的法律素养水平。
要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使之收到实效,需要确定切实可行的教育方针。专门的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的范畴,其大多数知识超出一般青少年学生的理解能力。因此,我们必须明确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主体内容,是培养法治意识而非灌输法律知识。其重点必然是宪法教育,也就是要将依法治国的理念以及宪法确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作为教学重点,再兼顾其他法律制度中最为基础的部分。
法治教育,教材先行。近年来,部分地方中小学虽然先行先试开设了不同形式的法律课程,但没有统一、专业、科学、权威的教材却是一大缺陷。由于缺乏一套这样的教材,授课教师大多只能凭借自身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和见解选择性地讲授,随意性很强,从根本上制约了教学水平的提高。因此,我们必须集优秀教育专家和法学专家之力,尽快编制出一套既具有专业水准,又适合青少年认知特点且容易为中小学教师所驾驭的教材。
法治教育,师资为本。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都不具备法学教育背景,而科班出身的毕业生又极少投身中小学教育,这是制约青少年法治教育水平提高的另一瓶颈。要解决这一问题,最关键的举措是要在师范院校中开设法学课程,对师范生进行相当程度的训练,使其具备扎实的基本法律知识,掌握面向中小学生的法律知识教学能力。
法治教育还需保障教学课时。中小学课程体系经过长期打磨已经十分稳定,多年来变动极少,在不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前提下开设新课实为不易。但要真正实现法治教育进课堂,就不能满足于在其他学科中进行渗透式教学,也不能满足于开辟兴趣式的第二课堂,而必须通过对品德、思想政治等系列课程加以综合统筹,安排合理课时开设专门的、正式的法治知识课程。
当然,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不意味着只能由学校来单独完成这一任务。法律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领域,应当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为法治教育服务。在美国费城的宪法中心,宪法宣传片可以拍摄出令人动容的史诗大片水准,宪法发展史中的事件和人物可以设计成各种让孩子们流连忘返的游戏。因此,法治教育利用社会资源不能简单地局限在聘请法治副校长、组织学生观看法治电影等传统方式,应当鼓励学校和社会利用各种可能的资源,创新青少年法治教育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