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翁小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月8日,当二审裁决的法槌在法庭上重重落下的时候,我们无从得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的内心到底是怎样的滋味。
“我选择上诉与自我辩护,对于结局,我不敢有所奢望。如果我侥幸还有机会,我将在后面的日子里竭尽全力地补偿你们,服侍你们终老;如果我还是走了,那也只是我的报应,希望你们能从丧子之痛的阴影中走出,好好地活着。或许有另外一个世界,在那里,我们将为着自己的过错而赎罪……”
也许,从他在二审结束时对被害人也是他的舍友黄洋父母的告白中,我们可以听到他的忏悔。但是,法律并没有给他机会,他终将要为自己冲动的行为承担责任,付出代价。
一审
焦点:“愚人节”恶作剧还是故意杀人
结果: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2013年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林森浩。由于是故意杀人并且出现被害人死亡,属于重大刑事案件,该案被移送至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林森浩涉嫌投毒杀人案。
2013年11月27日,该案一审开庭审理,检察院派出了由副检察长担任主诉检察官的4人公诉团队,整个庭审持续了10多小时。在庭审中,林森浩承认自己投毒,但对起诉书中上提出的与黄洋因琐事不和,逐渐对他怀恨在心,并决意杀害他的指控提出异议,他表示只是出于“愚人节”想整一下黄洋的恶作剧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人的故意。公诉人则回应称:“在目睹黄洋处于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医护人员对此束手无策之际,林森浩如果不是决意要杀死黄洋,他应该会,也完全会,也完全有责任有义务用适当的方式及时地透露黄洋的病情真正的起因,帮助医护人员及时地抢救黄洋的生命。”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2月25日,林森浩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5月6日,一封有177名复旦大学学生自愿签名的请求信,让该案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在这封《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中,学生们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建议法院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被害人黄洋的父母。请求信中写道:林森浩投毒“是极其恶劣的禽兽行为”,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惩,但其平日表现良好,并非极为凶残之人,且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若对林森浩判处死刑,量刑无疑过重”。
二审
焦点:“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死”还是中毒致死
结果: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8日,该案二审在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当天的庭审从早上持续到晚上,一直进行了13个小时。林森浩的上诉状极为简单,不超过350字,诉状中称并没有故意杀害黄洋。“这是典型的认错不认罪。”一位长期参与死刑案件研究的法律界人士如此评价。
这一次,念斌投毒案的代理律师之一斯伟江加入了林森浩的辩护团队。“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有专门知识的法医胡志强给出的意见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他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黄洋在中山医院治疗期间,有消化科教授和血液科教授给出的会诊意见是“不排斥爆发性乙肝引起急性肝衰竭”。由此,黄洋的死因到底是不是中毒引起的,成为二审最大的辩论焦点。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质证意见。但该意见只是对已有鉴定意见的质证,不属于证据。因此,二审法官在庭审中特别指出,胡志强的意见不作为定案依据。上述法律界人士告诉中国教育报记者,从辩护的角度来看,林森浩的律师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但是,这种辩护技巧实际上反而强化了林森浩的错误认识和不认罪的态度,这对最终的裁决结果是不利的。
这一次,一审时还很淡定的林森浩,情绪波动很大,审判长要时不时提醒他稳定情绪后再回答提问。其间,斯伟江问林森浩,投毒后既然知道对肝有损伤为什么不终止?林森浩的回答是,当时是一种好奇的心理,想知道黄洋对这个事情会怎么应对,会变成什么样。他承认,对于人文的东西和人的健康生命的尊重,自己是欠缺的,属于那种没有什么价值观的人。
这一次,法庭终究还是没有采纳他们的辩解,林森浩终究还是没有得到活下去的机会。
“医学界的职业道德——希波克拉底誓言里有这么一句话:我不把毒药给任何人,也决不授意别人使用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校教师表示,医学生应该有最起码的医学职业伦理道德。
有媒体报道,一审宣判后黄洋父亲曾经说过,跟黄洋密切相关的几次时间点,天都下着雨。记得,黄洋生命中的最后一天下着细雨;一审开庭那天,下着雨;在宝兴殡仪馆出殡,天下着雨;回老家下葬那天下着雨;这次一审宣判,还是下着雨,“我知道可能只是巧合,但我内心觉得,这是老天觉得我孩子死得冤”。
在复旦投毒案的网络评论中,有一条令人潸然泪下:“复旦今天失去了两个宝贵的学生,一个是受害者,一个是投毒者。”林森浩毁了黄洋本该盛放的生命,也毁了自己的一生。一次本不该犯的错误,让两个家庭都背上了无法卸下的枷锁,真的值得我们三思!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还需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下一次,被告人林森浩的命运会否改变?
投毒始末
2013年3月31日下午快6点时,林森浩回到寝室,将未经稀释的数十毫升二甲基亚硝胺原液全部注入室内的饮水机中。
2013年4月1日上午8点多,黄洋起床后喝下已被林森浩投毒的饮用水。
2013年4月2日,黄洋因剧烈呕吐留院治疗。
2013年4月3日,因病情严重,黄洋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随后,复旦大学校方组织多次专家会诊,均未能发现病因。
2013年4月11日,复旦大学报案。警方介入后,在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并锁定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3年4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林森浩被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15点23分,29岁的黄洋离开了人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