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理论与实践-2017第1卷 内容简介
《检察理论与实践(2017年 第1卷)》主要内容包括特稿,改革前沿,制度完善,问题研讨,调查研究,检察长论坛,案例分析。
检察理论与实践-2017第1卷 目录
特稿
关于广西检察代表团赴美国、加拿大访问情况的报告
改革前沿
检察机关机构设置改革的新思路新方法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刑事案件管辖问题探究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设计
——以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为逻辑起点
制度完善
未成年人司法一体化模式的探索与思考
——以“钦南模式”为视角
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及其运行机制探究
——以司法责任制为理论视野
中国一东盟国家新型刑事司法协助制度探究
——兼议统一逮捕令制度的构建
中国式认罪量刑协商制度之构建
问题研讨
刑事交付执行及检察监督问题研究
多少检察官才算合适:从“纳什均衡”到“帕累托*优”
——基于A市3个基层检察院的模型测算与实证分析
放权与控权的纠结与平衡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思考与探索
检察官身份保障的规范性研究
——基于有别于公务员的保障标准
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错案责任认定与追究机制研究
检察环节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明智性研究
调查研究
以需求为导向的信息化与检察工作的深入融合
——以全区检察机关高清视频系统应用为例
民间金融犯罪的新态势与司法应对
——基于G省民间金融犯罪情况的实证分析
当前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防城港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履职能力问卷调查分析
关于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调查
检察长论坛
传承和弘扬长征精神推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
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科学构建
案例分析
受贿且滥用职权行为罪数处断的双阶架构
——基于贪污贿赂*新司法解释的探析
法与理的契合:亲亲相犯的差异化处置
——以两起亲属之间故意杀人案为例
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介入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规制
——以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为视角
反证的应对、证据审查和预防
——以韦某受贿案为视角
检察理论与实践-2017第1卷 节选
《检察理论与实践(2017年 第1卷)》: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民事公益诉讼指在民事活动中,国家专门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对违反民事法律且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做法仅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试水探索阶段,无论是理论认识还是具体操作办法等方面都存在诸多有待进一步探索、凝聚共识之处。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要求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呼声日益强烈。但是在现行法律中,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监督范围相对狭窄,构成犯罪的依法查办,不构成犯罪的仅能被动地受理当事人不服法院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事后监督,民事法律监督职能无法充分发挥。但是这一类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除了构成犯罪的须追究刑事责任外,往往还会给公众利益造成莫大的经济损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其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及时督促其停止侵害并通过诉讼维护公共权益,挽回损失。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破解污染生态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犯公众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权之困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因为,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是对法律的正确运行进行监督,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其长期从事司法实践活动,了解各类法律,熟练掌握各种诉讼技巧,能凭借其专业优势比其他组织和个人更好地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分析 现如今,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主要存在于三个阶段:诉前阶段、诉讼进行阶段和诉后阶段。 (一)诉前阶段 **,合法性问题。相关法条只规定检察机关拥有法律监督职责,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拥有原告主体资格。 第二,检察机关部门职能问题。法律监督的内容非常宽泛,使得如今的检察机关职能多样化,相应的内设机构也分门别类,若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职能,具体由哪个部门行使?这也是专业组织建设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第三,案件来源问题。给检察机关增加公益诉权职能,若没有充足案源,则会使维护公共利益的美好愿望流于形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来源主要是: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有关国家机关的交办或转办;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自行发现。但这些传统途径能否保证充足案源,还要打上一个问号。 (二)诉讼进行阶段 **,诉讼结构问题。传统的民事诉讼主要是在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民诉程序中,原被告双方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权利以及义务。若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拥有了原告资格,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较之被告优势明显,这会影响到传统的民事诉讼结构。 第二,处分权问题。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问题的诉讼活动,其奉行的是意思自治和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完全的自由处分权。但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所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自身个人利益,其行为应符合公众的意愿,那么作为公益代表的检察机关的处分权限及行使处分权的方式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公共利益计算与平衡问题。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十分抽象模糊,且涉及的群体较为宽泛,所以在对公共利益的损失进行评估时很难得到各方的普遍认可,难以全面代表公众意愿。再者公益诉讼牵涉众多主体,他们才是公益诉讼案件真正的利益相关者,他们在诉求上有不同的标准,赔偿要求更是难以统一。若无法平衡各方利益,将会激化矛盾,这时作为诉讼主体的检察机关就会遭到真正的利益承受主体的不满,承受巨大舆论压力,不仅法律监督权受到干扰,还会引发许多威胁社会稳定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