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基础理论论丛-第五卷 内容简介
《检察基础理论论丛(第5卷)》甄选出2015年发表在期刊、知名刊物上的检察基础理论文章63篇,力求使入选论文作者具有代表性、作品具有创新性、内容具有基础性,通过特载、检察理论的基本范畴与体系、检察权、检察制度、检察政策、检察机构与组织体系、检察改革、综述等八大板块进行分类编辑。 《检察基础理论论丛(第5卷)》的编辑出版将为广大检察人员和法学研究者提供重要的研究资料,为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爱好者搭建顺畅的交流平台。
检察基础理论论丛-第五卷 目录
**部分 特载
加强涉农检察工作为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做好互联网时代的检察工作“+”法
第二部分 检察理论的基本范畴和体系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理论建设的方向和任务
检察官相对独立论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
我国宪法检察制度若干关键问题辨析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立法评析
检察官客观义务与司法伦理建设
试论刑事执行检察理论体系之构建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解释与适用
法律监督方式与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
程序正义和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
司法公正权威与检察监督的关系
检察职能科学配置原则与具体设想
我国检察院组织法文本结构的立法完善——以17国检察院组织法为统计分析样本
彭真与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制定
第三部分 检察权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之我见
深入推进统一业务系统部署应用促进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检察管理与检察权的公正行使
论我国检察权的“三层级”结构——基于《宪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考量
理解检察权:语境与意义
论刑事检控思维
论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我国反腐败案件中检察职权的改革与完善
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与救济——以我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背景下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为视角
司法改革背景下对民事检察权问题的再思考
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特征、模式与程序
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
第四部分 检察制度
法治体系建设语境下检察制度发展完善的路径
自侦部门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的原则与路径
论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的纠正违法制度
再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和执行救济的序位关系
博弈论视角下民事再审监督机制的程序优化
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与发展
我国行政检察制度的法律传统与理论渊源
检察机关行政法律监督制度发展与完善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个中国问题的思考
主任检察官制度研究
我国检察官遴选制度及其完善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优化整合研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的思考
第五部分 检察政策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施策略研究
冤错案件的成因及其防范路径
协商民主与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良性互动探讨
第六部分 检察机构与组织体系
检察职能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
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研究与重构
论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的科学设置与整合
司法责任制视野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大部制”改革思考
审查权和裁决权统一与分离的历史和现实——检察办案组织的一个基本问题
第七部分 检察改革
坚定信心凝聚共识坚定不移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论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分离
检察改革的问题、使命与前景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研究
论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指令的法治化
审判中心主义与职务犯罪侦查的理论辨析及其制度构建
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研究
铁路运输检察体制改革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相关问题解析
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委员会与检察官关系的定位
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研究
第八部分 综述
法治思维与检察工作发展——第十六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综述
两岸检察改革的比较与借鉴——第六届“两岸检察实务研讨会”综述
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第五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观点综述
检察基础理论论丛-第五卷 节选
《检察基础理论论丛(第5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核心精神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面实施宪法成为国家、民众与政府的基本共识,也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问题。《决定》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强调宪法监督和宪法实施的重要性,并提出一系列完善宪法监督的措施,要求“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把实施宪法要求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如何达到宪法监督的“新水平”?为什么我们一直以来强调宪法的重要性,但在现实生活中宪法缺乏应有的权威?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全面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在宪法实施中发挥作用。 一、维护宪法权威是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必然要求 《决定》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宪法要得到实施,首先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了维护法制统一是检察机关的首要职责。《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意味着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国家的名义对法律的实施和遵守进行监督,其核心是保证宪法的实施。法律监督不仅仅是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不仅仅是程序的完备,更重要的任务是维护国家价值观与法律体系,保证国家根本法的尊严。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如果宪法权威得不到有效维护,就不可能有法治的实现。因此,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宪法实施对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宪法定位,履行法律监督的宪法功能,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作为其活动的基础。 二、检察机关要发挥违宪审查的功能 《决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宪法监督机关,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统一控制规范体系。如全国人大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和变更国务院制定的不适当的行政法规等。但这一体制并不影响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审查的功能。 《立法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这一条实际上赋予了检察机关的违宪审查要求权。在我国,法律同宪法相抵触的情况也会存在,但主要的违宪规范来自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大量的规章。如果严格控制行政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有效地维护宪法权威。 从违宪审查的运作看,大量的冲突规范是由法官、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如果检察机关积极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履行法律职责,则有助于发挥宪法监督的统一效能,激活宪法。对此,关键是要设计好具体程序与制度,落实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从检察工作的实践看,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如发现违宪的法律、法规时如何处理?或者面对相互冲突的法规如何有效地行使审查要求权?目前虽然没有具体的工作程序,但一般的程序要求是:先停止办理案件,将有冲突的规范依照程序提交给*高人民检察院,*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可能违宪违法时,以书面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违法审查要求。由*高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权具有法律效力,有关部门必须依法给予答复并处理。这一套程序对于宪法监督制度的运行是非常重要的,但没有真正启动,实践中我们仍习惯于运用司法解释的方法,没有主动行使立法法赋予的审查要求权。因此,建议制定检察机关处理冲突规范的具体程序,明确发现、审查、提交冲突规范的具体程序,使有可能违宪的规范得到有效的控制。 ……