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保险实践.服务.管理 本书特色
《物流保险:实践·服务·管理》:全国高等院校现代物流工程与管理规划系列教材
物流保险实践.服务.管理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物资出版社“全国高等院校现代物流工程与管理规划系列教材”中的一本。该教材由多所大学的教师共同编写,由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本教材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上海海事大学、湖南怀化学院的教师共同协作完成。教材结合我国现代物流的实践,全面系统介绍了物流保险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每章都配有本章要点、本章综述、思考题和案例,书后附有参考文献和附录。该书的结构、观点、行文、案例和思考题选择上特别注意从培养具有物流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物流专业人才的视角和需要去做,这也是该书的重要特点。
物流保险实践.服务.管理 目录
**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节 可保利益原则
第二节 *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补偿原则
第四节 代位追偿原则
第五节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第六节 近因原则
第二章 采购物流风险与保险
**节 采购环节中存在的风险
第二节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第三节 采购合同保证保险
第四节 采购人员忠诚保证保险
第五节 采购人员职业责任保险
第三章 物流运输风险与保险
**节 运输环节存在的风险
第二节 国内运输货物保险
第三节 国际运输货物保险
第四节 运输工具保险
第四章 国际海运风险与保险
**节 国际海运风险与保险险别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与理赔
第三节 “三来一补”保险办理操作规定
第四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
第五节 办理保险索赔程序
第六节 国际贸易中对海运信用风险的防范
第五章 物流仓储风险与保险
**节 仓储风险及其管理
第二节 仓储货物保险
第三节 仓储责任保险
第六章 物流责任风险与保险
**节 物流作业中的责任风险
第二节 物流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物流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节 物流雇主责任保险
第五节 产品责任保险
第七章 物流信用风险与保证保险
**节 信用与保证保险概述
第二节 出口信用保险
第三节 出口信用保险体制
第四节 出口信用保险实务
第五节 保证保险
第六节 确实保证保险与忠诚保证保险
第八章 物流综合保险
**节 物流货物保险
第二节 物流责任保险
第九章 物流保险事故的处理
**节 物流保险事故货损种类及处理
第二节 货损事故的责任
第三节 集装箱货损事故及处理
第四节 保险索赔
第五节 保险理赔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1 物流货物保险条款
附录2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附录3 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附录4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附录5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附录6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附录7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附录8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附录9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附录10 海洋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
附录11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附录12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附录13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附录14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附录15 船舶保险条款
附录16 邮包险条款
附录17 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运输保险条款
附录18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附录19 英国保险协会货物战争险——附加费用保险条款
附录20 协会货物罢工险保险条款
附录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保险法全文及解读
物流保险实践.服务.管理 节选
《物流保险:实践·服务·管理》是中国物资出版社“全国高等院校现代物流工程与管理规划系列教材”中的一本。该教材由多所大学的教师共同编写,由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本教材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上海海事大学、湖南怀化学院的教师共同协作完成。教材结合我国现代物流的实践,全面系统介绍了物流保险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每章都配有本章要点、本章综述、思考题和案例,书后附有参考文献和附录。该书的结构、观点、行文、案例和思考题选择上特别注意从培养具有物流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物流专业人才的视角和需要去做,这也是该书的重要特点。
物流保险实践.服务.管理 相关资料
插图:2.告知的方式从各国保险立法来看,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方式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方式:(1)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而是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情况,投保人或被投保人都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且须与客观存在的事项相符。目前,法国、比利时及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大都采取这一告知方式。(2)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即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将自己所要了解的事项列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逐项回答。凡投保单上所询问的事项都被认定为重要事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需逐项如实回答,即认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对保险人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义务,即使询问以外的情况具有重要性,亦不负告知义务。采取这种方式不仅符合现代保险技术进步的趋势,而且也足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目前多数国家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方式。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方式,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有不同的规定。中国《保险法》的规定与询问回答告知方式相近;中国《海商法》所取的是无限告知的方式。3.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在保险业务中,一方当事人(一般指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将重要事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一般指保险人)即构成违反告知义务。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国保险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保险合同无效和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两种。(1)保险合同无效这种规定的立法依据是:履行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违反告知义务等于保险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而保险合同应当“自始无效”。制定这种规定的国家很少,仅有比刹时、荷兰等少数国家。法国现行保险法典仅对故意违反告知义务采取此种规定。(2)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所谓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是指在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一项权利。保险人有权解除的合同,在法律上称为“可解除的合同”,它与“无效合同”不同。后者是指按照法律不能成立的合同,也是法院不予强制执行的合同,这种合同不需要什么人去解除它,它本身根本就是无效的。关于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利,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法律对被保险人的违反告知义务,不考虑其是否故意所为,只要不告知的事项属于重要事实,均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