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道德规范与知识产权概论 内容简介
本书以培养研究生的学术道德为主要目标, 同时满足研究生关于专利申请、著作权保护、商标保护等知识的需要, 以此进行章节安排和内容设计。全书共分五章, 主要内容包括: 学术道德规范、知识产权、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
学术道德规范与知识产权概论 目录
**章 学术道德规范
**节 学术道德的本质、作用与发展规律
第二节 学术道德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学术道德的规范
第四节 学术选择行为与学术道德选择行为
第五节 学术人员的公共道德与家庭美德
第六节 学术道德失范的种类与矫正
本章案例
第二章 知识产权
**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
第二节 知识产权体系
第三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第四节 世界知识产权公约
第三章 著作权法
**节 著作权保护对象
第二节 著作权主体
第三节 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四节 著作权的取得及保护期限
第五节 著作权的限制
第六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与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本章案例
第四章 专利法
**节 专利权的客体
第二节 专利权的主体
第三节 专利权的取得
第四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节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节 专利侵权行为与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本章案例
第五章 商标法
**节 商标及其分类
第二节 商标的构成条件
第三节 商标权的取得及保护期限
第四节 商标权的内容
第五节 商标权的限制
第六节 商标侵权行为与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本章案例
附录
附录一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附录二 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附录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附录六 知识产权法学习参考网站
参考文献
学术道德规范与知识产权概论 节选
《学术道德规范与知识产权概论》: 二、学术道德行为 学术道德行为也是科技道德行为,是学术工作者从事学术科研活动时,在学术道德的支配下,调整学术人员之间以及学术人员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可以做出善恶评价的行为。学术道德行为与学术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利他性 即把国家社会人民的利益放在**位。学术科研人员通过自己艰苦富有创造性的科研行为,探索新的自然现象并揭示其发展规律,把科学发展转化为新的生产力应用于社会实践中造福人类,这样的科学行为才是科技道德行为。反之,若仅仅将科学技术运用于改善自身的生活条件,而不与他人分享科学技术所带来的利益,也不损害他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属于非道德的科技行为。若利用科学技术损害他人或集体的利益,败坏社会风气,则属于不道德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因此,科技道德行为、非科技道德行为是可以用善恶来评判的,而违法行为,已经超出了道德的范畴,不仅仅是善恶的评判,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2.自知性 即学术人员进行的学术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尽管科学技术的不确定性与失败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学术科研人员的意图是明确的。若科技人员既知道自己工作的业务要求,又懂得自身工作的意义以及对国家集体的重要性,并能自觉克服困难,完成任务。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学术道德行为。也就是说,科技道德行为是科研人员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动机和目的都符合科技道德的原则和规范。当然,不是所有的有利于他人或社会的行为都是道德行为。如果某科研人员无意识地为他人或者社会做了件有益的事情,就不能认为这是科技道德行为,因为此时该科研人员不是自知的,他的行为很难用善恶进行评判。 3.自愿性 我们都知道,道德不同于法律,不具有强制性。科技道德行为也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不具有强制力,它是出于科研工作者内心自觉自愿主动的行为。科研人员了解自身工作的社会意义与价值,并因此付诸行动、克服困难、坚持不懈完成任务,这种科研行为即科技道德行为。倘若某科技人员并不是出于自觉自愿而是慑于法律的制裁,被迫做出有利于他人和集体的事情,这种行为只能是守法行为而非科技道德行为。只有既按照法律行事,又自觉履行科技道德的原则和规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技道德行为。 4.自择性 学术人员从事学术工作时不仅是出于内心的自觉自愿行为,同时也是经过自己深思熟虑做出的选择。自愿的行为不一定是自己选择的行为,如果完全赞同别人的做法却没有经过自己的深入思考分析而为之的行为,虽然不具有强迫性,但是不能排除其盲目性。科技道德行为的可敬之处就在于科学家有时为了造福人民,不惜奉献自己的生命去诠释、证明真理,并努力进行创造性的研究。为了社会长远利益,不惜放弃优越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主动在*需要自己的领域建功立业。也正是科技道德行为的自主选择特征,科研人员可以拒恶而行,择善为之,对待诱惑不卑不亢,不受他人威胁利诱,从事有益于国家、社会的科研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