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 本书特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
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
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
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
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
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
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
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商法学 节选
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
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
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1]。上市公司收购在世界各国和地区证
券法中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即要约收
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购买该公司的有表决权证券的
行为;广义上的上市公司收购,除包括要约收购以外,还应包括协议收购,即通过与目标
公司的股东达成收购协议的方式进行收购等。我国《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收购是广义
上的含义,即上市公司收购包括要约收购、协议收购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
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
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收购,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一)协议收购、要约收购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
按照收购所采取的方式不同,可将收购分为协议收购、要约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
收购。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目标公司部分或全体股东通过单个协商的方式签署收
购协议或股份转让,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收购行为;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某
种方式,公开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要约,并按要约中的条件、价格、期限,收购一定数量
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收购行为;其他合法方式收购,是指采用协议
收购和要约收购以外的方式,如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新股,
使其取得控制目标公司的地位的收购行为。
(二)友好收购与敌意收购
按照收购行为是否得到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合作,可将收购分为友好收购与敌意收
购。友好收购,是指收购人在目标公司管理层提供合作的条件下实施的收购行为;敌
意收购,是指收购人没能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或者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拒绝与
收购人合作,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阻止的情况下实施的收购行为。通常协议收购为
友好收购,而要约收购为敌意收购。
(三)部分收购与全面收购
根据收购人收购目标公司股份数量的不同,可将收购分为部分收购与全面收购。
部分收购,是指收购人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比例或数量的股份而获得对目标
公司相对控股权的收购行为;全面收购,是指收购人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全部股
份而获得对目标公司的绝对控股权的收购行为。
(四)善意收购和恶意收购
从收购者的动机角度,可将收购分为善意收购与恶意收购。善意收购,是指收购
人收购目标公司的动机或意图符合目标公司股东或管理层利益的收购行为;恶意收
购,是指收购人收购目标公司的动机或意图不符合目标公司股东或管理层利益的收购
行为。
(五)现金收购与换股收购
根据收购支付对价的形式不同,可将收购分为现金收购与换股收购。现金收购,
是指收购人以现金作为支付方式给目标公司股东的对价的收购行为;换股收购价,是
指以公司的股份为对价来交换目标公司的股份的收购行为。
(六)横向收购、纵向收购和混合收购
依据目标公司与收购公司是否处于同一行业、部门,可将收购分为横向收购、纵向
收购和混合收购。横向收购,是指收购人与目标公司处于同一行业,或生产工艺相近
的企业之间的收购行为;纵向收购,是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相互衔接、密切联系的企
业之间,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专业化企业之间的收购行为;昆合收购,是指横向收
购与纵向收购相结合的企业收购。
二、要约收购
(一)要约收购的开始
收购要约的发出即意味着要约收购的开始。各国立法对收购要约发出的具体时
间有明确的规定,即投资者已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收购人应发出收购
要约,从而开始了要约收购的程序。根据我国《证券法》第88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
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
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
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
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
购。因此,若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不超过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30%时,应
视为一般收购或股权转让,但投资者有义务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
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我国要约收购的开始需要符合两个条件:①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
公司发行股份的30%;②具有继续收购的动机。因此,一个投资者即使持有一个上市
公司发行股份的30%时,若他不再想收购的话,他也没有义务发出收购要约。
(二)收购要约的生效与期限
各国立法均明确规定了收购要约的生效与期限。其目的在于给目标公司股东充
分时间从要约人或公司管理部门获取有关要约的资料,以便在此基础上作出理性的投
资判断,减少或避免由此引起的投资风险和损失,同时,也避免因长期处于不稳定地位
而影响相关上市股票在市场上不能顺利流通的弊病。
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收购要约自依法公告之日起生效,收购要约约定
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三)要约收购的价格
收购价格是收购要约的十分敏感的内容。由于收购价格集中体现目标公司股东
与收购人双方的利益,因而各国收购立法都非常重视收购价格及其计算方法、支付方
式等的规定。在收购价格上各国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法。依
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人按照该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
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
票所支付的*高价格。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
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
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
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四)要约收购的报告与公告
报告与公告要约收购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之一,是广大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
主要依据。要约收购的报告与公告应符合其作为投资判断主要依据的要求。要约收
购的报告与公告应符合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性的要求。
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
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①收购人的姓名、住所;收购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
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②收购人关于收购
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③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
的种类;④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⑤收购价格;⑥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
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⑦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⑧收购期限;⑨报送收购报告
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⑩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包括收购
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
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收购人是否已作出相
应的安排,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
独立性;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
整的后续计划;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⑩前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⑩中国证监会要求披
露的其他内容。收购人还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