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收件实务 内容简介
本书以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权利或事项为章;章内,以权利或事项的抢先发售(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为节;节内,以不同原因导致的登记为目;目内,区分不同类型的申请人(或嘱托人)启动的登记类型,以清单的方式列出申请人(或嘱托人)应当提交的登记材料。同时,对申请人该怎样提交这些材料,为什么要提交这些材料,这些材料应该具备哪些内容,或予以理由阐述,或予以必要的说明。理由阐述或说明的依据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也有法学家们的经典论述,还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例,同时,借鉴、吸收了曾经的房屋登记和一些地方立法中的成功经验。
不动产登记收件实务 目录
**章 不动产登记收件概说
**节 不动产登记收件的定义
一、不动产登记收件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嘱托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
二、不动产登记收件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嘱托人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向登记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收件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嘱托人提交的启动登记、证明申请人适格和不动产基本情况属实,以及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或有关事项合法、真实、有效的书面材料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收件的作用
一、实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登记目的
二、维护登记程序,确保登记的合法、合理
三、证明对与错,为明确责任的归属提供证据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收件的原则
一、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原则
二、必要性、充分性原则
三、收取原件原则
第二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收件
**节 首次登记收件
一、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证明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二、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三、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四、基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五、基于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六、基于实施《六十条》时生产队的设立证明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七、基于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证明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八、基于乡(镇)或村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的证明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九、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基于《六十条》实施前使用土地的证明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十、基于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于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间签订的用地协议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十一、基于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间经县、乡、村批准或同意调整(补偿)土地的证明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十二、基于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间购买房屋的证明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十三、基于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间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变更的证明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第二节 变更登记收件
一、基于权利人名称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二、基于集体土地的坐落名称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三、基于集体土地界址、面积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四、基于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集体土地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第三节 转移登记收件
一、基于权利人间互换土地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二、基于集体土地调整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三、基于权利人合并或分立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四、基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的转移
登记收件
……
第三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收件
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收件
第五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收件
第六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林木所有权登记收件
第七章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收件
第八章 海域使用权及海域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收件
第九章 地役权登记收件
第十章 一般抵押权登记收件
第十一章 *高额抵押权登记收件
第十二章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收件
第十三章 预告登记收件
第十四章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收件
第十五章 查封登记收件
参考文献
不动产登记收件实务 节选
《不动产登记收件实务/刘守君不动产登记实务系列丛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在《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提及,但只是概念性的提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定义性或定性性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别是村、村民小组的农村村民自治组织,代表本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财产。乡(镇)人民政府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政权,也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笔者据此认为,由村民小组、村、乡(镇)等以农村集体资产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生产经营性的组织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原则上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生产经营性的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据此可知,营业执照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身份证明。《民法总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申言之,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 《民法总则》**百零一条**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据此可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村民小组的设立由村民委员会决定。因此,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明为法人登记证明或县级人民政府为其出具的身份证明。村民小组代为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明为其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如某村民小组为我村所属的村民小组等。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证明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据此可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的确认机关,其出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证明,是权利人享有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凭证,是当然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也是申请人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4.宗地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载明宗地界址点坐标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款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该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概言之,土地的不动产单元是宗地,宗地是不动产登记簿编制的基础,也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单位。据此可知,申请人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时,应当以宗地为不动产单元,故申请人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时,提交的是以宗地为单位的宗地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载明宗地界址点坐标的材料。 按前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附《不动产登记簿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规定,集体土地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空间坐标、位置说明或者四至描述、附图等是登记簿应当记载或应当附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记载的这些内容从空间上、地域上明确宗地的所有权归属。因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记载有这些内容的宗地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载明宗地界址点坐标的材料。但是,这些信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普通的申请人无法自行完成,需要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通过专业手段获取,为此,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的宗地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凭证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规定出具。 ……
不动产登记收件实务 作者简介
刘守君。男,1969年9月出生,党校大学文化,高级经济师职称。乐山市首批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原全国房屋登记官考试命题专家库成员,参加2011年全国房屋登记官考试命题,参加2012年、2013年全国房屋登记官考试审题。 1993年9月至2014年5月,在犍为县房地产管理所从事房屋登记工作,现专职从事不动产登记研究和咨询。 主要荣誉:四川省优秀人民陪审员、乐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无锡产监杯”《物权法》与房地产权属管理知识竞赛二等奖、乐山市房地产管理先进个人。 主要研究兴趣:民法物权,不动产登记。出版专著《房屋登记中的民法原理与实务》《房屋登记收件实务》。有100余篇有关不动产(房屋)登记的论文、案例剖析文章发表在《中国不动产》《中国房地产》《房地产权产籍》《四川房地产》等专业期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