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理论与应用指南 内容简介
《劳动合同法理论与应用指南》共分为四篇。 上篇:劳动法宣传篇。收录了在《生活日报》上刊登的92篇宣传稿件。这些稿件的内容,都是作者平时工作中遇到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注的热点问题,其答疑释惑有利于读者通俗易懂地了解劳动法的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的维权能力,增强尊法、守法的意识。 中篇:请求权基础篇。按照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之辅助性规范-抗辩权规范-抗辩权之辅助性规范,全面梳理了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容易产生的72种争议类型及其对应的可作为裁判依据的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让读者比较清晰、非常容易地快速掌握劳动人事争议维权的相关依据。 下篇:解释方法论篇。运用狭义法律解释学的10种解释方法,结合40个典型案例,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常见的疑难问题,从政策法规人手进行了深入透析。有利于拓展读者的思维.培养从不同的角度分析、看待问题的能力,为妥善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提供方法论支持。 附篇:证明责任论篇。收录《浅议举证责任中的文书鉴定问题》-文,重点对举证责任中一些关键概念进行了阐述,有利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者,正确把握举证责任的分配,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理论与应用指南》具有广泛实用价值,同时兼具较强理论价值,既适合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学习使用,也适合广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处理案件使用。
劳动合同法理论与应用指南 目录
上篇 劳动法宣传篇
1.证据在手方能维权无忧
2.招聘广告说得挺美应聘之后变了样
3.劳动合同必须备案才有效吗?
4.劳动者不愿签合同,行吗?
5.为何公司只签劳务协议不签劳动合同
6.“出嫁协议”不等于“夫妻协定”
7.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等于劳动合同
8.学生暑假打工遭遇陷阱
9.“临时工”无权签合同缴社保吗
10.用人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12.用人单位为规避义务“耍花招”
13.应聘公益性岗位该怎样签合同?
14.劳动合同可以找他人代签吗
15.续签劳动合同得戴“金箍”
16.要想续订劳动合同就得降低工资?
17.公司换了新老板要重新签合同吗
18.调整工作岗位必须协商一致
19.未婚说成已婚算欺诈行为吗?
20.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21.试用期需要签合同吗
22.企业员工是否可以兼职?
23.非全日制用工可订口头协议
24.开单位车出差不料撞伤农妇
25.上班迟到,单位无权罚款
26.上班**个月工资咋变成了押金
27.企业停工也得给职工发生活费
28.用人单位必须发年终奖吗
29.离职了有年终奖吗
30.想出国陪读又担心丢了工作
31.换了三份工作,工龄咋算?
32.干一样的活咋发的工资不一样
33.看看工资里有没有防暑降温费
34.超市想拿积压年货抵工资
35.*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
36.计件工资能低于*低工资标准吗
37.职工“加班”为何没有加班费
38.加班7天多挣17天工资
39.不发加班费却让员工补休合法吗
40.今年9月3日放假是否要支付工资
41.周五下午的工时能匀到其他工作日吗
42.病假期间工资该咋发
43.病假没休完就接到上班通知怎么办
44.职工医疗期内不得辞退
45.职工患重病单位欲将其辞退行吗
46.女工在哺乳期劳动合同应续延
47.女职工上班期间享哺乳权
48.女职工产检请假工资怎么算
49.女职工怀孕后经常无故旷工怎么办
50.工作两年以上才能生孩子
51.怀孕了还得经常出差这可咋办?
中篇 请求权基础篇
下篇 解释方法篇
附篇 证明责任论篇
劳动合同法理论与应用指南 节选
《劳动合同法理论与应用指南》: 李先生是一家地矿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近年来该公司陆续招聘了数百名员工。让李先生感到烦恼的是,这些新员工随着公司项目的拓展遍布全国各地,导致续订劳动合同出现时间紧、成本高的问题。 “很多员工主动提出,要我代签劳动合同。”员工的信任让李先生很感动,但他总觉得不踏实。“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济南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表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劳动者可以书写一份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上述人士表示,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理论上禁止双方代理,即李先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同时代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15.续签劳动合同得戴“金箍” 生活日报11月13日讯“我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可是合同中增加了对我不利的内容,我该怎么办?”近日,市民姜先生向本报温暖人社政策直通车咨询。对此,济南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表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据姜先生反映,他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在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单位只让其签名不让其看合同内容。 细心的姜先生发现,合同中“工作内容”一栏增加了如下内容:乙方同意甲方可依据工作表现、甲方公司的发展及整体工作安排等因素综合考虑后,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对应的薪酬、工作地点。“签了这样的合同,是不是意味着自己被戴上了'金箍',单位想怎么处置都可以?”姜先生对此有些担心。 济南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解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此外,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据介绍,考虑到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存在免除用人单位在变更合同时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协商权利的情形,因此这样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
劳动合同法理论与应用指南 作者简介
祝明新,山东诸城人,现为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1998年山东师范大学毕业后携笔从戎,历任排长、连长、记者、编辑、军队律师等职。2005年转业到济南市原人事局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自2008年以来致力于劳动维权的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常以伟大的爱国主义诗人屈原以下两句诗激励自己—— “长太息以掩涕兮,衷民生之多艰。”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