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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豫桂降低随迁子女异地高考“门槛”

[db:作者]  1970-01-01 08:00:00  互联网教育报

  本报南京12月31日讯(记者 缪志聪)江苏省教育厅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正式发布了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该省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

  江苏是外来务工大省之一。截至2011年底,在江苏就读的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达48.74万人。江苏规定,凡具有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随迁子女,均可参加当地中考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凡在江苏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其监护人在该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随迁子女,均可在江苏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和本科、专科层次录取。参加江苏普通高考的随迁子女,须参加江苏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并符合高考报名资格要求,与江苏籍考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随迁子女的高考报名办法与本省籍考生相同。考生须如实填写高考报名申请表,交验户籍证件、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监护人就业证明。考生高中阶段学习经历的审核由学籍所在学校负责,并由班主任、校长签字确认;学籍审核由就读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本报郑州12月31日讯(记者 李见新)今天,河南省正式发布《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既考虑到省外到河南就业人员和省内转移就业人员的升学需求,也考虑到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升学需求,最大程度地扩大了政策受惠面。

  根据规定,自2013年起,凡在河南就业的非就业地户籍人员子女,父母一方有合法职业和稳定住所(含租赁)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并与当地户籍考生享受同等待遇:初中应届毕业生参加中考,须具有流入地正式学籍;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须具有当地学校正式学籍。

  (下转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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