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热点问题研究 内容简介
无论在任何时代,科学的理论始终像一盏明灯,照耀着人类在文明发展的道路上前行。十年磨一剑,或许,有的理论研究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有所突破,有的则可能在更长的时期内都停滞不前,甚至无果而终。不论如何,“质变”总是由“量变”积累而成的。理论研究的魅力正在于它所带来的人类观念的转变,以及由此对于实践的影响,如相对论、进化论、辩证唯物论等,至今仍对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产生着深刻影响。 检察理论研究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具有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的工作,对于新时期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全面发展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2016年7月20日,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重要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在高检院的指导下,在中国法学会等法学研究机构的支持下,全国检察机关从我国法治建设实际出发,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制约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入调研论证,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丰硕成果,为检察事业的蓬勃发展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课题研究作为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形式,研究主题大多为当前检察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研究的专题性、深入性和针对性等特点,在检察理论研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检察工作热点问题研究》是近年来我完成的高检院、中国法学会重点课题的成果汇编,是我运用检察理论研究这一有力“武器”研究检察工作规律、破解检察工作难题、探索检察改革路径的心血和结晶。《检察工作热点问题研究》坚守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检察中心工作这个根本出发点,立足检察工作实践,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职能定位和工作重点,研究检察机关如何完善体制机制、改进司法办案方式、强化司法办案效果,亟望为检察机关切实解决实践中制约和影响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参考和可参照的实践样本。《检察工作热点问题研究》注重调查研究,突出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汇集了检察工作实践中的大量数据,揭示了检察机关实施法律中的突出问题,提出的部分改进措施已经转化为制度规范,应用于甘肃检察工作实践,以期用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学术精神为如何防止检察理论研究虚化提供些许借鉴。 陆游说:“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几年来,我走遍了甘肃的山山水水,深入基层一线,学习群众智慧,《检察工作热点问题研究》一书是我对检察工作的体会,也是甘肃省全体检察干警实践省院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工作思路的理论总结。书中没有高深的理论,也没有太多的引经据典,书中观点能否成立,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也有待读者的评说和实践的检验。
检察工作热点问题研究 目录
序言
**章 健全司法机关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一、司法机关监督制约机制概述
(一)司法机关监督制约机制的概念界定
(二)司法机关监督制约机制的构成要素
(三)司法机关监督制约机制的理论基础
(四)司法机关监督制约机制的功能价值
(五)司法机关监督制约机制的体系分类
二、健全司法机关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一)司法机关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立法要求
(二)司法机关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现状概况
(三)司法机关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问题分析
(四)司法机关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建议
三、健全审判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一)审判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立法内容
(二)审判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实施现状
(三)审判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问题剖析
(四)健全审判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路径思考
四、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立法的主要内容
(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立法的缺陷剖析
(三)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现状评析
(四)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对策建议
五、结语
第二章 新修改检察监督制度实施状况研究
一、新修改刑事检察监督制度实施状况评估和对策
(一)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制度实施的基础要求
(三)制度实施的总体情况
(四)制度实施的问题分析
(五)制度实施的改进措施
二、新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实施状况评估和对策建议
(一)立法特点
(二)司法现状
(三)实施障碍
(四)实施问题
(五)改进措施
三、新修改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实施状况评估与改进建议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对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影响
(二)实施新修改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实施新修改行政检察监督制度面临的困难
……
第三章 民事申诉制度改革与检察监督
第四章 检务保障与司法公正研究
检察工作热点问题研究 节选
《检察工作热点问题研究》: 2.人大对司法机关及其人员人事、履职状况的宏观法律监督 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离不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是人大监督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基本法层面的根据。除此之外,我国《宪法》《监督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还从法律实施层面就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也就是对人大监督权能的配置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履行法律赋予的任免权对具体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主体进行监督,如对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资格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及人民法院对应级别人员。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具体行使职权状况进行监督,主要表现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年终工作报告和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专项工作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督促审判职能、检察职能的履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并就这些司法解释是否与法律、其他司法解释相抵触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满足人数要求的情况下,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法院的质询案;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行使具体职权的程序、时限以及相关具体内容,在操作层面上为人大监督司法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 3.政协对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履职情况的民主监督 政协监督是由我国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决定的。作为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具体体现,政协的民主监督属于非权力性的监督。由于其监督主体来自社会各界和各民主党派,有利于充分反映社情民意,使得该种监督具有范围广、层次高、形式灵活等特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2条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此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关于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调查报告的处理办法》在章程的基础上对政协具体监督范围、形式、程序、处理进行了细化。 ……
检察工作热点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
路志强,系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吉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近年来,撰写30余篇论文发表于《兰州大学学报》《甘肃社会科学》《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等学术性刊物,7篇论文获成果奖等,完成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2项、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2项、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项,专著《现代法治语境下检察工作的反思与进路》,已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公开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