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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教师校长定期交流制

[db:作者]  1970-01-01 08:00:00  互联网教育报

  本报讯(记者 缪志聪)日前,江苏省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明确,今后该省教师按照每年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15%、骨干教师按照每年不低于总数的15%进行交流,校长在同一学校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意见提出,今后江苏的交流人员将包括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等各种类型、各个层次的人员。在同一学校任教满6年、离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上的教师,在同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校长,须在县域内的义务教育学校间进行交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提拔任用前,须有在农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直接提拔至农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职。

  城镇学校教师竞聘高级岗位,申报特级教师,申报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称号,评选市级以上综合表彰奖励,均须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交流或任教的经历。今后,江苏在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将向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倾斜。

  意见明确,这一规定将在2015年前全面实行,目前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在总结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各地要将义务教育学校和校长流动情况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教育责任是否到位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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