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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国防知识与安全警示教育

  2020-09-28 00:00:00  

大学生国防知识与安全警示教育 内容简介

  学校是小社会,是社会大环境的子系统,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小社会的安全与否势必会影响大环境的和谐程度。校园中的学生无时无刻都与现实社会发生着各种各样的联系,难免发生各种意外事故。新闻报道与有关学校安全的资料展示了许多令人触目惊心的校园伤害案例,给我们教育工作者敲响了校园安全的警钟。如何更加有效地加强校园安全教育,确保安全零事故,值得我们去研讨和反思,也需要我们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大学生国防知识与安全警示教育/高职高专大学生综合素养丛书》结合高职学生的特点,精选了近年来发生在大学校园及大学生身边的真实案例,并以活泼生动的语言剖析了事故的原因与危害,介绍了安全防范与避害的技巧。

大学生国防知识与安全警示教育 目录

**讲 国防基本知识
一、中国国防
二、国防法规
三、国防动员

第二讲 财产安全
一、预防盗窃
二、预防抢劫
三、预防诈骗

第三讲 远离意外伤害
一、预防火灾
二、预防交通事故
三、预防溺水

第四讲 网络是把“双刃剑
一、沉溺网络危害大
二、网络交友须谨慎
三、提防网络“客人”
四、不良信息——罪恶的诱惑
五、网上购物,谨防骗局
六、避免网络伤害
七、远离网络赌博

第五讲 防人身伤害
一、娱乐场所防伤害
二、防家教等兼职陷阱
三、防纠纷伤害
四、防寻衅滋事
五、校外租房危险多
六、电梯中的自救
七、防身自卫
八、严防性侵害
九、苦涩的爱情

第六讲 食品安全和毒品的危害
一、校外就餐防中毒
二、旅途中的饮食安全
三、毒品的危害

第七讲 学习安全和酗酒的危害
一、文体活动的安全
二、实习学习的安全
三、酗酒的危害

第八讲 谨慎就业
一、防就业陷阱
二、防网络传销
三、加入社团要谨慎

第九讲 预防疾病珍爱生命
一、疾病防治的误区
二、常见传染病的防治
三、心理疾病的防治
四、预防自杀

第十讲 自然灾害与防治
一、自然灾害的类型、分布及特征
二、我国主要的自然灾害
三、自然灾害与环境
四、地理信息技术在自然灾害预测、灾情监测和评估中的作用
五、主要自然灾害的防御

第十一讲 恐怖主义的危害和防控策略
一、恐怖主义的概念及其特征
二、当代国际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
三、我国的反恐政策
四、我国主要的反恐措施
五、遇到具体暴力事件的处理办法
参考文献

大学生国防知识与安全警示教育 节选

  《大学生国防知识与安全警示教育/高职高专大学生综合素养丛书》:  近代中国借鉴西方法治思想,军事法制建设有所进步。1933年6月,民国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部《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并建立了预备役制度。但是,由于国民党政治腐败,国家面临内忧外患,形势混乱,《兵役法》没有得到有效实行。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非常重视国防法规建设,国防和军队建设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于1955年7月30日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军队的各项条令条例和《民兵组织条例》等也相继制定。改革开放后,国家加大了国防立法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国防法规。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下简称《国防教育法》),从而基本形成了与国家法律制度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法规体系,满足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二)国防法规的特性  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即鲜明的阶级性、高度的权威性、严格的强制性、普遍的适用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法规的特殊性。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不同的法律规范用来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国防法规所调整的是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军队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与外部的社会关系等。这些带有军事性的社会关系是国防法规特有的调整对象,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能代替的,这是国防法规特性的基本表现。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并不意味着国防法规只适用军队而不适用其他地方。国防是国家行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社会关系是军事性的,但这些社会关系所涉及的行为主体并不都是军队或军人,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科技、教育等各个部门和社会各阶层人士都与国防有关,都必须按照国防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国防义务。  2.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优先适用不是指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选择。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普通法都有相关的规定或发生冲突时,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是国际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是对特定人、特定领域、特定事项在特定时间内有效的法律。国防法规属于特别法,司法适用具有优先性。  3.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国防法规所保护的国防利益,是关系到民族兴衰存亡的国家根本利益,因此,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都实施比较严厉的处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抢劫罪通常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兵役法》《刑法》的许多条款都申明战时从重处罚。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也以战时论处。例如,《兵役法》规定,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还可同时处以罚款;而战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防法规体系  国防法规体系是指由不同层次、不同门类的国防法律规范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协调的有机整体。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是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第二是法规,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由中央军委制定的为军事法规;第三是规章,由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为军事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与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规章;第四是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  ……

大学生国防知识与安全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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