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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先例初探

  2020-06-05 00:00:00  

公司法先例初探 内容简介

从先例的角度研究公司法,值得赞赏。本书对公司纠纷的重要领域的疑难案件作了体系化的研究,分别对不同类型的先例作了评价。通过对先例的收集、归纳与提炼,作者发现了成文公司法的漏洞,并归纳了法官如何通过个案克服成文公司法的局限性。因此,本书具有尝试性的意义。它一方面将法官的智慧汇聚起来,从而为法官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提供较好的参照,力图取之于法官,用之于法官,为法官的审判实践服务;另一方面,本书对先例的体系化归纳也有助于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从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并为进一步完善成文公司法提供理论支持。
该书作者从事公司法教学与理论研究工作多年,具有较扎实的公司法理论功底,但本书也展现了作者的另一方面,即务实的一面。为此,作者对公司法的研究并不局限于公司法领域,而是侧重于公司法与合同法、财产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法乃至行政法与刑法的互动,对公司法与其他实体法规范的相互关系作了考察,力图发现公司法与诸实体法间的冲突与漏洞,并结合对先例的分析与归纳,在如何消除冲突与填补漏洞,以及如何解决法律规范的竞合上进行深入的阐释。同时,作者也着眼于公司实体法与诉讼法之间的互动关系,结合案例说明了当事人对公司诉权的不同理解、不同处分是如何影响法官对相关案件的不同裁判的。这种研究视野无疑也是值得重视的。

公司法先例初探 目录

为先例而斗争(前言)
专题1 公司设立疑难案件
 **节 设立中公司人格与诉讼主体资格
  案例l 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承担借款责任案
  案例2 三门峡银丰集团中心筹建处案
  案例3 洛阳市华阳广场国际大饭店储备处案
 第二节 对设立中公司各种责任模式的再认识
 第三节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归责
  案例4 设立中公司的业务执行人违背章程所签协议对设立后公司的效力问题
  案例5 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欺诈
  案例6 贵都休闲浴场有限公司设立案
  案例7 “上海大食代餐饮有限公司南宁筹备处”案
 第四节 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效力及归责
  案例8 汽车租赁公司设立案
 第五节 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利益签订合同的归责
  案例9 品致生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设立案
  案例l0 某公司设立案
  案例ll 单纯从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发判案导致的五次
  审判
 第六节 发起人协议对设立中及设立后公司的效力及归责
  案例l2 四川某公司设立案
 第七节 设立瑕疵对公司登记效力的影响及归责、
  案例l3 股东虚假出资是否否定公司设立效力?
  案例l4 某企业不服工商局撤销改制登记复议案
  案例l5 工商局能否以股东欺诈为由撤销公司登记?
 第八节 本章小结
专题2 股东资格疑难案件——兼论公司法与合同法、继承法、行政法的互动
 **节因缺少工商登记引发的“事实股东”纠纷
  案例l 因“出资系借款”自否“事实股东”资格
  案例2 “事实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资格案
  案例3 “事实股东”自否资格返还“股款”案
  案例4 山东首例“事实股东”自否资格案
  案例5 “事实股东”以借贷为由自否资格案
  案例6 嗣后股东会决议是否能否定“事实股东”资格?
 第二节 因出资行为定性引发的股东资格纠纷
  案例7 是借贷还是入股?
  案例8 人民公司与陈毅华股权纠纷案
  案例9 本案的四个判决前后矛盾
  案例l0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否影响其股东资格?
  案例ll 究竟是股款还是借款?
 第三节 因实际出资不到位引发的股东资格纠纷
  案例l2 未实际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案
  案例l3 15万还是1.5万?
  案例l4 因赠与股份引发的股东资格纠纷
 第四节 附条件的股东资格
  案例l5 会计师事务所附劳动关系股东资格案
  案例l6 某公司附劳动条件股东资格案
  案例l7 “附期限入股投资”定性纠纷
  案例l8 能否以“出资系赃款”开除股东资格?
 第五节 股东资格的非合意取得
  案例l9 一起股权继承纠纷案
  案例20 另一桩股东资格继承纠纷
  案例21 经法院调解书取得股东资格纠纷
  案例22 对未实际出资股东资格纠纷的调解
 第六节 “显名”与“挂名”股东纠纷
  案例23 借用身份证引发的“挂名股东”资格案
  案例24 挂名股东与隐名法人股东资格案
  案例25 某自来水公司内部的隐名股东案
 第七节 “冒名股东”与“虚拟股东”案件
  案例26 “虚拟股东”案 
 第八节 外部关系中的股东资格纠纷
  案例27 “傀儡股东”连带承担公司债务纠纷
 第九节 股东资格与工商登记
  案例28 能否因股东假签名判令撤销股东假登记?
 第十节 本章小结
专题3 股东权益疑难案件
专题4 股权转让疑难案件
专题5 董事、高管责任疑难案件
专题6 公司人格否认疑难案件

公司法先例初探 节选

为先例而斗争(前言)
一、为什么先例?
鄙人主张中国需要在保留成文法传统的同时,引入“准判例”制度。判例的作用就在于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卢埃林认为,先例其实是前人的实践经验的“官方”总结,“先例不过是官员或者官方实践的尊称”o[1]这里所指“官方”(official),还不仅是法官的“官方”,还包括其他国家机构的“官方”,例如检察、工商、国土、税务等司法、行政部门。换言之,判例,或者说先例不仅存在于法官的判决里,还存在于一切官方机构的实践当中。作为先例的判例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延续,不至于被突然袭击所扰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是也经常听说“这个还没有先例”、“破例了”、“下不为例”么?
先例为什么重要?在卢埃林看来:“继续过去的实践,就是为没有经验的新官员提供前人积累的经验。如果他无知,他可以向他们学习,从先行者的知识中获益;如果他懒惰,他可以注意前人的行为,并从他们的勤奋中受益;如果他愚蠢,他可以从他们的智慧中获益;如果他有偏见或者腐败,则过去存在的实践在与他的行为进行比较时,对其偏见或者腐败进行了公开的监督,限制了他可以肆意胡为的空间。*后,即使前人进行实践时也曾懒惰、无知、愚蠢而有偏见,不过,知道他将继续前人所为,也会提供一个基点,使人们能够由此预见法院的行为,事先调整自己的预期。”〔2〕
  ……

公司法先例初探 作者简介

吴越,德国法兰克福大学(J.W.Goethe University)法学博士,现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欧盟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兼任重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欧盟法律研究所主任、法研所副所长。自1995年起从事公司法的研究、教学与法律实务工作,著有德文专著《Rechtsfragen der Unternehmerisgruppen in China》、《企业集团法理研究》,主编《私人有限公司的百年论战》、《公司治理:国企所有权与治理目标》,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现代法学》、《中国法律》(香港)等期刊上发表公司法专业论文三十余篇,并曾参与王保树教授主持的《中国公司法修改建议稿》的撰写。先后为法学、财经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讲授企业法、公司法与破产法、企业法专题、外商投资企业法等课程,先后为大中型企业、法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税务部门、司法部门进行公司法讲座数十次,为境内外企业、法院、律师事务所、工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提供公司法实务咨询数百次,并曾与重庆市国资委合作,作为项目负责人实施由欧盟资助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项目。

公司法先例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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