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处社会矛盾中发挥重要作用,不但应具备法律职业技能,更要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品格
■高倩 王斌
“法治,乃法律人之治”。法律人是指公检法等从业人员以及律师、公证人和法学院系的师生等,由于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处社会矛盾中的专业特长,法律人在法治进程中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他们如何“用法”,决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法律人不但要具备法律职业技能及法律品格素养,更要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素养和政治认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克服传统文化对中国法治发展的障碍。西方的现代法治大多继承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思想,较早地确立了平等、自由、公正等观念,逐步建立起以商品经济为经济基础、以民主共和政体为根本政治基础的现代法治。反观我国,法治的实践不过百年,与数千年的人治传统相比,仅仅是起步。“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中国传统的宗亲人伦精神是几千年来中国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中国人没有把法和伦理区分开来,两者处于直接结合的状态”,在中国传统文化里,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和官僚政治色彩。因此,传统文化意识对法治发展构成了现实的障碍。法律人要充分认识这种障碍的危害,树立起依法治国的观念。
认识“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是中国的必然选择。“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是指一国的法治化进程在国家“上层建筑”的推进下启动和进行,政府是法治化运动的主要动力。与“自然演进型”法治道路相比,“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最基本的特点是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强制性地完成社会制度和社会法治状况的变迁。
在当前世界竞争日趋激烈和我国社会急剧变化的形势下,我国社会面临着挑战和压力危机。因此,我们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经济现代化和社会法治化,这就必须选择“政府推进型”法治化道路。虽然,我国缺乏传统的法治资源,但政治资源的强大却是我国最大的法治本土资源。我们拥有集中统一、稳定而有威望的政府,这是推进经济现代化和社会法治化的强大推动力量;国家权力机构是实现法治化的最可靠、最具生机和活力的推动力量;我国存在一个强大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以先进理论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广泛有效地治理着国家和社会生活。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走上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现实选择。法律人应自觉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在此道路上成才、建功。
立足宪法认识我国政治制度的必要性。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制度的最大特点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点”。法律人必须深刻理解这一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党的领导是这一制度的最根本特征,这一原则不能动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同我国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对西方多党制或两党制顶礼膜拜,照搬别国政党制度,对中国来说,是取乱之方、取祸之道,于党于国于民都祸害无穷。
在理解我国政治制度的同时,法律人应更深入地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要求宪法和法律至上,在我国,依法治国和坚持党的领导并不矛盾。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由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由于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所代表的利益与人民所要求的利益是统一的,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我国宪法和法律在以国家意志的形式汇集和反映人民意志的同时,也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党的意志。
立足当前所处发展阶段理解我国的民主建设。“社会主义”和“初级阶段”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因而民主政治发展、司法改革进程、人权保障力度等,与法治国家的目标尚有差距。法律人既要看到法治进程的紧迫性,更要明白我国的民主进程不应是激进的、西方式的,而必须渐进式、自主式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真正实行法治,进一步促进民主发展和政治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不能提出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此外,各国在实现人权保障时,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方法、形式、步骤和道路会有所不同,因此,法律人应理解中国人权问题的复杂性,树立中国的“人权观”。(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