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2版) 内容简介
《国际商法(第2版)》大量采用案例的方式,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理解,对国际商法有感性认识,同时理解不同国家就相同的商事问题不同的法律判处结果,加深对国际商法的理解和认识。通过课后的案例分析,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国际商法-(第2版) 目录
再版说明
前言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
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的商法概况
第三节 中国商事法律制度概况
本章小结
课后习题
第2章 商事组织法
**节 商事组织法概述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第四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
第七节 公司的其他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课后习题
第3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四节 代理法律关系
第五节 几种特殊的代理
第六节 我国代理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课后习题
第4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消灭
本章小结
课后习题
第5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节 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 卖方与买方的基本义务
第三节 违约及对违约的救济方法
第四节 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本章小结
课后习题
第6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欧盟产品责任统一法
第四节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五节 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
本章小结
课后习题
第7章 票据法
**节 票据的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第四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本章小结
课后习题
第8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和保险法
**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
第9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第10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案例分析汇编
参考文献
国际商法-(第2版) 节选
《国际商法(第2版)》: (二)国际商事惯例 1.国际商事惯例的概念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中形成并被广泛接受的商事习惯规则。 国际商事中著名的国际商事惯例有1936年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版本为2010年修订后的解释通则;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托收统一规则》等,对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尽管这些文本都是由有关国际性民间团体或非政府组织制定的非官方文件,但对于减少国际商务纠纷、促进国际商事关系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2.国际惯例的效力 国际惯例不同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非官方文件,因此,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而是作为供各国商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在谈判和草拟合同中可以参照的蓝本,可以自由采用。但是这些规则一经采用,且写进合同中,就成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即使是国家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业,只要其以一般法人身份参加国际商务活动,并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某种国际商事惯例,也要受惯例的约束,履行其所约定的义务。 (三)国内商事法 国际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是指各国制定的关于调整涉外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国际贸易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现有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不可能满足实践中的所有需要;而且个人或企业在从事超越国境的贸易和商事活动时,也可能选择某国国内立法为准则,因此国内法在国际商法中仍占有重要地位。 三、国际商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1.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 国际商法属于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是调整不同国家的商事组织之间的交易。在国际上从事商事交易的基本上是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是不同国家商事组织之间的交易,而不是国家,即使有些时候国家会成为商事交易的主体,但是从商事交易来看,此时的国家也不能因国家的身份享有特权。 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在政治、军事、外交及经济等方面的关系,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国际公法调整的对象。 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也有一定的联系,国际商法*重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主要经贸国家签订的一种被互相认可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议。此外,国际公法中有关调整国际商事问题的法规也属于国际商法范畴,是国际商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除包括冲突规范外,还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国际商法虽然包含在国际私法中,但它还包括国际公法中有关国际商事的法规,所以国际商法的范围又在一定意义上超出了国际私法的研究范围。因此,国际商法又不完全等同于国际私法,它具有自身的特点。 3.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 英国的施米拖夫教授认为,国际商法不同于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调整私人在私法层次上的交往,包括票据法、公司法、产品责任法。两者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其主要不同点就在于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如合伙企业及公司,而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它除包括商人及商事组织之外,还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内。 4.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 国内商法适用于一国内部的商事关系,而不适合调整涉外的商事关系,国际商法则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