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章程描绘中,原来处在金字塔顶端大包大揽的校长,将成为扁平化管理体系中行使有限职权的职业管理者。
本报讯(记者 刘博智)北京十一学校这次“玩大发”了。按照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要求,到2015年全国要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岁末年初,北京十一学校交出了自己的答卷——《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这份由100多位教师代表以不记名方式高票通过的章程,在很多人看来似乎要“革”了校长的命。
这份已经被众多网友贴上“教师可以弹劾校长”标签的学校章程,让校长今后的日子变得“危如累卵”。章程第六条规定,教代会每年8月底对校长进行信任投票,采取无记名投票,并当场公布投票结果。达不到60%的信任票,校长必须自行辞职;达到60%但连续3年未达80%时,校长也必须自行辞职。
章程第七条赋予教师弹劾校长的权力。教代会代表20人及以上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对校长的弹劾或对有关政策方案修改的建议议程,经全体代表60%以上同意后,方可启动弹劾校长或修订政策方案的程序。
李希贵说:“在我们的传统习惯里,喜欢各自划界、独自承包,一旦某一领域划归某一治理主体,其他方就很难介入其中,造成条块分割,致使不同环节应由不同治理主体介入、由不同主体决策的科学治理方式落空。”
“让听到炮火的人指挥战争。”在章程描绘出未来改革的福利想象中,原本攥在校长手里的权力,将被分散到教代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生会、家长会。原来处在金字塔顶端大包大揽的校长,将成为扁平化管理体系中行使有限职权的职业管理者。
“没有什么事情一个人说了算。”章程中的分权治理逻辑,不仅来自多重的权力制衡主体,也来自多重的决策程序。第十二条规定,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也同时作为教师职称初评委员会,负责教师职称初评,特级教师和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推荐,学校学术工作室的设立、管理与评价,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的招标。特殊情况下,校长如果认为学术委员会决策存在明显问题,可通过校务委员会审议,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提出重新审定的提议,学术委员会可进行二次审议,如二次审议仍维持原决定,校长则不得干预。
分权的背面是对校长的限权。章程为校长手中的权力划出了诸多禁区,开足了负面清单。北京十一学校校长李希贵说:“目前的十一学校不仅规定校长不得改变教代会的各项决议,而且也不能在全校以行政手段推行某一种教学模式。”
“不让有权的人理财,不让理财的人有权。”章程要掰开校长捂在“钱袋子”上的那只手。章程规定,在学校内部,校长的权力最大,但他只能决定年度预算,具体的财务收支则无权管理。校长不能够直接签字报销任何费用,防止校长在财务支出上的畅行无阻。
一边是限制校长权力,一边是校长负责制,两者边界如何划定?李希贵说:“要让校长在有限的权力范围内行使无限的权限。既要把校长的权力装进笼子里,又要让校长在笼子里用好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