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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制度改革关键是“去利益化”

[db:作者]  2015-01-09 00:00:00  互联网教育报

    要把院士制度的改革,作为我国教育和学术去行政化改革的一部分加以推进,通过改革,让行政、教育、学术各归其位——行政的归行政、学术的归学术。

    ■熊丙奇

    两年一度的两院院士增选工作近日启动,这是自2014年6月两院院士大会修订章程之后的首次院士增选。为规范院士增选工作,两院均在去年12月底公布了新的院士增选实施办法或细则。中国工程院内部人士介绍,年轻化、取消部门遴选、处级以上干部不得成为候选人等规定是此次增选的变化亮点。(1月7日《新京报》)

    实行这些新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院士年龄偏老化,一些部门、机构为让本单位人员当选院士“跑要”、运作,以及“院士出官”,“官出院士”等问题,尤其是限制处级以上干部参选院士,传递出院士去行政化的信号,对我国整体学术管理和评价改革,都有积极价值。

    但这些规定能否得以落实,还有待观察。首先,对于处级以上干部不得成为候选人,只是“原则上”,并非“一刀切”。那么,问题就来了,哪些人可在原则之外,获得入选机会呢?其次,“处级以上干部”是指所有有处级级别的干部,还是仅指党政机关公务员序列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干部?如果是前者,高校、科研机构有副部、正厅、副厅等行政级别的校领导、所领导也不能参选,如果是后者,则只有党政机关的领导不能参选,他们转岗到高校、科研机构后可以照样参选。从两院规定看,应属于后者而非前者,而这样一来,舆论质疑的有行政级别的校领导当选院士比例过高的问题,可能还会继续存在。

    对于院士增选,往深里想,既然院士是最高学术荣誉,那么应该一个人不管其身份如何,只要达到院士所要求的学术成果、学术贡献,都有资格参加评选。之所以有“处级以上干部不参选”的规定,真正的原因在于院士头衔有变异为学术特权的倾向。与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头衔仅是学术荣誉不同,我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在学术荣誉之上附加了诸多的经济和学术利益,当选院士,不但对院士本人来说是荣誉,更有实实在在的好处,与之对应,院士也就成为所在机构的“宝贝”。

    在利益驱动之下,加之学术管理、评价被行政主导,在近年来的院士评审中出现诸多乱象,张曙光索贿参选院士以及“烟草院士”等丑闻,严重影响院士声誉,而一些院士四处兼职捞好处,利用手中学术特权为自己或所在团队谋求学术利益,也被质疑对青年学者以及学术风气建设起着不良的示范。

    笔者以为,增选新规能部分解决院士评审中的问题,像张曙光这样的政府部门官员,今后就将难以获得评选机会。但我们也应看到,完善院士制度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我们既应具体而微,从院士评选的程序、办法入手,减少非学术因素的干扰。更应做好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让院士与利益脱钩,保持其荣誉性、学术性。只要院士头衔还有诸多附加利益,院士评审就难以回归到纯正的学术评价中,还会有行政和利益因素介入其中。比如取消部门遴选,可如果部门认为有关人员当选院士,对部门来说极为重要,就还会用以前的思维和方式对待院士增选。

    院士制度改革真正的要义在于,如果能剥离院士头衔所附加的各种利益,尤其是学术特权,当选院士只是拥有最高学术荣誉,在学术活动中和其他学者完全平等,那么,以什么身份当选、什么年龄当选、当选后退不退休,都不是问题。因为,这只是按学术标准评价一个学者的学术贡献,给他的只是学术荣誉。

    为此,还应该在新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学术去行政化、院士去利益化的改革。在学术去行政化方面,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应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取消高校和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而在院士去利益化方面,应该基于最高学术荣誉,从顶层设计对院士的评审、管理和使用。值得注意的是,正是院士头衔利益化,导致对院士学术不端行为很难启动正常的学术调查程序。在利益因素的阻扰之下,国家设想中的院士退出和退休机制,也难顺利推进。

    院士制度的改革,将对我国整体的教育和学术改革起到风向标的作用。要把院士制度的改革,作为我国教育和学术去行政化改革的一部分加以推进,通过改革,让行政、教育、学术各归其位——行政的归行政、学术的归学术。防止行政权力通吃,以及教育和学术被利益因素异化,这是对学术、学术头衔的正本清源。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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