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典型问题研究 本书特色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典型问题研究》是业内一线从业者的实践著作。本书在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状况与检察环节知识产权研析的基础上,结合典型性案例,对“转码、搜索行为的著作权法适用”“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的赔偿救济”“网络提供影视作品侵权行为的刑事归责路径”“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盗版网络游戏行为的刑事责任”“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中'刷信誉'的定性”“犯罪圈划定如何兼顾知识产权创新”“知识产权案件中'四位一体'和'四类人员'的诉讼价值”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法律解读,并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问题的经验。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典型问题研究 内容简介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典型问题研究》是业内一线从业者的实践著作。本书在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状况与检察环节知识产权研析的基础上,结合典型性案例,对“转码、搜索行为的著作权法适用”“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的赔偿救济”“网络提供影视作品侵权行为的刑事归责路径”“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盗版网络游戏行为的刑事责任”“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中‘刷信誉’的定性”“犯罪圈划定如何兼顾知识产权创新”“知识产权案件中‘四位一体’和‘四类人员’的诉讼价值”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法律解读,并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问题的经验。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典型问题研究 目录
**章上海地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状况研析
**节实务中的实体问题研究
一、定性争议
二、主体的认定
三、主观方面的认定
四、客体的认定
五、客观方面的认定
六、犯罪数额、情节及量刑问题
第二节实务中的程序问题研究
一、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二、如何保障权利人权益
三、涉外程序操作规则缺失
四、认证风险
五、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固定
六、管辖存在混乱现象
七、侦查协助的程序规范
八、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力度不大
第三节相关知识产权治理问题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相关参考建议
第二章检察环节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新探
**节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理论基础
一、价值指引
二、刑事司法理念和执法原则
第二节检察环节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制度新探索
一、价值意义
二、主要目标
三、基本原则
四、充分发挥主要检察职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作用
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机制
六、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三节知识产权专门检察部门的构建与完善
一、审判机关的先行实践
二、检察机关的试点探索
第三章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新发展思考
**节转码、搜索行为的著作权法适用
一、什么是“转码”?
二、“转码”是否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
三、转码、搜索是否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四、实时转码、搜索服务的定性分析
五、转码、搜索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节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的赔偿救济
一、责令赔偿损失:非刑罚处罚方式
二、积极赔偿损失:酌定量刑情节
三、罚金:刑罚
四、惩罚性赔偿
五、其他
第三节知识产权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途径
第四节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单独入刑
第五节网络提供影视作品侵权行为的刑事归责路径
一、设链型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入刑已不是首例
二、民事和刑事规范的关系把握是裁判难点
三、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提出协调民刑认知差异的有效方案
四、对解结路径的初步思考
第六节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盗版网络游戏行为的刑事责任
一、“私服”的技术解构
二、“私服”的法律实质
三、“私服”侵犯的对象是计算机软件作品
四、“私服”运行游戏与原作品实质性相似
五、“私服”行为应当认定为“复制发行”行为
六、入罪标准的把握
七、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七节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中“刷信誉”的定性
一、“刷信誉”行为具有可非难性
二、“刷信誉”在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中无单独评价的必要
三、“刷信誉”未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四、“刷信誉”所涉销售金额不应作为“非法经营数额”计算
五、“刷信誉”辩解的证据效力较低
六、“刷信誉”行为法律风险提升
七、经营诚信需要社会共治
第八节关于网络著作权刑事立法的思考
一、主观方面:“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是否应该取消?
二、客观方面: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应单独入刑?
三、主体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入刑是否可行?
第九节犯罪圈划定应兼顾知识产权创新的效果预期
一、刑法适用应当充分考虑前置法规范
二、为何民事领域尚存争议,刑法却能介入?
三、法秩序统一性要求各法域保持协调并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四、法律规定可以多样化,但不能以遮挡可预见性为代价
五、原本指望刑罚保护创新,但过度刑罚化可能会成为创新的阻碍
六、明确的行为标准和效果预期是创新发展的保障
第十节知识产权案件中“四位一体”和“四类人员”的诉讼价值
第十一节从业禁止和禁止令亦可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第四章互联网领域著作权刑事立法问题研究
**节互联网领域著作权刑事立法规范存在不足
一、刑民立法存在诸多不协调
二、刑事立法存在滞后现象
第二节网络环境下现行著作权刑事司法适用困境及理性反思
一、主观方面: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是否应该取消?
二、客观方面: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是否需要重新解构?
三、犯罪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有待厘清
四、危害结果:起刑判断标准存在滞后现象,有待修正、更新
第三节相关立法建议分析
一、主观方面:应适应网络特性
二、客观行为方面:应顾及新兴技术
三、主体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行为入刑标准应当明晰化
四、入刑标准方面: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参考文献
后记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典型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
秦天宁,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曾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后调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助理,从事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至今。在知识产权刑事检察与民事审判等司法实务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学》《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科技与法律》等期刊及《检察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纸发表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相关的学术论文十余篇。参与近十项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关的省部级课题研究,多项课题获得省级领导批示肯定。利用业余时间创作漫画解读知识产权学术知识,分别在《上海版权》及“知产力”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连载,两年来共计七十余期,受到了读者好评与喜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