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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制度-外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2020-06-16 00:00:00  

刑事起诉制度-外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内容简介

  《刑事起诉制度 外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收录的刑事起诉制度进行梳理、编辑,按照地域分为五卷,分别为亚洲卷、欧洲卷、非洲卷、美洲卷、大洋洲卷。将各国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指控、公诉、自诉相关制度内容进行拆分,再整合收录,可以让读者轻松获取世界各国有关刑事起诉制度的内容,并统一做比较法考察研究,从而探明世界各国刑事起诉制度的各自优缺点,吸取先进经验,以助于我国刑事起诉制度的完善。

刑事起诉制度-外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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瑙鲁
所罗门群岛
汤加
瓦努阿图
新西兰
附录:《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分解资料丛书翻译与审校人员

刑事起诉制度-外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节选

  《刑事起诉制度 外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1.自将行为人作为刑事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裁决下达之日起,应当在不晚于2日内随即提起控诉。在下述情况下,如果刑事被告人在下达传票予以传唤的情况下不出庭的,控诉应当在刑事被告人出庭之日或者向其拘传之日起提起。  2.在刑事被告人躲避侦查的情况下,提起控诉的期限应予中止。其后的诉讼在刑事被告人被拘传到侦查机关之日起提起。  3.调查官,在确定刑事被告人的身份以后,应当向该刑事被告人说明有关将其作为刑事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裁决,并对所提控诉的实质进行解释。有关此事项,应当在该裁决中予以注明。同时应当向刑事被告人解释其享有本法典第80条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有关此事项,应当制作相应的笔录。  4.上述行为的执行,应当由刑事被告人、侦查官与律师(如果律师在提起控诉时参与刑事案件)在有关将行为人作为刑事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裁决中签名确认。该笔录同样应当指明控诉提起的日期与时间。  5.在刑事被告人拒绝签名的情况下,侦查官与律师在上述裁决中确认,裁决的内容已经向刑事被告人说明,侦查官应当将此事项通知检察官。  ……

刑事起诉制度-外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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