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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刑事诉讼法授课精华(万国培训教材)

  2020-09-07 00:00:00  

2010刑事诉讼法授课精华(万国培训教材) 本书特色

知识要点 全部囊括
  疑难问题 阐述透彻
  易混淆点 辨析明白

2010刑事诉讼法授课精华(万国培训教材) 内容简介

本书为司法考试培训名校万国学校名师讲义的提炼,全书在每节下面设置了[必读法条]、[基本知识点]、[疑难点]与[易混淆点]等栏目。在[必读法条]部分列举了该部分内容涉及的法条。在[基本知识点]部分对司法考试必考的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在[疑难点]部分对司法考试的疑难内容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在[易混淆点]部分对一些易淆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本书的特点是对知识点配以案例,形象生动、引人入胜。
本书为参加司法考试人员的**参考书。

2010刑事诉讼法授课精华(万国培训教材) 目录

**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任务与基本理念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节 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第三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第四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五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六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第七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八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九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第十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 管辖
**节 立案管辖
第二节 审判管辖
第三节 几类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第五章 回避
 **节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第二节 回避理由及种类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节 辩护人
第二节 辩护的种类
第三节 刑事代理
第七章 刑事证据
**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
第四节 刑事诉讼证明
第八章 强制措施
**节 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三节 拘留
第四节 逮捕
第九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节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第十章 期间、送达
第十一章 立案
 **节 立案概念、材料来源和条件
 第二节 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第十二章 侦查
**节 侦查概述
第二节 侦查行为
第三节 侦查终结
第四节 侦查监督
第十三章 起诉
**节 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节 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
 第二节 刑事审判的模式
 第三节 刑事审判的原则
 第四节 审级制度
 第五节 审判组织
第十五章 **审程序
**节 **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公诉案件**审程序
第三节 自诉案件**审程序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第四节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第十九章 执行
**节 执行概述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程序
第四节 对新罪、漏罪和申诉的处理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第二十一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第三节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二章 主观题命题分析及综合演练

2010刑事诉讼法授课精华(万国培训教材) 节选

《万国学校授课精华:刑事诉讼法》为司法考试培训名校万国学校名师讲义的提炼,全书在每节下面设置了[必读法条]、[基本知识点]、[疑难点]与[易混淆点]等栏目。在[必读法条]部分列举了该部分内容涉及的法条。在[基本知识点]部分对司法考试必考的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在[疑难点]部分对司法考试的疑难内容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在[易混淆点]部分对一些易淆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万国学校授课精华: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是对知识点配以案例,形象生动、引人入胜。《万国学校授课精华:刑事诉讼法》参加司法考试人员的**参考书。

2010刑事诉讼法授课精华(万国培训教材) 相关资料

插图: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和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国家将这些犯罪的起诉权交由被害人行使,被害人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起诉,公安司法机关应尊重被害人的选择。被害人选择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又撤回起诉的,公安司法机关也就无权追究或者继续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害人是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对于这样的告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聋、盲、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就“没有了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在审判阶段,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其处理方式有两种:(1)通常情况,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2)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反之,如果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有罪、无罪存疑的,一律裁定终止审理。6.对上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法定情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方式是不起诉,这种不起诉属于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高检规则》’第262条、第2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时,不是作出不起诉处理,而是退回侦查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此即为“程序倒流”。具体为:(1)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3)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案例2:犯罪嫌疑人甲于1991年因琐事将邻居捅成轻伤后逃跑,2000年春

2010刑事诉讼法授课精华(万国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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