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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

  2020-06-05 00:00:00  

证券发行与承销 本书特色

《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证券发行与承销》是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

证券发行与承销 内容简介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日渐显著,不断提高证券经营机构的竞争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提升证券业从业人员和广大证券市场参与者整体素质,显得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从业资格。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参加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上述规定对扩大证券市场从业人员队伍,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券发行与承销 目录

**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节 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第二节 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法律审查
第四章 公司融资
**节 公司融资概述
第二节 公司融资成本
 第三节 资本结构理论
 第四节 公司融资方式选择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和推荐核准
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节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原则、内容和目标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和询价
 第三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
 第四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具体操作
 第五节 股票的上市保荐
第七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节 信息披露概述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第三节 股票发行公告及发行过程中的有关公告
 第四节 股票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创业板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
第八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
 第二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程序
 第三节 发行新股的发行方式和发行上市操作程序
 第四节 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有关的信息披露
第九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节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准备工作
 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第三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四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第五节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十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节 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第二节 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三节 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四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五节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六节 中期票据的发行与承销
第七节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第八节 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九节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十节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十一章 外资股的发行
**节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
第二节 h股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 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的发行与上市
第四节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
第五节 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制作
第六节 国际推介与分销
第十二章 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
**节 公司收购概述
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
第三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第四节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五节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六节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转让
 第七节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第八节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后记

证券发行与承销 节选

《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证券发行与承销》内容简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日渐显著,不断提高证券经营机构的竞争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提升证券业从业人员和广大证券市场参与者整体素质,显得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从业资格。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参加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上述规定对扩大证券市场从业人员队伍,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一年来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市场的发展,对《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进行了修订:**,随着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分析》等书中,增加有关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及其交易规则、股指期货投资的风险分析等内容;第二,根据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在《证券发行与承销》中修订有关发行保荐制度的内容,增加有关创业板发行、上市、督导等操作上的特殊规定等内容;第三,对《证券交易》书稿进行全面梳理,调整了部分章节设置,根据新颁布的法规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增加了有关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管理方面的内容,同时,简化了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方面的内容;第四,根据新发布的有关基金销售的规范,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中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分级基金、基金评价等内容;第五,在《证券投资分析》中增加了有关证券估值方法、债券估值等内容;第六,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中增加了有关证券交易、发行制度介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方面的内容;第七,对原教材中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基本框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和修订,对错漏之处进行更正,删除了已不再适用的内容。

证券发行与承销 相关资料

(四)公司债券评级的监督管理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1)机构名称、住所;(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4)内部控制机制与管理制度、业务制度;(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证券评级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证券评级机构不得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从事损害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对象合法权益的活动。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本机构的基本情况,经营隋况,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重大诉讼事项,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统计情况等内容。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包含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等内容的季度报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机构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时,证券评级机构应当立即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评级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从业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证券评级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检查,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证券评级机构发出警示函,对责任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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