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6:商法(飞跃版) 内容简介
《2014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6:商法(飞跃版)》特点: 1.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2.标注高频考点和重难点法条,并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 3.标注相关法条和历年真题,并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
(2014)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6:商法(飞跃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4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12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1年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00年10月3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0年8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9月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年9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3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9年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9年9月2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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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综合比较记忆图表
(2014)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6:商法(飞跃版) 节选
**百四十条【责令保险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百四十一条【保险公司整顿】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百四十二条【整顿组职权】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百四十三条【被整顿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百四十四条【保险公司结束整顿】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百四十五条【保险公司接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百四十六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公告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百四十七条【接管保险公司期限】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长不得超过二年。 **百四十八条【终止接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百四十九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重整及破产清算】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百五十条【保险公司的撤销及清算】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