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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房产维权问答

  2020-06-04 00:00:00  

百姓房产维权问答 内容简介

  《百姓房产维权解答》针对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房地产法律问题,逐一做了明确的解答,78篇文章归为《家人家事篇》《买卖租赁篇》《物业服务篇》《时事新政篇》《综合其他篇》五种类型。作者以案释法,深入浅出,为普通百姓进行房产维权的活动提供了专业实用的法律服务。

百姓房产维权问答 目录

序言
家人家事篇
1.父母中年先后离世,独生子女很难独得父母全部房产
2.怎样写赡养老人和遗产分配的“家庭会议决定”?
3.早已结婚生子,父母买房能只给我自己吗?
4.男买房女装修,分手账咋算?
5.爷爷能把房屋直接给孙子吗?
6.丈夫瞒着妻子卖房,第三人善意买房有效
7.儿子不养我,我能把给他的房子要回来吗?
8.弟弟,你不能独得房屋补偿款
9.同居十几年,也不能在对方死后继承其房产
10.服刑人员也有房产继承权
11.前夫,请把房屋还给我
12.丈夫赌博用房屋抵债,我该怎么办?
13.哥哥送人五十一载,不能继承生父房产姐姐去世十年,其子继承姥爷遗产合法
14.丈夫去世,妻子能够继承公婆的房产吗?
15.女友悔婚,我能要回给她的婚房吗?
16.丈夫擅自买房赠婚外女友,妻子能把房要回来吗?
17.十年前离婚未分房产,现在再要行不行?
18.赠与房屋已经过户,父亲无权再立遗嘱处分
19.为逃避债务假离婚,或许面临人财两空的风险
20.爸爸以我名义签订的卖房协议有效吗?
21.子女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到条件低劣的房屋
22.夫妻只有一套住房,离婚怎么分?
23.老人的遗嘱:妻子再嫁不能继承房产,合法吗?
24.婚后发产权证也不是儿子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
25.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6.离婚协议中把房子给孩子,现在能反悔吗?
27.痴呆老人低价卖房无效

买卖租赁篇
28.定金在房产交易中有何作用?
29.二手房买卖,交房后不得反悔
30.开发商一房二卖,我该怎么办?
……
物业服务篇
时事新政篇
综合其他篇

百姓房产维权问答 节选

  《百姓房产维权解答》:  8.弟弟,你不能独得房屋补偿款  问:这几年来,大规模的旧城市拆迁改造有力地改善了市民的居住条件,老百姓欢欣鼓舞。但这里面也发生了一些纠纷和争议,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  答:在旧城区拆迁改造中,出现的纠纷基本有两大类型:一类是开发企业和被动迁户的纠纷,虽然麻烦点,但毕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标准,解决还是有所遵循的。另一类是被动迁户家庭成员发生了变故,其他家庭成员对动迁后的财产权益的认识不尽相同,从而发生矛盾,由于各家情况不同,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分类复杂,导致安置房屋或补偿款长期不能处理,影响城市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问:今天向您咨询一件在动迁中家庭成员去世,家庭内部为补偿款分配发生纠纷的事,我们认为是比较有代表性的。  答:好吧。  问:我们兄弟姐妹一共六人,父亲在十年前去世。之后,我母亲买了我弟弟的一个旧楼房单间并搬进去独自生活。但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产权证还是我弟弟的名字。今年6月,我母亲去世。我们兄妹六人为这个房屋怎么分配产生了矛盾。恰在此时,这个房屋动迁,开发商给了全额补偿款二十多万元。由于产权证是我弟弟的名字,他就拿着产权证领回了全部补偿款并且不想分给大家。他的理由是:虽然母亲买了这间房子,但产权证没有更名,房子是谁的就看产权证,他是房主,所以有领补偿款的权利。看在一奶同胞的份上,给我们点是情分,不给是本分。我们兄妹五人都很气愤,但也没有充足理由反驳他,您说怎么办?  答:在一般情况下,房子是谁的就看产权证是对的,但也有特殊情况。在这个纠纷中,虽然老母亲买了房子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只是未取得物权,是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完结。《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按照物权法的这条规定,这个买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问:就算这个房屋买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我弟弟就是不去履行,我们总不能逼着他去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吧?更何况我母亲已经去世了呢。  答:《合同法》**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按照这条法律,你弟弟作为房屋的出卖人,有配合你母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如果你弟弟死活不去,在一般情况下,你母亲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拿着法律文书独自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了。  问:现在老母亲去世了,那房屋产权证仍然是我弟弟的名字,是不是房屋所有权归他一个人所有呢?  答:1987年6月,*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法院呈报的类似案件做出了“*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房屋遗产由兄弟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民他字[1987]第16号),该批复件认定,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共有,其中以个人名义领取的产权证,可视为房屋共有人的代表取得的产权证明。这就是说,在你老母亲去世之后,这间房屋作为你母亲的遗产应当由你们兄弟姐妹六人共同继承,产权证虽然是你弟弟一个人的名字,但也只不过是你们六个人共同产权人的代表人而已。那间房屋二十多万元的房屋补偿款,也应当是你母亲的遗产,由你们兄弟姐妹六人共同继承。  ……

百姓房产维权问答 作者简介

  刘铁民,沈阳市人,1949年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国法学会会员,抚顺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委员,历任抚顺市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抚顺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等职务,现已退休。曾编纂数本房地产法律书籍,多次在各种媒体做普及房产法律知识讲座。现为《抚顺日报》“老刘评房说法”栏目的特约撰稿人。

百姓房产维权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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