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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论

  2020-06-05 00:00:00  

国富论 内容简介

《国富论》共分五篇,总结了近代初期各国资本主义发展的经验,批判吸收了当时的重要经济理论,提出了市场经济会由“看不见的手”自行调节的理论。它的首次出版标志着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是现代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起点,因此该书被誉为“**部系统的伟大的经济学著作”、“经济学的百科全书”。

国富论 目录

**篇

论劳动生产力增进的原因并论劳动生产物

自然分配给各阶级人民的顺序

**章 论分工

第二章 论分工的起因

第三章 论分工受市场范围的限制

第四章 论货币的起源和货币效用

第五章 论商品的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

或其劳动价格和货币价格

第六章 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第七章 论商品的自然价格与市场价格

第八章 论劳动工资

第九章 论资本利润

第十章 论工资与利润随劳动与资本的用途不同而不同

**节 基于职业本身性质的不平等

第二节 起因于欧洲政策的不平等

第十一章 论地租

**节 论总能提供地租的土地生产物

第二节 论间或提供地租的土地生产物

第三节 论总能提供地租的生产物与间或能提供

地租的生产物二者价值比例之变动

本章的结论

第二篇

论资产的性质、积累与使用

序论

**章 论资产的划分

第二章 论作为社会总资产的一部分或作为

维持国民资本费用的货币

第三章 论资本的积累及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劳动

第四章 论放贷取息的资产

第五章 论资本的各种用途

第三篇

论不同国家的财富发展

**章 论财富的自然增长

第二章 论罗马帝国衰亡后农业在欧洲旧状态下

所受到的抑制

第三章 论罗马帝国衰亡后城市的兴起和发展

第四章 城市商业如何对农村改良做出贡献

第四篇

论政治经济学体系

**章 重商主义的原理

第二章 论限制输入本国能生产的商品

第三章 论对那些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英国的通商国家的

所有商品实施的输入限制

**节 即使根据重商主义的原则,

这种限制也不合理

第二节 根据其他原则,这种异常的限制也不合理

第四章 论退税

第五章 论奖励金

顺便谈谈谷物贸易及谷物条例

第六章 论通商条约

第七章 论殖民地

**节 论建立新殖民地的动机

第二节 论新殖民地繁荣的原因

第三节 美洲和经好望角到达东印度航路的

发现给欧洲带来的利益

第八章 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

第九章 论重农主义,即政治经济学中把土地生产物看作

各国财富的唯一来源或主要来源的学说

第五篇

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章 论君主或国家的开支

**节 论国防经费

第二节 论司法费用

第三节 论公共工程和公共机关的费用

第四节 论维持君主尊严的费用

本章的结论

第二章 论一般收入或国家收入的来源

**节 专属于君主或国家的收入来源

第二节 论赋税

第三章 论公债


国富论 节选

第二章 论限制输入本国能生产的商品 通过高额关税或者绝对禁止限制输入本国可以生产的商品,就在一定程度上让国内的这个产业享有了垄断权。例如,禁止从外国输入活家畜,英国畜牧业就享有了对国内屠肉市场的独占;对谷物输入征收高额关税,英国的谷物生产业就得到了同样的利益;对外国羊毛输入实行禁止,同样有利于英国的羊毛生产。尽管丝绸制造业生产所用的原料全部都是从外国进口的,但是*近它也获得了同样的利益。麻布制造业尽管还没有取得这种利益,但也正在大步地朝着这个目标前进。还有许多其他的制造业,也取得了或者是差不多取得了不利于本国同胞的垄断权。英国绝对禁止或在一定条件下禁止输入的货物种类之繁多,对于那些对关税法不熟悉的人来说,简直是不可想象的。 这种对国内市场的独占,毫无疑问极大地鼓励了国内的这些产业。它会让社会上大部分的劳动和资财不再流向它原来的方向,而是流向这些行业。但是这种办法能不能增进社会的一般产业,能不能引导国内产业向着*有利的方向发展,并不十分明确。社会总产业不可能超过社会总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任何个人所能雇用的工人数和他所拥有的资本必定成一定比例,同样,一个社会所有行业所能雇用的工人数也一定和这个社会的全部资本成一定比例,绝对不可能超过这个比例。任何商业条例都不能让社会产业量的增加超过社会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它不过是改变了劳动和资财原来的方向,勉强改变了一部分资本的用途而已。至于这种人为的改变和自然的流向相比哪个对于社会更有利,却是不能确定的。 每个人都为他所能支配的资本不断地寻找着*有利的用途。他在心里所考虑的当然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社会的利益,但是他为自己考虑的结果,自然或者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出对社会*有利的用途。 首先,如果把资本投在国内产业上,能取得资本的正常利润,或者只比正常利润少一点点,那么每个人都会尽量把资本投在国内。如果利润相等或者差不多相等,那么所有的批发商人都更愿意进行国内贸易,而不愿意进行对外贸易,但是和进行中间商贸易相比,那就更愿意进行对外贸易。投资进行消费品的对外贸易,资本常常超出商人的视野,但是投资进行国内贸易的资本,则常常在商人的视野之内。投资进行国内贸易的情况下,所委托的人品行怎么样、情况怎么样,投资人更容易弄明白,就算是偶然被骗了,对于法律上索取赔偿的手续他也更清楚。至于中间商贸易,商人的资本投资在本国以外的两个国家,没有任何部分有带回来的必要,也没有任何部分在他的支配下。 譬如,阿姆斯特丹商人投资进行中间商贸易:从克尼斯堡运送谷物至里斯本,从里斯本运送水果和葡萄酒至克尼斯堡。通常,他必须把资本一分为二,一半投在克尼斯堡,一半投在里斯本。不论是他贩卖的谷物还是水果和葡萄酒,都没有必要流入阿姆斯特丹。这样的商人自然是住在克尼斯堡或里斯本比较合适。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他才会选择阿姆斯特丹作为住处。然而,*终他还是因为不放心远离资本,而不顾装卸货的双重费用,也不顾要支付税金和关税,把一部分货物转道运到阿姆斯特丹。他会为了亲身支配一部分资本而宁愿承担这种额外的费用。也正因为这样,在经营中间商贸易上有优势的国家,经常成为通商各国货物的中心市场或总市场。因为,为了省去第二次装卸货物的费用,商人通常都想方设法在本国市场售卖各国的货物,也就是说,尽可能地将中间商贸易变成消费品的对外贸易。同样,进行消费品对外贸易的商人,当准备把收集的货物运往外国市场时,也总乐意以同样或者差不多的利润尽可能在国内售卖一大部分。他会尽可能地把消费品对外贸易变为国内贸易,这样他就可以省去输出存在的风险和麻烦。于是,虽然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资本被投到了国外,但是我们仍然可以这样说,不论哪个国家,本国仍是本国居民资本流向的中心,本国居民的资本不断地流通于这个中心的周围。我以前讲过,同样的资本,投在国内贸易上比投在消费品对外贸易上能推动更多的国内产业发展,能让更多的国内居民获得收入和就业机会。同样的资本,投在消费品对外贸易上比投在中间商贸易上更能获得上述同样的好处。所以,在利润相等或差不多相等的情况下,每个人的投资方向,大多都能给国内产业提供*大的援助,从而也给本国更多的居民提供收入和就业机会。 其次,把资本用来维持国内产业的每个人,都一定会努力促进那种产业的发展,让它的生产物尽可能产生*大的价值。辛勤劳动的生产物就是劳动对象或者材料上增加的东西。雇主利润的大小是和劳动生产物的价值大小成一定比例的。用资本维持产业的人,既然把获取利润作为唯一目的,那么他自然就会努力让投入资本的产业得到*大价值的生产物,也就是能交换到*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货物的生产物。 但每个社会的年收入和它辛勤劳动全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通常是恰好相等,或者说,恰好是价值相当的东西。所以,每个人把他的资本投入到国内用来维持国内产业,并想方设法让它的生产物的价值达到*高程度,本来就和每个人竭尽所能使社会的收入*大化是异曲同工的。的确,他们通常没有促进社会利益的想法,也不知道自己曾经怎样促进了社会利益。他们愿意投资维持国内产业而不投资国外产业,只是从自身的安全出发;他们积极指导产业的发展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大程度,也只是考虑到了自身的利益。和其他时候的情况一样,他们是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无意间竭力达到了一个他们从来没有考虑过的目标。他们不考虑这种目标,未必就对社会有害。他们径自追求利益,往往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现。他们如果真的总想着如何促进社会利益,结果往往达不到这样有效的程度。据我所知,那些打着为了公众幸福的旗号而经营贸易的人,并没有真正做出过多少好事。实际上,这种故作姿态的商人也并不多,我们也没有必要多费唇舌来劝阻他们。 至于哪种国内产业*适宜投资、哪种国内产业的生产物能有*大价值,因为商人本身就处在当事人的位置上,所以他们做出的判断要比政治家或立法者准确得多。如果政治家非要指导商人进行投资,那不过是多此一举,而且是在僭取一种他既不能放心地委托给任何人,也不能放心地委托给议会或者元老院的权力。把这种权力交给一个迂腐、大言不惭、越权、自认为适合这样做的人,是*危险的。 让国内产业中的某种特殊工艺或制造业单独占有国内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指导了商人应该把资本投到哪里。而这种限制外国货物输入本国的法规,在所有情况下,几乎都是没用或者是有害的。如果本国的生产物和外国的生产物一样便宜,那么这种法规很明显是没用的。如果价格不是一样便宜,那一般说来就是有害的了。如果购买某种商品所花费的钱比自己在家里生产所花费的钱少,那么就一定不适合在家里自己生产,这是所有英明的家中主事人都知道的道理。所以,做衣服的裁缝绝对不会自己做鞋穿,而是向做鞋的人购买;做鞋子的人也绝对不会自己做衣服穿,而是向做衣服的人购买。农民则既不会自己做鞋子也不会自己做衣服,而要雇用裁缝和鞋匠给他们做。他们都发现了,专门经营一种与其他人相比有优势的产业,再用自己生产物中的一部分或者是生产物价格的一部分购买需要的其他物品,对自己更有利。 对于个别家庭来说是明智的选择,对于国家也绝对不会是不明智的。就某种商品来说,如果自己生产比向外国购买花费的要多,那就不如经营有优势的产业,然后输出自己产业生产物的一部分向国外购买需要的物品。国家的产业总是和维持产业的资本成一定比例,所以,就像鞋匠一样,他的劳动绝对没有减少,只不过是放任它选择了*有优势的用途而已。如果一种物品购买花费的少,自己制造花费的多,那么自己制造显然就没有选择*有利的方法。按照这种假设,向国外购买花费较少,自己生产花费较多,则只需将同样的资本投入到国内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一部分或者商品价格的一部分,就可以把所有需要的商品从外国购买进 来。所以,如果规定了这类本国产品的垄断权,不过是让国家从自己有优势的产业转到了自己没有优势的产业,从而导致国内产业的价值不但没有如立法者所希望的那样增加,相反,可能会因此而减少。 ……

国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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