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的生成与制衡-理论分析与来自东亚的证据 内容简介
合谋是一种古老的经济政治行为:早期的合谋理论,无论是卡特尔的垄断价格维持,还是博弈论引入后出现的动态框架下的合谋的商务实践模型化,以及决策和拍卖中的合谋行为研究,都属于组织间的合谋理论范畴。近年来,以拉丰和梯若尔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运用博弈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把合谋理论引入组织内研究,并建立了组织内合谋行为的一般分析框架。此后,合谋理论的研究也逐渐登堂人室融入主流经济学。但国内经济学界对合谋理论的研究还相当匮乏。
为此,本书选择了合谋理论这一经济学前沿分支作为研究主题,并以合谋的生成与制衡为主线贯穿、统领全书,从微观层面探讨了东亚地区组织内合谋的生成机制与制衡之道,包括理论模型的一般分析和来自东亚的实证研究。在这个框架下,本书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现代经济的层级结构中,存在着至少三种类型的合谋:**,作为代理人的管理层之间的合谋;第二,作为代理人的监管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合谋;第三,由控股股东和代理人结成联盟而导致的合谋。在此基础上,本书分析了合谋的制衡,即怎样防范合谋的相关问题,包括有利于合谋和不利于合谋的因素。本书理论分析的结果得出了“信息优势产生租金、租金和效率的权衡决定合谋的生成与制衡”的观点。同时,本书在理论模型分析的基础上,以东亚国家的具体合谋行为与相关案例作为理论的运用和扩展,并搜集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运用事件研究等方法进行了实证检验。*后,本书提出了基于证据的政策建议和结论。
本书共分八章论述以上内容。其章节安排如下:**章是导论。首先,提出了问题,介绍了选题原因和研究意义;其次,简单介绍了本书的研究方法、观点和基本框架;*后,指出了本书的主要创新。
第二章是关于合谋理论的一个文献综述。首先,本章梳理了合谋理论在经济学中的早期研究——组织间的合谋行为。这时合谋的相关研究主要用来解释企业间的价格竞争,而且对于合谋的研究一般都是在静态的框架下进行的,主要从行业集中度的高低、产品差异化的程度、成本的对称性等行业特征方面对合谋的存在性和非稳健性作了分析。后来,博弈论的引入使得合谋理论的研究达到了一个新的境界:一些学者用博弈论的方法在动态的框架下研究合谋行为;同时,出现了相当多的文献将合谋的商务实践模型化。此后,合谋理论的发展拓展到新的领域,包括拍卖理论中的合谋研究和决策中的合谋问题。其次,本章梳理、归纳了近年来的相关文献:以拉丰和梯若尔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运用博弈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建立了组织内合谋行为的一般分析框架(P-S-A框架),奠定了组织内合谋理论的研究范式;同时,施莱弗等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出发,提出了公司治理中的“隧道行为”,这种合谋无法用“P-S-A框架”分析。这些均对合谋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挑战。而国内相关学者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新兴市场的公司治理中出现的某一方面的合谋行为的应用研究与检验上。*后,本章对有关合谋的相关文献进行了简单的评价,并对未来的研究作出了相应的展望。
第三章是有关合谋生成机制的一个基本模型。本章首先对模型的参与者、信息结构、偏好以及效用函数作出了假定。接着,本章建立并拓展了一个无合谋的直接监管模型,并分别分析了直接监管下的一阶*优情形和委托人不完全信息时的情形,以此作为分析的基准和比较的起点。*后,本章重点分析了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合谋的生成机制。本章分别从代理人之间的联盟、代理人和监管者之间的联盟以及控股股东和代理人之间的联盟三个方面解释说明合谋是如何生成的,提出了“信息优势产生租金、租金和效率的权衡决定合谋的生成与制衡”的观点。
第四章是关于合谋制衡的分析。在第三章合谋生成机制研究的基础上,本章针对不同的合谋生成方式,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合谋制衡之道。首先,本章提出了*优的防合谋机制以制衡合谋。其次,本章从增加合谋的成本、降低合谋的收益这一视角来分析合谋的制衡,具体包括加大合谋的阻力、惩罚的作用以及提高不合谋的收益——建立声誉机制等。*后,本章从改变股权结构、加强银行监督以及建立强制性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等方面来探讨合谋的制衡之道。
第五章是对转型经济中的合谋与监管的博弈分析。我们将所有者分为知情和不知情两种类型,分析了转型经济中知情的控股股东与管理层合谋与监管的问题。研究表明:在所有者都不知情的条件下,所有者监管的概率取决于监管成本、监管收益以及管理者可能进行合谋的概率;而管理者合谋的概率取决于合谋收益、所有者监管概率以及合谋失败后所带来的损失和惩罚;在所有者分为知情的内部大股东和不知情的、分散的外部小股东的时候,知情的监管者因为有合谋带来的收益,将会降低其监管的主动性,使合谋的概率上升。
第六章是合谋理论的应用。本章阐述了合谋理论的应用——东亚公司治理中的隧道效应,包括隧道效应问题的提出及相关研究,合谋在东亚公司治理中的具体表现形式,隧道效应剥夺的主要方式等基本内容。本章还分别用日本的活力门事件和中国的格林柯尔系的隧道效应作为合谋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
第七章是一个实证研究。本章主要讲述了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剥夺,对前文提出的一些结论和假设进行了验证。本章首先对相关的实证研究文献进行了简单的回顾。然后对实证研究的数据来源、样本选择、时窗选择、研究方法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本书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合谋行为进行了定量分析,得出的结论进一步验证了我们前面理论模型提出的假设。
第八章是结论。本章对全书进行了总结,并基于证据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合谋的生成与制衡-理论分析与来自东亚的证据 目录
第1章 导论
1.1 引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1.1.1 问题的提出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方法
1.2.1 问题的设定
1.2.2 研究方法
1.3 观点与框架
1.3.1 主要观点
1.3.2 研究框架
1.4 本书的创新
第2章 合谋理论与应用——一个文献综述
2.1 引言:早期的研究——组织间的合谋
2.2 合谋理论的新进展——组织内合谋的相关研究
2.2.1 组织内合谋的分析框架
2.2.2 合谋的产生与防范
2.2.3 影响合谋的因素
2.3 “隧道效应”,来自公司治理中的合谋行为:合谋理论的应用与挑战
2.3.1 “隧道效应”理论的提出
2.3.2 新兴市场中公司治理合谋行为的研究——应用与检验
2.3.3 “隧道效应”——合谋理论的新挑战
2.4 总体评价与展望
2.5 本书研究的切人点
第3章 合谋的生成:一个基本模型
3.1 引言
3.2 参与者、信息结构、偏好、效用函数以及决策时序
3.2.1 参与者和信息结构
3.2.2 偏好与效用函数
3.2.3 决策时序
3.3 直接监管:一个基准模型
3.3.1 直接监管下的一阶*优情形
3.3.2 委托人不完全信息时的情形
3.4 合谋的生成
3.4.1 代理人之间的联盟:合谋的生成(一)
3.4.2 代理人和监管者之间的联盟:合谋的生成(二)
3.4.3 控股股东和代理人之间的联盟:合谋的生成(三)
3.5 结论
第4章 合谋的制衡
4.1 *优的防合谋机制:合谋的制衡(一)
4.1.1 *优的防合谋激励合同对合谋的制衡
4.2 增加合谋的成本、降低合谋的收益:合谋的制衡(二)
4.2.1 加大合谋的阻力
4.2.2 惩罚的作用
4.2.3 提高不合谋的收益——建立声誉机制
4.3 合谋的制衡(三)
4.3.1 改变股权结构
4.3.2 银行监督的两难选择
4.3.3 强制性类别股东表决机制
4.3.4 小结
4.4 结论
第5章 转型经济中的合谋与监管:一个博弈的解释
5.1 问题的提出
5.2 合谋和监管的博弈分析
5.2.1 不知情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谋和监管
5.2.2 内部所有者知情时的合谋与监管
5.3 结论
第6章 合谋理论的应用与案例分析
6.1 引言
6.2 合谋理论的应用:东亚公司治理中的隧道效应
6.2.1 隧道效应问题的提出及相关研究
6.2.2 隧道效应:合谋在东亚公司治理中的表现形式
6.3 合谋的两个典型案例分析
6.3.1 日本的活力门事件
6.3.2 中国的格林柯尔系
6.3.3 小结
第7章 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剥夺:合谋的视角——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
7.1 引言
7.2 相关研究的文献回顾
7.3 研究设计与研究假设
7.3.1 数据来源
7.3.2 样本选择
7.3.3 研究方法
7.3.4 时窗选择
7.3.5 研究假设
7.4 实证过程和结果
7.5 研究结论与基于证据的政策建议
7.5.1 研究结论
7.5.2 基于证据的政策建议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8.1 本书的结论
8.2 未来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
合谋的生成与制衡-理论分析与来自东亚的证据 节选
第1章 导论
1.2 研究方法
1.2.1 问题的设定
1.控股股东概念的界定
控股股东(Controlling Shareholders)目前的定义和标准因研究问题的对象不同而千差万别。早期公司法理论对控股股东的法律界定主要从资本控制的角度来加以理解,并依据简单多数表决原理从单纯的数量标准出发,认为持股超过公司股本50%者便足以对所持股的公司施加支配性的影响而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随着股权的日益分散化,控制公司的经营并不需要持有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份,而且控制力的形成也可以通过企业合并或连锁董事等方式实现,因而各国对控股股东的理解也随之发生变化。如美国证券法就改变了传统的形式意义的界定,而采取实质标准:新泽西州公司法规定,一公司对他公司所掌握的股权足以操纵他公司董事之选举者,即为控股股东;宾夕法尼亚州公司法规定,一公司实际控制他公司的人事或者经营者,为控股股东。美国法律协会起草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中第1.10条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基准对控股股东作出了界定:首先认定通过自己或通过第三人持有公司具有表决权之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者为控股股东;其次,若不符合形式之标准,但实质上就公司事业或发生问题之特定交易有行驶支配力之事实时,也应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因此股东自己或通过第三人,持有公司具有表决权之已发行股份总数25%以上者,推定该股东对公司事业经营具有控制力。美国理论界通常认为持有半数股权并非成为控股股东的绝对要件,是否有控制从属关系,应从实质关系审查。如一公司被认为对他公司的控制达到使他公司立于其代理人的地位,或沦为经营工具者,即为控股股东。……
合谋的生成与制衡-理论分析与来自东亚的证据 作者简介
罗建兵,男,1972年出生,湖南邵东人,中共党员。经济学专业学士学位,国际贸易学专业硕士学位,世界经济学专业博士学位。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副教授。
近年来参与了(日本)国际交流基金项目《日本的经济体制改革》、教育部项目《中国开放经济潜势研究》、江苏省教育厅项目《江苏外商直接投资技术创新效应分析》,主持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产品内分工视角下中国国内价值链的构建与产业升级》等。
此外,还参与或主持了北仑电厂股权激励改革项目、超威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改革项目、苏源环保股权激励改革项目,以及江苏泰州物流园区规划项目等横向课题。
近年来发表了《合谋理论研究述评》、《合谋理论的应用与案例分析》、《转型经济中的合谋与监管基于博弈的分析》、《日本模式制度变迁与组织多样性》、《产品内分工下中国产业升级与国内价值链构建》、《农产品补贴与可持续发展:欧盟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长三角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分析》、《转型经济中的合谋与监管:一个博弈的解释》等十多篇学术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