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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税改革

  2020-06-04 00:00:00  

中国房地产税改革 内容简介

  《中国房地产税改革》尝试从制度起源、税基选择、经济效应、配套制度等方面进行不同经验的总结和评述,有助于我们理解不同房地产税税制设计的利弊得失。在此基础上,《中国房地产税改革》对中国房地产税收的历史、制度设计、实施步骤等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改革房地产税的整体思路。

中国房地产税改革 目录

1.房地产税的理论框架
1.1 征收房地产税的理论基础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1.2.2 国内研究综述

2.全球视野下的房地产税变革
2.1 各国房地产税的历史沿革
2.1.1 英国房地产税及英式房地产税的影响
2.1.2 单一土地税的提出与实践
2.1.3 东亚国家房地产税发展
2.1.4 转型国家的房地产税改革
2.2 土地公有与房地产税
2.2.1 土地公有和房地产税为什么可以并存?
2.2.2 土地公有条件下的土地价值捕获机制
2.2.3 不同土地公有状态下的房地产税

3.中国房地产税收的发展沿革
3.1 历史上的中国房地产税
3.2 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房地产税
3.2.1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沿革
3.2.2 契税、土地增值税与耕地占用税沿革
3.3 中国房地产税现状
3.3.1 中国房地产相关税收体系
3.3.2 中国房地产相关税收规模
3.4 中国房地产税改革历程
3.4.1 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历程
3.4.2 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
3.4.3 重庆市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
3.4.4 对重庆、上海房地产税试点的评价
3.5 房地产税改革的必要性
3.5.1 现行房地产税制和土地税费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3.5.2 土地财政的现状与风险

4.房地产税的经济效应
4.1 房地产税改革的理论模型
4.1.1 我国从土地租赁到房地产税的模型构建
4.1.2 征收房地产税后的效应分析
4.2 房地产税与地方政府收入
4.2.1 国际比较
4.2.2 重庆市房产税试点的影响分析
4.3 房地产税与房价调控
4.3.1 上海房产税试点对房价的影响
4.3.2 美国房地产税与房价的关系
……
5.房地产税的税制要素
6.房地产税评估技术在中国的运用
7.房地产税的配套制度
8.中国新房地产税的税制探讨
附录
参考文献

中国房地产税改革 节选

  《中国房地产税改革》:  比如说,被认为拥有中国古代*好的地方行政的汉代,全国一共只有一百多个郡,一个郡管辖10~20个县,县级政府的官员可以和中央官员几乎平级调动,在一定程度上是能为当地居民负责的地方官。并且,当时的财政制度相对西方已经较为先进,如已经意识到王室财政和政府财政要进行区分,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田租、算赋和更赋,王室的收入来源*初包括江海山泽所得、市井税、口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赋税之外,西汉确立的另外一个重要制度是从秦朝商鞅变法开始的盐铁官卖。在古代,山泽之财富是属于天子所有的,后来人民被允许按季节进入山泽采铁、煮盐、伐木、捕鱼,同时征收实物税收。汉武帝时北伐匈奴,急需用钱,开始实行盐铁专卖,来增加国家税收。当时,在28个郡设盐官,40个郡设铁官,可见收入是非常可观的。这一制度类似于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在西方近代西德才开始创立所谓“国家资本主义”。盐铁专卖制度使得政府对个人财产税源的依赖度大大降低。  地方行政的不断没落使得中国的基层财政始终没有建立完整的收人体系。地方行政到了宋代几乎没有了自主权,地方官只是暂时由中央派来监管地方事务。由于五代的战乱,宋代把财富、兵力都集中到中央,不留一点在地方,也就更谈不上地方自有税源了。元代开始了行省制度,有中央无地方,利于军事控制。明清也沿用了这一制度,只是名称上有所不同。而且,地方行政更加薄弱,县上级是府,府上级是司,司上级是省,真正“管民的官不仅少,而且小”。地方行政的式微,也是中国没有产生以为地方政府筹资为目的的房地产税的一个重要原因。  地方税的缺失使得房地产税所需的基础数据也时断时续。如唐代的田赋制度*初是“租庸调”,就是将力役和田租合在一起,都有田地为依托,并且当时就已经造了非常详细的人口册和土地册,这也奠定了政府向个人土地征税的基础。但是在唐德宗时改为“两税法”。两税法是夏秋两季各征一次税,这样一来,只需要按照有多少田就征多少税。并且,是先规定田租定额,然后政府照额征收,再把收来的田租作为政府每年开支的财政来源,类似于美国地方政府征收房地产税实行的“量人为出”制度。但是“两税法”以后,我国的田赋制度就变成,按照前一年的田租收入标准制定下一年的征收额,也就是“量出为人”,政府也省却了每年统计田地和人口的麻烦,使得原来的基础渐渐失去。宋代实行的是均税制度,也就是重新测量土地,希望使得租税平均,被称为“方田制”。但是,在实行的时候,弊端百出,欧阳修、王安石先后失败。明清时,国家对于赋税有两个重要的册籍,一个是“黄册”用于登记户口,另一个是“鱼鳞册”用于登记田亩。清代后期一百多年间,黄册没有了,户口很久不调查,但鱼鳞册一直延续下来。鱼鳞册原本对于土地的类型、贫瘠程度、业主姓名等都有详细的记载,不过由于地方政府力量不足,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来进行登记,民间则采取各种舞弊手段,使得鱼鳞册也成为一本糊涂账。  更有甚者,缺乏基层政府治理基础的财产税成为财富剥夺的工具。曾经出现过的极端情形在汉武帝在公元前119年,由于军费大增和紧急救灾的情况下,颁布了“算缗令”,规定凡属工商业主、高利贷者、囤积商等,不论有无“市籍”,都要据实向政府呈报自己的财产数字,规定凡2缗(1缗为1000钱)抽取1算(200文),即一次性征收10%的财产税。而一般小手工业者,则每4缗抽取1算。“算缗令”受到了有产者的极力反抗,汉武帝不惜采用告发、酷吏等方式强制执行,三年下来造成大量的中等以上的商贾之家几近破产。这种特殊的个人财产税完全是为了解决政府的财政需要,没有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纳税意愿,与财产没收类似,破坏了有产者的财产安全感,降低了其进行工商活动的积极性,与现代财产税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  ……

中国房地产税改革 作者简介

  何杨,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博士后,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公共事务与环境学院访问学者。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研究委员,入选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北京市青年英才和北京市国家治理青年人才。主持国家自科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以及多项国际国内合作课题,在《经济研究》《改革》《财贸经济》等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三十多篇。先后荣获全国国际税收优秀科研成果评比特等奖和一等奖、邓子基国际税收优秀论文奖等学术奖励。

中国房地产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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