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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行为的可拆性研究

  2020-06-05 00:00:00  

宏观调控行为的可拆性研究 本书特色

随着中国当前宏观调控实践的逐步常态化以及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如何从经济法实施的角度实现宏本书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可诉"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回答"可诉性的要件是什么",只有充分了解可诉性的要件,才能为论述"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可诉"这一问题提供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其次要回答"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是什么",而"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又取决于作为其权源的"宏观调控权的性质",宏观调控权作为国家的一种新型权力,只有对其生成过程进行实证考察,并在经济法的语境下寻求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语词的重叠性共识,才能对"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得出具有理论解释力的结论。*后要回答"宏观调控行为是否符合可诉性的各项要件",这有赖于结合可诉性的具体功能,以及宏观调控行为的内在规定性,逐次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可诉性的各项要件并不是并列的,而是递进的。也就是说,必须首先解决宏观调控行为不是不可诉的政治问题,才有可能进一步考虑宏观调控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成熟和过时作为起诉资格要件的扩展(成熟)与延伸(过时),在当事人享有起诉资格之后,*后才是对诉讼时机的选择。

宏观调控行为的可拆性研究 内容简介

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可诉,是经济法运行机制中的重要基础问题,也是现实中经常要面对的实践问题。《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研究》就是对此的系统介绍。

宏观调控行为的可拆性研究 目录

导论
**章 宏观调控权的界定
 **节 宏观调控权是怎样生成的——基于罗斯福新政的考察
 第二节 宏观调控权的理论表达
 第三节 宏观调控权的实践运行
第二章 可诉性的要件与功能
 **节 可诉性的要件
 第二节 可诉性的功能
第三章 政治问题的排除
 **节 政治问题理论概要
 第二节 政治问题理论的衰落与重构
 第三节 宏观调控行为不是政治问题
第四章 起诉资格的建构
 **节 宏观调控权的合法性困境
 第二节 合法性困境的求解
 第三节 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生成
 第四节 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扩张与限制
 第五节 实际损害要件的功能
 第六节 宏观调控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建构
第五章 诉讼时机的选择
 **节 成熟理论的缘起、标准与限制
 第二节 成熟理论的界分
 第三节 过时理论的含义、宪法化与例外
 第四节 过时理论模式的演化
 第五节 宏观调控公益诉讼时机的选择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宏观调控行为的可拆性研究 作者简介

陈承堂,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美国福特汉姆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为扬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等刊物发表。

宏观调控行为的可拆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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