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 本书特色
《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共有9编61章465条,且有2个附件,不但涵盖了海关通关、监管、税收、统计等方面的业务,而且也涉及财政、金融、交通运输、油气、电力等诸多领域的知识。此外,其将海关管理领域里的一些国际公约及联盟关于海关管理的一些协定规定的内容直接体现在法典内容之中,引入了当今海关管理的一些新理念和新做法,规定更详细,内容更全面,为我国海关管理制度创新提供借鉴,同时也为广大进出口企业开拓联盟国家市场、加强经贸合作提供了指引。
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 内容简介
新法典新法规,为广大进出口企业开拓联盟国家市场、加强经贸合作提供指引
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 目录
**编 一般规定
**章 欧亚经济联盟海关调整基本规定
第1条 欧亚经济联盟海关调整
第2条 定 义
第3条 在海关调整领域里的国际条约和法律文件信息的提供
第4条 在海关调整领域里的国际条约和法律文件规定期限的计算方法
第5条 联盟关境和联盟海关边界
第6条 关税调节措施、禁止和限制规定、内部市场保护措施、在海关调整领域里的国际条约和法律文件、在征税领域里的成员国立法文件的适用
第7条 禁止和限制规定的遵守
第8条 海关单证
第二章 货物(物品)通过联盟海关边界及在联盟关境或者联盟关境外占有、使用和/或处分货物(物品)的一般规定
第9条 货物(物品)通过联盟海关边界
第10条 货物(物品)通过联盟海关边界的地点 向海关提交预先信息
第12条 在货物(物品)通过联盟海关边界时禁止和限制规定的遵守 第13条 在联盟关境或者联盟关境外占有、使用和/或处分货物(物品)
第14条 货物(物品)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第15条 不能用的、损坏或毁损的货物(物品)
第16条 根据法院判决没收或者转变为成员国财产(收入)或者对其追索的外国货物(物品)
第17条 利害关系人和成员国国家机关提取货物(物品)的样品和/或试样
第18条 向海关提交报告
第三章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统一商品目录》,商品归类
第19条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统一商品目录》及其管理
第20条 商品归类
第21条 海关作出的商品归类决定、一些种类货物(物品)的归类决定和解释
第22条 委员会对一些种类货物(物品)的归类决定和解释
第23条 作出商品归类预先决定的办法
第24条 作出商品归类预先决定的申请
第25条 作出商品归类预先决定的期限和商品归类预先决定的有效期
第26条 对商品归类预先决定进行变更,其效力终止或者撤销
第27条 商品归类预先决定的公开
第四章 货物(物品)原产地
第28条 货物(物品)原产地的确定
第29条 货物(物品)原产地证明和货物(物品)原产地文件
第30条 货物(物品)原产地申报单
第31条 货物(物品)原产地证书
第32条 进口到联盟关境的货物(物品)原产地预先决定
第33条 作出货物(物品)原产地预先决定的办法
第34条 作出货物(物品)原产地预先决定的申请
第35条 货物(物品)原产地预先决定作出的期限和有效期
第36条 对货物(物品)原产地预先决定进行变更,终止其效力或者撤销
第五章 货物(物品)海关价值
第37条 定 义
第38条 货物(物品)海关价值的一般规定
第39条 进口货物(物品)成交价值法(方法1)
第40条 对进口货物(物品)已实付或应付价格的补充加算
第41条 相同货物(物品)成交价值法(方法2)
第42条 类似货物(物品)成交价值法(方法3)
第43条 倒扣法(方法4)
第44条 加算法(方法5)
第45条 备用法(方法6)
第二编 海关税费,保障措施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第六章 海关税费的一般规定
第46条 海关税费
第47条 海关规费
第48条 预缴款
第49条 海关税费优惠和特惠关税
第50条 关税、进口环节税缴纳人
第七章 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计算
第51条 关税、进口环节税征收对象和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计算基础
第52条 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计算
第53条 计算关税、进口环节税所适用的关税、进口环节税税率
第54条 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义务的产生和终止,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情形
第55条 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义务的履行
第56条 货物(物品)非法通过联盟海关边界时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义务的产生和终止,其缴纳期限及计算特点
第八章 关税、进口环节税缴纳期限和办法
第57条 关税、进口环节税缴纳期限
第58条 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缴纳期限的变更
第59条 给予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进口关税的期限和理由
第60条 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进口关税的利息
第61条 关税、进口环节税的缴纳办法
……………
第九章 担保履行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义务 71
第62条 担保履行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义务的一般条件 71
第63条 履行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义务担保的方式 71
第64条 履行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义务的总担保 72
第65条 履行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义务担保金额的确定 73
第十章 关税、进口环节税及其他资金(金钱)的退还(冲销) 75
第66条 多缴纳或者多征收的关税、进口环节税 75
第67条 关税,进口环节税,预缴款,作为履行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义务担保缴纳的资金(金钱)及其他资金(金钱)的退还(冲销) 75
第十一章 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追征 78
第68条 关税、进口环节税追征的一般规定 78
第69条 追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海关 79
第70条 认定海关税费、滞纳金和利息没有希望追征及其注销 80
第十二章 为保护内部市场适用的保障措施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其他税 81
第71条 为保护内部市场适用保障措施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其他税 81
第72条 缴纳保障措施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义务的产生和终止,不缴纳保障措施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情形 81
第73条 缴纳保障措施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义务的履行 84
第74条 保障措施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缴纳的期限和办法 85
第75条 履行缴纳保障措施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义务的担保 86
第76条 保障措施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及作为担保履行缴纳保障措施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义务缴纳的资金(金钱)的退还(冲销) 88
第77条 保障措施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追征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